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民事行为能力 编辑

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民事活动。未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能力,简称“行为能力”——指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从而使关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资格。行为能力分为三种: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根据法律的评价,对无行为能力人的保护优先于对交易的保护。

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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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规定,构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条件为“未满八周岁”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即年龄和认识判断能力,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构成不需要二者都具备,年龄和认识判断能力是“或”的关系,只要二者具备其一即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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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无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效力一律无效。

民法总则: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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