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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规律客观规律

客观规律(The objective law)是一个来自于马克思主义的核心。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的规则。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含义:它是事物运动过程中固有的本质的、必然的、稳定的联系,独立于意识之外。

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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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规律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的规则。

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含义:

它是事物运动过程中固有的本质的、必然的、稳定的联系,独立于意识之外。

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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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世界本身固有的,世界上一切物质都遵循的规律,独立于意识之外,客观科学,具有确定性。(属于唯物主义)

2.世界是个人意识表现出来的,世界发展过程中总结呈现出的规律,一花一世界,一草一灵魂,具有先验不确定性。(属于唯心主义)

3.“绝对精神”先于世界存在通过世界外化,不具客观性。(属于唯心主义)

这三种说法都有一定的可取之处。

详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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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事”作为实践,既然本身就是客观存在,有一个去认识和把握它的问题,亦即所谓“实事求是”的问题。严格说来,这里的“是”不是指的规律本身,而是指的对它的认识,亦即真理。规律作为我们认识的对象,本身是一种存在论性质的东西。规律不是“是”,而是“事”。而且,这里作为认识对象的规律,并非存在于人的实践“实事”之外的。我们所预设的认识对象,与传统意义上的认识对象已有根本的不同:本来的认识对象“规律”实际上是被预设为纯粹的所谓“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东西,认识就是对这种“客观规律”的把握;而马克思哲学所预设的认识对象则是人的存在本身、实践活动本身的规律,亦即“实事”的内在联系。此事乃是人自己的事,因而其中之规律本质上是实践活动本身的规律。“求是”不是寻求那种纯粹自在的所谓“客观规律”,其富有差异性(近代哲学史和科学史均已表明,这是不可能的。),而是对人的实践活动内在联系本身的动态反思。

根据马克思的实践主义存在论,客观存在是实践的内在要素,相应地,客观规律是实践的内在联系。这是因为人的任何认识活动所面对的任何“客观对象”实际上都已经处在实践的“域内”,因而都总是已有人的“主体能动性”参与其中了。这不仅是一个认识受认识主体的意识主观性影响的问题,而且是认识的对象包括“规律”本身就是人的活动的问题。我们确实可以在认识过程中尽量去排除不同认识主体的意识主观性的干扰,努力争取“主观符合客观”,把握客观规律;我们却无法将人的存在、为满足其需要的活动从客体对象中排除,任何客体对象都只能是在人的自为存在背景上面呈现出来的。因此,当我们谈到任何一个客观对象时,它的所谓“客观性”,只是相对于我们“当下的”意识而言,即它是独立于“这一次”的意识、先于“这一次”的认识而存在的;它仍然是在实践域内。而意识同样是实践的内在要素,因而客观对象仍在此前的意识域内,即最终不可能独立于意识、外在于意识。于是无论如何,在一定意义上,我们所寻求的客观规律就已经具有了某种“实践的规律”甚至“意识本身的规律”的意义了。

然而,我们强调人的认识对象与人的存在的不可分离性,这并不会影响客体对象及其规律的客观实在性。恰恰相反,我们是把“客观实在性”从旧哲学所想象的纯粹自在的领域归还于人的现实实践之中。人的存在、人的实践活动本身就是最根本的而且唯一的“实在”。既为“实在”,即有一个需要、也能够对之加以认识和把握的问题,也就有一个认识是否符合对象、正确地呈现对象的问题。因而作为“求是”对象的规律,也同样表现为本质特性、客观联系等等,也同样具有普遍性与必然性。但这里的“本质”,是人的存在、人的实践活动的内在特性;这里的必然性、规律性,它是人的活动内部以及不同活动之间的内在必然关联。中国哲学中有所谓“理在事中”,强调的就是规律乃是人之“实事”中的“理”。马克思哲学的规律论的实质其实也在于此:其对社会本质、历史规律的揭示,实际上就是对人自身活动的本质与规律的揭示。

人类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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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学就是研究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因此,学习人类学就是学习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在人类社会思想中,能够上得了桌面的,究竟有多少规律?

