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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 编辑
联合国(the United Nations),是一个政府间国际组织,成立于1945年10月24日。核心宗旨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及进行国际合作,是最具普遍性、权威性和代表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凡爱好和平、接受《宪章》义务的国家,均可成为会员国。联合国的前身是国际联盟。1941年6月12日,《同盟国宣言》在英国伦敦签署,是促成联合国诞生的第一步。1942年1月1日,《联合国家宣言》 签署。1945年4月25日,在美国旧金山召开联合国国际组织会议。同年6月26日,50国代表签署了《联合国宪章》。同年10月24日,中国、法国、苏联、英国、美国和其他多数签字国递交批准书后宪章生效,联合国正式成立。截止2024年,联合国共有会员国193个,另有2个观察员国。联合国主要机关为联合国大会、联合国安全理事会、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联合国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及秘书处。秘书处设于纽约总部,在日内瓦、内罗毕、维也纳也设有办事处。另有开发计划署、粮食及农业组织、世界贸易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机构组织共43个。共有5个联合国常任理事国:中国、美国、俄罗斯、英国、法国。正式语言共有6种:中文、英文、法文、俄文、西班牙文和阿拉伯文。联合国为世界提供了有助于为各种纠纷或问题找到解决办法的机制,并就人类关切的问题采取行动。在减缓国际紧张、预防冲突和制止已发生的战事方面,应对环境、粮食、人权、难民、气候变化、自然灾害问题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组织前身
联合国的前身是国际联盟。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根据《凡尔赛和约》,国际联盟于1919年成立,旨在“促进国际合作和实现世界和平与安全”。截至1946年4月20日,国际联盟已不复存在,所有资产移交给联合国。
更早期的国际组织和机构
1865年,有关国家首次成立国际组织,就具体事务开展合作。1865年,国际电报联盟成立,后改称国际电信联盟;1874年,万国邮政联盟成立。如今,这两个组织都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
1899年,国际和平会议在海牙召开。此次会议旨在拟订和平解决危机、防止战争以及规范战争条例的文书。会议通过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并依据公约成立了常设仲裁法院。1902年,常设仲裁法院开始开展工作。
组织筹备
《同盟国宣言》
1941年6月12日,联合王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和南非联邦的代表,比利时、捷克斯洛伐克、希腊、卢森堡、荷兰、挪威、波兰、南斯拉夫流亡政府的代表,以及法国戴高乐将军的代表,在古老的圣詹姆斯宫举行会晤并签署了《同盟国宣言》(又称《圣詹姆斯宫宣言》),该宣言是促成联合国诞生的第一步。宣言的部分内容如下:
“持久和平的唯一真正基础,是自由的人民在一个摆脱了侵略威胁、人人都可以享有经济与社会保障的世界中自愿合作;为此目的,我们将在战时与平时同其他国家的自由人民通力合作。”
《大西洋宪章》
1941年8月14日,《大西洋宪章》签署,其中,美国总统富兰克林•德拉诺•罗斯福和联合王国首相温斯顿•丘吉尔向世界宣布了“两个国家政策中的若干共同原则(他们对更好的未来世界的希望即以此为基础)”。
《大西洋宪章》的第八段提到,要在未来“建立一个更普遍和更持久的全面安全体系”。
《联合国家宣言》
1942年1月1日,与轴心国交战的26个国家(包括美国、联合王国、中国和苏联)签署了一份文件,认同《大西洋宪章》所体现的宗旨和原则,该文件被称为《联合国家宣言》。此后,另有21个国家签署该宣言。《联合国家宣言》首创了“联合国”一词。“联合国”这一名称由美国总统富兰克林•德拉诺•罗斯福提出。
《联合国家宣言》
《联合国家宣言》最初的26个签署国为:美国、联合王国、苏联、中国、澳大利亚、比利时、加拿大、哥斯达黎加、古巴、捷克斯洛伐克、多米尼加共和国、萨尔瓦多、希腊、危地马拉、海地、洪都拉斯、印度、卢森堡、荷兰、新西兰、尼加拉瓜、挪威、巴拿马、波兰、南非联邦、南斯拉夫。
随后签署《联合国家宣言》的有:墨西哥、菲律宾、埃塞俄比亚、伊拉克、巴西、玻利维亚、伊朗、哥伦比亚、利比里亚、法国、厄瓜多尔、秘鲁、智利、巴拉圭、委内瑞拉、乌拉圭、土耳其、埃及、沙特阿拉伯、叙利亚、黎巴嫩。
莫斯科和德黑兰会议
