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发票 编辑

销售发票销售发票

销售发票是一种用来表明已销售商品的规格、数量、价格、销售金额、运费和保险费、开票日期、付款条件等内容的凭证。销售发票的一联寄送给顾客,其余联由企业保留。销售发票也是在会计账簿中登记销售交易的基本凭证。

办税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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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标题:

发票领购办税流程

二、业务概述: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需要使用发票的,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三、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四、办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

五、纳税人办理时限:

六、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七、办理地点:

暂时没有内容!

八、应提供资料:

一、发票购领簿 二、税控IC卡(一般纳税人使用)

九、办事程序:

一、受理审核、录入资料 (一)审核发票领购簿与纳税人名称是否一致; (二)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三)审核系统有无不予发售发票的监控信息; (四)系统自动检测纳税人的购票信息; (五)根据纳税人申请,在系统允许的发票种类和数量范围内发售发票。 二、核准 收取发票工本费,并开具行政性收费票据交付纳税人。 在《发票领购簿》上打印发票发售记录。 三、资料归档 十、告知文书:

暂时没有内容!

十一、其他说明: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 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票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一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收据。 依法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需要领购发票的,可以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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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机动车辆税收征管,适应使用税控器具开具发票的需要,税务总局决定,从2006年8月1日起,统一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旧版发票同时废止。

税务总局日前在通知中明确,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2006年8月1日起,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机动车发票》),并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据了解,《机动车发票》为电脑六联式发票。第一联发票联(购货单位付款凭证),第二联抵扣联(购货单位扣税凭证),第三联报税联(车购税征收单位留存),第四联注册登记联(车辆登记单位留存),第五联记账联(销货单位记账凭证),第六联存根联(销货单位留存)。第一联印色为棕色,第二联印色为绿色,第三联印色为紫色,第四联印色为蓝色,第五联印色为红色,第六联印色为黑色。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印色为黑色。《机动车发票》规格为241mm×177mm。当购货单位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第二联抵扣联由销货单位留存。

税务总局要求,《机动车发票》应使用计算机和税控器具开具。在尚未使用税控器具前,可暂使用计算机开具,填开时,暂不填写机打代码、机打号码、机器编号和税控码内容。

税务总局还明确,如购货单位在办理车辆登记和缴纳车辆购置税手续前丢失《机动车发票》的,应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的程序办理补开《机动车发票》的手续,再按已丢失发票存根联的信息开红字发票。

税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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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免税农产品收购发票金额可按规定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的开据和使用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农民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由收购企业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第二种是:非农户企业、农场、林场、开发公司销售自产农产品或经过对农产品生间加工后销售农产品使用的货物销售发票。

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是享受免税政策的,又是可以抵扣增值税的应税项目,由于农产品收购发票是由企业开据的,一些收购农产品的企业利用农产品收购发票偷漏增值税,虚开代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更有一些不法分子制造销售假的农产品销售发票,以谋取个人私利,造成了国家税收的流失,这也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如何规范、监管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使用已经成为增值税管理中我们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1.完善农产品销售发票的管理,区别两种发票的性质

一个农产品加工企业他既是免税农产品的采购者也是销售再加工农产品的销售者,农产品采购的发票是可以抵扣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经过加工后的农产品的销售是应税产品,是要交纳增值税销项税的,那么农产品加工企业自行填开农产品采购发票他的随意性非常大会出现如下问题:

农产品加工企业在开据发票过程中存在一处收购数家或数十家产品只开一张发票的现象,并且多为现金交易,收购业务的真实性难以核对也为虚开代开收购发票提供极大的可能,也给税务部门的日常管理及调查取证工作增加了难度,

由于农产品收购企业手中持有发票,一些企业利用现行增值税进项、销项相抵的特点,采取提前或滞后的方式调节当期应税额,人为调整税款以达到少交税或不交税的目的,有些企业采取少购多开增加企业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使企业成本加大逃避企业所得税的征缴,有些农产品加工企业通过高开收购农产品价格,虚开农产品采购发票,使企业虚增产量、加大出口销售额,以达到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目的。把农产品收购发票交给企业自己管理很难能做到公平税负以法纳税,这如同法官给自己判案,缺少的是监管。

2.分析农产品收购发票存在问题的原因

农产品生产范围大而又零散,他的价格浮动也大,农产品质量也参差不齐,这给农产品收购企业虚开代开发票有了可乘之机,还有些企业在购进农产品时人为地低价高开,给税务部门的监管造成了很大困难,税务部门在稽查企业账载购入农产品数量、价格时由于人手少也无法一一查对库存原材料的数量和金额,这些问题的存在是我国现行税收的漏洞和税制的不完善,在工作中我们也发现有些不法分子利用假的自产木材林产品发票进行销售活动,使一些正常加工经营木材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在购入农产品木材发票入帐问题上很难处理,他们通过电话比对认证,甚至出差到发票开出地稽核发票的真伪。究其原因是我国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管理游离了我国增值税的征管范围,应税项目,并可抵扣计算增值税的进项税,建议税务部门尽快开通农产品销售发票认证比对系统,做到与增值税发票一样进入国家金税工程,就是暂时不能开通农产品销售发票认证比对系统,也要在农产品发票防伪上多下点功夫,让不法分子没有可乘之机。

3.改革企业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方法,加强税收征管

要制定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专项制度,特别是农产品发票的使用范围。

①农户销售给外地的自产农产品,应由所在地税务部门审核确认后代开专用增值税发票,外地收购企业根椐税务部门代开的自产农产品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

②农场、林场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所开据的对外销售发票,要由当地的税务部门加盖专用防伪标记,外地一般纳税人企业方可按照国家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

③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管理,对农产品收购发票应采取验旧购新的办法,要采取以票制税的征管方式,税务部门应加强对农产品收购企业会计核算情况的日常管理和检查,收购企业购进的农产品必须按品种进行单独的核算,帐载数量、价格要准确,记帐凭证上应附有过磅单、入库单、运费小票等单据。对不能提供准确的会计资料,成本核算不实的企业应按销售额计征应纳销项税额,对于这类企业发生大额收购发票要重点稽查。要划分企业信用等级,对于企业财务制度健全,财务成本核算真实准确,切税负正常的企业定为A级,对于企业财务制度健全,企业税负正常,但不能准确计算产品成本的企业定为B级,对B级企业要加强监管做到定期检查,一旦出现问题要入户调查,进行纳税评估。对于企业财务核算不健全,税负偏低的企业定为C级,对这样的企业要测算出已销产品的农产品耗用量,用以销定抵的定额法,计算出农产品的进项税抵扣额。

利益的驱使,使一些不法分子铤而走险,对于发现的农产品销售假发票,要配合公安部门给与严厉打击。由于我国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管理游离在了我国增值税的征管范围边缘,税务部门要尽快开通农产品销售发票认证比对系统,使农产品销售发票管理进入国家金税工程。公平、公正、科学、严密的税收管理体制是我们工作的基本原则,随着我国税收征管体制的不断完善,我们相信农产品销售发票的征管工作会更加科学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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