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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削阶级 编辑
剥削阶级,是指占有生产资料,自己不劳动或只有附带劳动,无偿占有他人劳动成果的阶级。
在剥削阶级占统治地位的社会里,他们利用自己掌握的国家政权压迫被剥削阶级。随着社会的发展,剥削阶级这个词已经逐渐消失,与之一起消失的还有“阶级斗争”、“阶级矛盾”等一系列词汇。2004年,全国政协十届二次会议通过的政协章程修正案,删去了“原来属于剥削阶级的人,绝大多数已经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的表述。全国政协秘书长郑万通说:当前社会状况发生了较大变化,剥削阶级已不存在。
关于剥削,马克思政治经济学与西方经济学有两种不同的定义:凭借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权无偿地占有他人的劳动或产品。西方经济学给出的定义有两种含义:一是指开发、利用,如为社会福利或私人收益而开发自然资源;二是指用某物获取他人利益,如财主、债主与贫民的关系即是如此,讨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否存在剥削,指的是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意义上的剥削。
阶级是一个历史范畴,是生产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原始社会末期,生产力有了一定的发展,出现了剩余产品,劳动力有了价值,为阶级的产生提供了可能性。但是,要使这种可能性变为现实还需要经过社会分工以及随着社会分工而产生的产品交换,出现生产资料私有制。恩格斯说:“分工的规律就是阶级划分的基础”。分工,指的是旧式分工或自发分工,即具有固定专业划分的分工。为什么说分工的规律是阶级划分的基础呢?首先,有分工,就必然有产品交换,而有了产品交换,就会加剧财产的积聚和集中,使财富日益掌握在部分人手屯从而促进私有制的形成和发展。有了生产资料私有制,就把社会成员一分为二,即分为占有生产资料的剥削阶级和不占有生产资料的被剥削阶级。其次,分工的进一步发展,出现了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分工和对立。由于这种分工,出现了只消费不生产、只享受不劳动的人。这些脱离生产劳动的人,专门从事生产的管理以及政务、司法等活动,成为剥削阶级的组成部分。
全国政协十届二次会议通过的政协章程修正案,删去了“原来属于剥削阶级的人,绝大多数已经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的表述。 全国政协秘书长郑万通说:当前社会状况发生了较大变化,剥削阶级已不存在。因此将这段文字删去。
早在建国之初,以“消灭剥削”为己任的中国共产党就开始改造剥削阶级。到上个世纪50年代中期,通过土地改革和赎买等社会主义改造手段,数以百万计的地主、富农和民族资本家变成了“自食其力的劳动者或国家干部”。 不过,中国的宪法仍保留有“剥削阶级”的表述:“在中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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