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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政权 编辑
基层政权,是国家政权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相对于中央政权、中层政权而言的,在国家政权结构中处于基层地位,也就是处于底层。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是我国的城市基层政权;乡、民族乡、镇是我国的农村基层政权。街道办事处作为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是城市基层政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在我国基层社会生活中发挥自治作用的一种非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
其次,我们可以结合《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条文作进一步的判断。《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第2款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5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这两个条文明确了宪法第111条关于“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的具体内涵,从而也明确指出了“基层政权”的外延,即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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