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大学校友会 编辑
苏州大学校友会(英文译名:Soochow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 简称 SUAA),成立于 1999年,是经江苏省教育厅批准成立,江苏省民政厅注册登记,在学校指导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联谊性、非营利性群众团体,是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校友工作研究分会、江苏省高校校友工作研讨会团体会员单位,由苏州大学及其前身东吴大学、无锡国学专修学校、江苏省立教育学院、苏州国立社会教育学院、江南大学数理系、苏南文教学院、江苏师范学院、苏州蚕桑专科学校、苏州丝绸工学院、苏州医学院、苏州财经学校、苏州化工职大等海内外校友自愿组成。
中文名:苏州大学校友会
外文名:Soochow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
简称:SUAA
创办时间:1999年
亲爱的海内外校友:
百年风华今胜昔,母子情深更无前。我谨代表苏州大学、苏州大学校友会并以我个人名义向你们致以最美好的祝愿!
在一个多世纪的办学历程中,苏州大学聚吴越子弟,汇三江英豪,全体师生员工自强不息,锐意改革,与时俱进,为国家和社会培养了22万多名合格人才,涌现出了费孝通、雷洁琼、许德珩、周谷城、孙起孟、赵朴初、董寅初、钱伟长、倪征燠、郑辟疆、李政道、谈家桢、杜子威、杨铁梁、查良镛等一批出类拔萃的杰出校友,可谓桃李满天下,学子遍神州。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苏州大学依托本省特别是苏南地区优越的人文、地域条件,积极探索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有效途径,进一步深化各项改革,在与苏州蚕桑专科学校、苏州丝绸工学院、苏州医学院成功实现四校合并以后,新的苏州大学已发展成为学科门类齐全,具有相当规模,基础较为雄厚,办学效益显著,在国内外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综合性大学。
面对全球化和高等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高校校友工作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必将成为高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适应新时期高校教育改革形势的要求,多方面收集校友信息,多渠道联络校友,多角度整合校友资源,弘扬学校校风,提升学校形象,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苏州大学将在原有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校友工作,积极拓展校友工作的新领域。
亲爱的校友们,无论你们生活在哪里,创业在何处,不管是百味遍尝,还是春色尽揽,你们都是苏大人,“苏大”是超越时空难以割舍的情结,是所有苏大人心中永恒的思念。校友会是你们寄托情思、交流信息的场所,与母校沟通的桥梁,与师友联系的纽带,是校友共同的精神家园。欢迎你们经常回母校看看,畅叙往日情怀,共商发展大计。我们愿意与你们一起见证母校日新月异的发展,分享事业成功的喜悦。
母校是校友永远的圣地,校友是母校宝贵的财富,校友创造了学校的历史。真诚希望广大校友继续发扬饮水思源、爱国荣校的光荣传统,心系母校、宣传母校、服务母校,联络校友、团结校友、激励校友,将校友自身、校友所在地区和母校三者的发展有机结合起来,齐心协力,同舟共济,共铸母校新的百年辉煌!
苏州大学校长、校友会会长:朱秀林
二00六年九月
组织机构图
苏州大学校友会理事会成员名单
名誉会长:李政道
会 长:朱秀林
秘 书 长:薛 辉
副秘书长:杭晓平 丁春忠 张 洁
常务理事(按姓氏笔画为序):
丁春忠 马卫中 王尔东 王卓君 王洪法 王家宏 刘 标
朱秀林 江 涌 江作军 吴建明 张 洁 张国华 张学光
陈进华 杭晓平 钱万里 曹 健 黄 兴 黄维娟 薛 辉
理 事(按姓氏笔画为序):
丁春忠 马卫中 王尔东 王卓君 王洪法 王家宏 白 伦
石福熙 刘 标 朱秀林 江 涌 江作军 吴建明 吴小春
张 洁 张国华 张学光 沈关生 沈雷洪 陈少英 陈进华
杭晓平 林 冈 金琇珏 徐回祥 徐惠德 秦和鸣 袁少卿
钱万里 钱培德 顾圣成 顾念祖 曹 健 黄 兴 黄维娟
薛 辉 薛守贤
各学院(部)校友分会会长
各地校友会会长
(苏州大学校友代表会议二0一0年五月十八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苏州大学校友会。
第二条 本会是苏州大学校友自愿联合的、经江苏省教育厅批准成立并经江苏省民政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苏州大学的优良传统,加强母校与校友、校友之间的联系,促进教育、科研和文化等各方面的交流,鼓励校友在各自的事业中开拓创新,共同为母校的建设和发展献计献策,为祖国的富强与进步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在江苏省苏州大学校本部凤鸣楼(地址:苏州市十梓街1号,邮编:二一五00六)。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母校与校友、校友之间的联系,开展科技协作、文化交流和联谊活动;
(二)协助母校筹措办学经费,发挥校友智力优势和广泛影响,为国家建设和母校发展作贡献;
(三)搜集、整理校友名录和校史资料,建立校友档案;
(四)出版《苏大校友》,维护校友会网站,及时向校友介绍母校发展情况;
(五)举办有利于祖国、有益于社会、有功于母校、有助于校友的各项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均为个人。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苏州大学校友。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为苏州大学校友:
苏州大学的前身——原东吴大学及附属中学、原无锡国学专修学校、原江苏省立教育学院、原苏州国立社会教育学院、原苏南文化教育学院、原江南大学数理系、原江苏师范学院及附属中学、原苏州财经学校、原苏州蚕桑专科学校、原苏州丝绸工学院、原苏州化工职工大学、原苏州医学院,以及苏州大学的
1.本科、专科、中专、中学的毕业生、肄业生、研究生(包括博士、硕士、研究生班)、各国留学生、函授及夜大学本、专科生、进修班、培训班学员;
2.曾在校工作过的教职员工;
