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尔·拉伦茨 编辑

德国民法学家、法哲学家

卡尔·拉伦茨( Karl Larenz 1903年4月23日-1993年1月24日)生于维塞尔市(Wesel),卒于慕尼黑;德国著名民法学家及法哲学家。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对大陆法系民法理论的影响极为深远。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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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卡尔·拉伦茨

外文名:Karl Larenz

国籍:德国

出生日期:1903年4月23日

逝世日期:1993年1月24日

毕业院校:哥廷根大学

职业:法学家,法哲学家

出生地:维塞尔市

代表作品:法学方法论

生平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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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尔·拉伦茨1921年中学毕业后即在柏林开始学习法律。曾求学于马堡、慕尼黑及哥廷根,并于1926年11月取得哥廷根大学法学博士,并在哥廷根大学继续完成其教授资格论文。之后任教于基尔大学,成为基尔学派的一员。 卡尔·拉伦茨在纳粹德国时被封为“桂冠法学家”(Kronjurist),并且是受官方肯定的“基尔学派(Kieler Schule)”成员之一。二战期间被禁止教学活动。战后继续在基尔任教授。1960年,受聘于慕尼黑大学担任教授直至退休。中国台湾民法学家王泽鉴就是他的得意门生。

最富盛名的代表作为《法学方法论》,在纳粹时代是主要的官方思想家,在战后受到处分,冷战开始后恢复了教职,思想也发生极大转变而成为自由主义的鼓吹者。他的学生现在仍是德国各大学主要教职的占据者,波恩大学法哲学家雅克布斯曾经批评了他的理论,但也“在沉默中被扼杀”。这也证明法律方法只是一种奴仆,是一种工具性的适用。在任何时期,任何意识形态之下都可以被自由便利的适用。此说的集大成者克劳斯·罗克辛(Claus Roxin)(1931年5月15日——),也是当前德国刑法学最具影响力的人物。

主要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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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学总论》,1935

《法学方法论》, 海德堡, 1960(中译本有陈爱娥翻译的《法学方法论》,商务出版社2003年版)

《德国民法总则教科书》, 慕尼黑, 1960(中译本有王晓晔等翻译的《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德国债法总则教科书》, 慕尼黑, 1953年第一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