价值规律

1.价值规律出自《资本论》,作者:马克思。

2.价值规律的基本内容:商品的价值量是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商品交换以价值为基础,实行等价交换。

3.价值规律的意义和作用:价值规律是人类社会普遍适用的经济规律,揭示了商品经济变化和发展的奥秘,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

剩余价值

1.剩余价值规律(出自《资本论》 作者:马克思)

2.剩余价值规律的基本内容:剩余价值实质是由雇佣工人创造的、其被资本家无偿占有的、超过工人劳动力价值以上的那部分价值。

3.剩余价值规律的意义和作用:剩余价值规律的研究成功,揭示了资本家剥削雇佣工人的秘密,揭露了任何雇佣劳动生产制的本质,揭示了雇佣社会的财富不断增长的泉。

辩证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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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对立统一规律

一.基本概念:

矛盾,矛盾的同一性,矛盾的斗争性,内因,外因,矛盾的普遍性,矛盾的特殊性,矛盾发展的不平衡性,主要矛盾,次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矛盾的次要方面,两点论,重点论,矛盾分析方法,对立统一规律

二.重点难点辅导:

1.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动力

注意:第一,这是比较综合的问题,既要谈矛盾的同一性与斗争性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又要讲内外因问题,如果出题只问其中一部分,那么回答所问的那部分即可。

第二,对于事物发展的动力问题,考生容易记住矛盾的对立统一。矛盾的同一性与斗争性对立统一,可往往忽视二者的辨证统一、相互结合构成事物的矛盾运动、推动事物的运动这关键的一层含义。

2.矛盾问题的精髓:

要把握矛盾特殊性的具体表现。

3.事物发展的内因和外因:

第一,事物发展的内因与外因的辨证关系原理及其现实意义在以往考试末以大题形式出现过,应予以重视。

第二,内外因辨证关系中不要以为内因决定外因;内因是事物发展的根据,并不等于内因决定外因。

第二.质量互变规律

一.基本概念:

质是指事物成为它自身并区别于另一事物的内在规定性; 量是事物的规模,程度,速度以及构成要素在空间上的排列组合等可以用数量表示的规定性;度是事物质和量的统一,它是事物保持自己质的数量界限、范围或幅度。

二.重点难点分析

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规律。它揭示了一切事物、现象发展过程中量变和质变的内在联系及其相互转化。又称量变质变规律。这一规律表明,事物的发展变化存在两种基本形式,即量变和质变,前者表现为事物及其特性在数量上的增加或减少,是一种连续的、不显著的变化,后者是事物根本性质的变化,也是渐进过程的中断,是由一种质的形态向另一种质的形态的突变。在事物内部矛盾的作用下,事物的发展从量变开始,当量变达到一定的界限时,量变就转化为质变,事物的性质发生了变化,旧质事物就变成了新质事物。这是量变向质变的转化。在新质的基础上又开始了新的量变。这是质变向量变的转化。量变引起质变,质变又引起新的量变,循环往复以至无穷,构成了事物无限发展的过程。量变和质变,是事物发展变化的两种基本形式,二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在事物发展过程中,它们是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的。量变中有阶段性的和局部性的部分质变,质变中有量的扩张。

第三.否定之否定规律

一.基本概念:

肯定,否定,新生事物,否定之否定,否定之否定规律

二.重点难点复习:

1.两种否定观的对立

注意:辨证的否定特别强调否定是事物的自我否定,这是自己否定自己。否定不是与旧事物一刀两断,这是扬弃。

2.否定之否定规律及其特点

注意:掌握这条规律要正确理解以下几点:

第一,明确否定之否定的含义。

第二,发展的上升性、前进性,这是事物发展的总的趋势。事物的发展不是简单的循环。

第三,事物发展呈现周期性,特别要注意出发点的确定,事物发展的周期性是事物自身具有的,并不是人为加在客观事物上的。

第四,重复性,可不是简单的重复,不是简单的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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