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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禁区 编辑
军事禁区,指设有重要军事设施或者军事设施具有重大危险因素,需要国家采取特殊措施加以重点保护,依照法定程序和标准划定的军事区域。军事禁区保护对象包括禁区内的军事设施、各种建筑、自然环境和禁区周围设置的障碍物等。军事禁区周围通常设置障碍物和界线标志。军事禁区平时由军队、政府共同确定,战时由当地最高军事部门确定。范围根据军事需要和目标性质而定。设置军事禁区,一般应划定禁区界限,规定禁止或限制的期限,制定禁区管理办法,并告知有关部门和当地居民,必要时应对外发表公告。进入军事禁区活动的人员、车辆、船舶和航空器,事先必须经过有关部门许可。未经许可而擅自进入者,按军队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处理。陆地军事禁区,通常在外围设置明显标志,如标志牌、围墙、铁丝网等。水域军事禁区一般设置障碍物或者界线标志。空中军事禁区的水平范围主要指军事要地或指定海域范围的上空,垂直范围应在航空器飞行高度以上。重要的、有特殊要求的军事禁区,可由军队和地方政府共同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安全保卫工作,必要时派军队守卫。军事禁区的撤销、变更或范围调整由批准机关决定。
中文名:军事禁区
外文名:Prohibited Military Zone
拼音:jūnshì jìnqū
第二章第九条规定,在水域军事禁区内,禁止非军用船只进入,禁止建筑、设置非军事设施,禁止从事水产养殖、捕捞以及其他有碍军用舰船行动和安全保密的活动。
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应当设立标志牌。标志牌的样式、质地和规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规定,标志牌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设立。
水域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范围难以在实际水域设置界线标志或者障碍物表示的,由当地交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向社会公告,并由测绘主管部门在海图上标明。
第八章第四十二条规定,军事设施管理单位执勤人员遇有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三十条所列违法行为,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措施,予以制止:
(一)驱逐非法进入军事禁区的人员离开军事禁区;
(二)对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器材、工具或者其他物品予以扣押,对违法情节严重的人员予以扣留,立即移送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
(三)在紧急情况下,清除严重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障碍物。
国家根据军事设施的性质、作用、安全保密的需要和使用效能的要求,划定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本法所称军事禁区,是指设有重要军事设施或者军事设施具有重大危险因素,需要国家采取特殊措施加以重点保护,依照法定程序和标准划定的军事区域。
本法所称军事管理区,是指设有较重要军事设施或者军事设施具有较大危险因素,需要国家采取特殊措施加以保护,依照法定程序和标准划定的军事区域。
军事管理区是指这一区域的管理权归军队所有,军事禁区则是非特许不可进入的区域。军事管理区不一定是禁区,但军事禁区一定是军事管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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