3.学校聘请的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经与校友会联系,递交入会申请书,填写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造册备案。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批评、监督本会工作,向本会提出建议;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会章;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接受并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五)向本会提供有关资料,为《苏大校友》组稿、撰稿。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江苏省教育厅审查并经江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100~120名理事组成;理事名额按校友分布情况分配,人选由各地校友协商推举产生。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的方针、计划及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 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位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临时会议由会长决定召集;理事会任期四年,理事可以连任。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会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校友中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热心校友工作,具有较强的组织活动能力;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江苏省教育厅审查并经江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的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协议等。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在母校按学院(部)成立校友分会,在校友会指导下进行有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聘请名誉会长若干人。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自愿交纳的会费;
(二)母校或地方校友会资助;
(三)校友捐赠;
(四)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江苏省民政厅和江苏省教育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江苏省教育厅审查同意,并报江苏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江苏省教育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江苏省教育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核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江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江苏省教育厅和江苏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各地校友会(联络处)参照此章程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0年5月18日校友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自江苏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附:苏州大学校友会年会制度(试行)
苏州大学校友总会成立于1999年。近年来,各地相继建立了48个地方校友会(其中海外校友会7个)。为了进一步加强校友总会与各地校友会以及各地校友会之间的合作交流,更好地践行 “服务校友、服务母校、服务社会”的宗旨,根据部分地方校友会的建议,按照《苏州大学校友会章程》和《苏州大学关于加强校友工作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试行《苏州大学校友会年会制度》。试行意见如下:
一、年会时间:一般于每年10月份召开。
二、出席对象:苏州大学领导;校友总会秘书处成员;地方校友会会长、秘书长。
三、年会议题:1、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拟定会议通知主题;2、校友总会作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和新的一年工作安排;3、各地校友会工作交流;4、研讨校友工作。
四、年会组织:由校友总会主办、各地方校友会承办。
五、申办要求:各地校友会提前一年向校友总会提出办会申请。校友总会进行综合考察,确定承办单位,并在当年度年会上宣布来年年会的承办单位。
六、申办者一般具有下列条件:1、校友会成立两年以上并正常开展活动;2、能协助校友总会安排会务有关手续;3、能落实会议场地、食宿安排;4、能适当安排当地考察活动。
会议经费:年会采取“以会养会”的模式运作,节俭办会。会议代表差旅、住宿费按照财务报销工作相关规定自理。会务其他经费来源包括:1、校友总会给承办方拨出一定经费;2、参会代表缴纳适当会务费(视各地情况而定);3、承办地校友会适当资助或企事业单位、社团团体和校友个人专项捐赠; 4、其他合法收入。
七、本制度先试行两年,再作进一步完善。
苏州大学校友总会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1、本站所有文本、信息、视频文件等,仅代表本站观点或作者本人观点,请网友谨慎参考使用。
2、本站信息均为作者提供和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学习和研究使用。
3、对任何由于使用本站内容而引起的诉讼、纠纷,本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4、如有侵犯你版权的,请来信(邮箱:baike52199@gmail.com)指出,核实后,本站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