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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法人 编辑
独立法人是相对于民法上“自然人”的概念提出的,是法律所创设的主体。
中文名:独立法人
外文名:Independent Legal Entities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补充:法律所创设的主体
1.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简言之,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不限于经济组织!
2. 法人与自然人的区别在于法人不具备自然人所享有的如人格权等一系列专属于人身的权利。
3. 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的法人主要有四种: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和社团法人。
根据上述规定,理论上“独立法人资格”的要件关键在于具备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国家机关
国家机关法人依据规定的机构设置程序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产生,履行职能时,不需证书类法人凭证;
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法人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或备案,完成获取法人资格的法定程序,开展活动时,需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作为法人身份的合法凭证;
社团法人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完成获取法人资格的法定程序,开展活动时,需有《社会团体法人证书》作为法人身份的合法凭证;
企业法人
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完成获取法人资格的法定程序,开展活动时,需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作为法人身份的合法凭证。
相比较而言,我国的事业单位法人难以等同于国外法人中的哪一种,若从法人举办目的、举办主体、活动范围等方面分析,事业单位法人类似于国外的公法人或公益社团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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