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实证主义 编辑

法理学和法哲学流派

法律实证主义法律实证主义

法律实证主义(Legal Positivism),又称法律实证论、实证法学,是当代的一种法理学和法哲学流派,其主张法律是人定规则,法律和道德之间没有内在的和必然的联系。实证法的理论来于英国奥斯丁的实证主义法理学,其主要研究对象既不是法的哲学基础,也不是法律与社会的关系,而是法律本身,法的规范分析、结构分析、法律解释的技术、弥补法律空白的措施、法律渊源的等级结构、法的体系的内在统一性、法律关系的构成与种类、违法的构成要件、法律责任等。法实论证(实证法的理论)关注法律现象自身的构成、运作和技术,它是从事法律工作(包括审判、检察、律师)必备的知识。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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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法律实证主义

外文名:Legal Positivism

别名:法律实证论、实证法学

性质:一种法理学和法哲学流派

主张法律:人定规则

理论来源:英国奥斯丁的实证主义法理学

分类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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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不同的法学家基于各自的研究视角的不同提出了各种各样法的概念,中外的法学家仍然没有达成共识。围绕法的概念的争论的中心问题就是关于法与道德之间的关系。依据人们在定义法的概念时对法与道德的关系的不同主张,我们大致可以将各种各样法的概念区分为两种基本立场,即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和非实证主义或者自然法的法的概念。

因此,法律实证主义在很多方面和自然法理论针锋相对。最主要的区别就是,自然法认为在法律和道德之间存在着本质的关联性,而法律实证主义则认为,法律的有效性和道德、公正无关。对于实证主义来说,“法是什么”仅仅依赖于“什么已经被制定”和“什么具有社会实效”。而自然法坚持在定义法的概念时除了权威性制定要素和社会要素之外,还必须要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最主要的定义要素。

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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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实证主义者以“权威性制定”和“社会实效”两个要素来定义法的概念。有的实证主义者是以权威性制定作为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有的是以社会实效作为定义要素。但是,更多的法实证主义者是以这两个要素的相互结合来定义法的概念。这两个定义要素可以在不同方面进行联结,而且可以从不同方面解释它们。因此,就产生出了各种各样的法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我们可以将法实证主义者的法的概念区分为两类:以社会实效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以权威性制定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首要”意味着一类法的定义要素并不绝对地排除另一类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以社会实效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的主要代表是法社会学和法现实主义。以权威性制定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的主要代表是分析主义法学,如奥斯丁、哈特,或纯粹法学的凯尔森等。

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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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证主义的特征就是注重法律的形式和结构,而不是它的道德内容和社会内容;就是考察法律制度,而不考虑其间的法律规范是否正义;就是力图尽可能彻底地把法哲学同其他学科,如心理学、社会学、伦理学等学科区别开来。

实证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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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证主义法学 Positivist Jurisprudence

以19世纪A.孔德的实证主义为思想基础的法学的泛称。又称实证法学或法律实证主义。各种自然法学派都是形而上学的,只有它才是以实证材料为根据的法律科学。从狭义上讲,实证主义法学就是指各种分析法学派,因此又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它强调的是实在法,即国家制定的法。这派法学的特征是:区别“实际上是这样的法”和“应当是这样的法”,即区别实在法与正义法或理想法;它申明自己只研究实在法,着重分析实在法的结构和概念;根据逻辑推理来确定可适用的法;认为法与道德无关或至少二者没有必然的联系。分析法学派或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创始人是19世纪英国的J.奥斯丁。该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是纯粹法学派的创始人H.凯尔森和新分析法学派的创始人H.L.A.哈特。他们的学说都是在奥斯丁的法学思想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主要的区别是:凯尔森的学说又以康德的不可知论作为思想基础,是比较极端的一派,在形式上与自然法学截然对立;哈特的学说则以现代哲学中逻辑实证主义的概念和语言分析法作为特征,比较接近自然法学。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凯尔森的学说已趋动摇,哈特的学说较为流行,从而使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有重振旗鼓之势。从广义上讲,实证主义法学也包括各种形式的社会学法学派以及历史法学派在内,因此社会学法学又称社会实证主义法学。它强调法与社会的关系、法在社会中的作用以及社会对法的影响等事实。就哲学上讲,所有法学派别可归为两大类:一类是广义的实证主义法学,另一类是与此对立的自然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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