行政首脑 编辑

管理行政权方面的领导人

行政首脑是行政三分制(立法权、行政权、对外权)中分离出来管理行政权方面的领导人。分权的目的在于避免独裁者的产生。避免像古代的皇帝以至地方官员均集立法、执法(行政)、司法三大权于一身,容易造成权力的滥用。行政首脑权利需要得到制衡。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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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行政首脑

外文名:chief executive

类别:政府行政组织负责人

概念:行政三分制(立法权、行政权、对外权)中分离出来管理行政权方面的领导人

概念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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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首脑是行政三分制(立法权、行政权、对外权)中分离出来管理行政权方面的领导人。

选举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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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是行政首脑直接由选民选举、直接对选民负责。

一个是行政首脑由议会选举、对议会负责。

分权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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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权的目的在于避免独裁者的产生。古代的皇帝以至地方官员均集立法、执法(行政)、司法三大权于一身,容易造成权力的滥用。即使在现代,立法、运用税款的权力通常掌握在代表人民意愿的议会中,司法权的独立在于防止执法机构滥权。

概念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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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宪政民主制度的渐进发展过程,首先是英国议会经过几百年的斗争,从大权独揽的专制君主手中一步步夺取了立法权和行政权,女王作为国家元首的职能逐渐虚化。女王只能根据议会通过的法律和法令,一一加以批准和确认;她只能任命在大选中获得多数地位的政党领袖为首相,并由其组阁。掌握政府行政权的内阁不必对女王负责,却要对议会负责。如果议会多数票通过了对内阁的不信任案,内阁就要辞职。比君主专制进步得多,但与典型的三权分立还有一段距离。在这种类型(或曰英、德型)的国家里,立法权与行政权并没有充分地分离开来。

与此反差甚大的是,由选民直选产生的国家行政首脑(总统),直接对选民负责,而不必对议会负责。在这种类型(或曰美、法、俄型)的国家里,行政权与立法权分别由选民直接授权行使,各自直接对选民负责,分权与制衡就比较充分。

从人类社会宪政民主发展进程上我们可以说,国家行政首脑直接对选民负责的政体,比直接对议会负责、间接对选民负责的政体更为成熟,更为科学,更值得借鉴。

概念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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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剧变之后的前苏联东欧25个国家中,有阿塞拜塞、格鲁吉亚、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乌兹别克斯坦、亚美尼亚、白俄罗斯、保加利亚、波兰、俄罗斯、克罗地亚、立陶宛、罗马尼亚、摩尔多瓦、斯洛文尼亚和乌克兰等国选择了直选总统的模式;采用议会选举总统的国家只有爱沙尼亚、捷克、拉脱维亚、南斯拉夫(塞黑)、斯洛伐克和匈牙利等国;另一个是马其顿,总统由选民直选,但没有行政权力。

潜在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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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行政首脑由议会选举,对议会负责,从国家权力结构的稳定性、防范失衡的角度来看,有两个潜在危险:

一、议会集立法权与行政控制权于一身,可能导致议会专权;

二、一旦某一个大党控制了议会的绝对多数,控制了国家立法权,毫无疑问同时又控制了行政首脑及其掌握的国家行政权,那么,这个大党就可能一手遮天,“挟议会以令诸侯”。国家政治权力失去制衡与监督的危险性,是世人有目共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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