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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医疗服务

医疗服务是指卫生技术人员遵照执业技术规范提供的照护生命、诊治疾病的健康促进服务,以及为实现这些服务提供的药品、医疗器械、救助运输、病房住宿等服务。照护生命主要是指对生命由孕育到衰亡的自然进程的关照、护卫,如孕期保健、分娩支持、临终关怀、预防保健等;诊治疾病主要是指对人体在受到病因损害后,进行识别,并对出现的功能紊乱或损伤进行调整,以求改善机能、恢复健康的过程。医疗服务是从日常生活到政策法规、国家发展战略广泛运用的概念。明晰的医疗服务概念是规范医疗机构服务内容,界定医疗服务和各类生命健康保险适用范围,处理医患关系,发展社会健康事业等的需要。在不同语境下,医疗服务的范围有所不同,狭义的医疗服务主要是指医务人员提供的诊治疾病的服务,也可称为临床医疗服务。传统上医疗服务主要是在医院内提供的诊疗、预防、康复等,是从病人就诊,与医院建立服务关系开始,直至治疗终结,痊愈出院或死亡的全过程。现代医疗服务在加强院内医疗服务的同时,重视延伸到院外开展社会医疗服务,包括出院后随访、家庭病床、民众健康教育、疾病普查、社会医疗救助和对口支援、医疗下乡等。

医疗服务的相关政策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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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财政部、税务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0)第42号文件:“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这一定义主要是医疗服务常规业务的描述,一些服务对象如孕妇等也不应归为患者。

2019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明确: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是指维护人体健康所必需、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公民可公平获得的,采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适宜设备提供的疾病预防、诊断、治疗、护理和康复等服务。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由国家免费提供。

医疗服务是健康促进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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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五条:公民依法享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权利。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分工合作,为公民提供预防、保健、治疗、护理、康复、安宁疗护等全方位全周期的医疗卫生服务。《“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第八章“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中要求:实现人人享有均等化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加强康复、老年病、长期护理、慢性病管理、安宁疗护等接续性医疗机构建设;实现医防结合;健全治疗-康复-长期护理服务链,等。由此可见,医疗服务不仅局限于“对疾病的治疗”,而是扩展到健康促进的更多领域。

医疗服务必须以法合规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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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要求: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侵权责任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都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造成患者损害,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医疗服务的完整概念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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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概论》(第2版)第四章“医疗服务导论”中论述了:医疗服务新的概论强调了服务提供者是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取得执业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服务必须遵照执业技术规范以法合规进行,强调了医疗服务提供的是照护生命、诊治疾病的健康促进服务,体现了大健康概念,体现了对生命全过程的服务。照护生命主要是指对生命由孕育到衰亡的自然进程的关照、护卫,如孕期保健、分娩支持、临终关怀、预防保健等;诊治疾病主要是指对人体在受到病因损害后,进行识别,并对出现的功能紊乱或损伤进行调整,以求改善机能、恢复健康的过程。医疗服务内容包括为实现上述服务服务提供的药品、医疗器具、救助运输、病房住宿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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