1943年10月18日至11月1日,美国、联合王国、苏联和中国在莫斯科举行了一次会议。会议结束时,与会国通过了一份《四国普遍安全宣言》,在《宣言》中,他们“承认有必要在尽早可行的日期,根据一切爱好和平国家主权平等的原则,建立一个普遍性的国际组织,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所有爱好和平的国家,无论大小,均得加入这一组织。”这是官方文件中首次明确提出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建立一个维持和平的国际组织。
1943年11月28日,斯大林、罗斯福和丘吉尔在德黑兰会晤
1943年11月28日至12月1日,罗斯福总统、丘吉尔首相和苏联总理约瑟夫•斯大林在德黑兰会晤,再次确认了共同政策,明确表明三国“应在战时及战后和平时期携手合作”的决心,并承认“我们及所有联合国家对实现这种和平负有崇高的责任,这种和平将获得全球绝大多数人民的拥护,并使未来许多世代免遭战争的祸患与恐怖。”他们还宣布,计划在一个“世界民主国家大家庭”里,“寻求所有国家(不分大小)的合作和积极参与,因为这些国家的人民和我们国家的人民一样,全心全意致力于消除专政和奴役、压迫和不容忍”(《德黑兰宣言》,德黑兰,1943年12月1日)。
敦巴顿橡树园会议和雅尔塔会议
1944年8月21日至10月7日,在“关于国际和平与安全组织的华盛顿对话”(也称敦巴顿橡树园会议)的背景下,美国和联合王国的代表在敦巴顿橡树园分别会见了苏联代表(8月21日至9月28日)与中国代表(9月29日至10月7日)。在会议上,各国政府交换了莫斯科会议结束后编写的国家报告。一个指导委员会受托就主要的实质性问题达成一致,另有一个联合拟定小组在谈判的基础上以条约的形式起草了一份文案。此次会议的成果文件名为“关于建立一个普遍性的国际组织的提案”,于1994年10月9日印发。这个文件也成为了1945年旧金山会议的初始工作文件。
1945年2月4日至11日的雅尔塔会议继续就未来建立国际组织的事宜进行谈判。美国总统罗斯福、联合王国首相丘吉尔和苏联总理斯大林出席了此次会议。会议的议事议定书中有一节专门讨论“世界组织”,其中包括一项重要决定,即于1945年4月25日在美国召开一次“关于世界组织提案的联合国家会议”。本文件确定了将受邀参加会议的国家,以及邀请函的文本。
1945年2月2日至3月8日,在墨西哥城举行的美洲共和国会议对敦巴顿橡树园提案表示了进一步支持。在敦巴顿橡树园提案中,有一个重要问题尚未得到解决,即安理会的表决程序。直到丘吉尔、罗斯福和斯大林以及三国的外长与重要官员在克里米亚举行雅尔塔会议,这个问题才得以解决。1945年2月11日,雅尔塔会议决定举行旧金山会议。
组织成立
旧金山会议
1945年4月25日至6月26日,50个国家的代表齐聚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举行了联合国国际组织会议。根据敦巴顿橡树园会议的提案、《雅尔塔协定》和各国政府提出的修正案,会议商定了《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院规约》。
最初受邀参加旧金山会议的有46个国家(包括四个发起国)。这些国家曾对德国和日本宣战,并签署了《联合国家宣言》。作为46个国家之一的波兰没有参加旧金山会议,因为波兰新政府直到会议结束之后才宣告成立。因此,《宪章》上为波兰留出了一个供签字的空白,这是因为波兰是《联合国家宣言》的最初签署国之一。会议召开之时,波兰还没有成立得到普遍承认的政府。6月28日,波兰政府宣告成立,10月15日,波兰在宪章上签字,从而成为51个联合国创始会员国之一。此外,会议还邀请了其他四国参会,分别是白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乌克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以及新近解放的丹麦和阿根廷。因此,共有50个国家的代表参加了1945年4月的旧金山会议。
工作安排
旧金山会议的工作安排如下。最高机构是全会会议,负责案文的最后表决和通过。全体会议下设四个委员会:
指导委员会,由所有代表团的团长组成,审议主要的政策和程序问题;
1945年5月10日,指导委员会会议在旧金山召开。
执行委员会,由14个代表团的团长(四个发起国政府代表团团长和十个共同选举的成员)组成,职责是为指导委员会筹备推荐事宜;
协调委员会,由上述14个代表团的技术成员组成,为执行委员会提供协助,一个法学家咨询委员会为协调委员会提供协助;
全权证书委员会,由六个代表团的代表组成,负责核查代表的全权证书。
为研究最重要的待解决问题,在指导委员会以下分别设立了四个总务委员会,负责协调12个技术委员会的工作和起草提案的准备工作。在必要时,技术委员会可设立小组委员会。其工作安排如下:
第一委员会(一般规定)负责协调第一技术委员会(序言、宗旨和原则)和第二技术委员会(会员、修正和秘书处)的工作;
第二委员会(大会)负责协调第一技术委员会(结构和程序)、第二技术委员会(政治和安全职能)、第三技术委员会(经济和社会合作)和第四技术委员会(托管制度)的工作;
第三委员会(安理会)负责协调第一技术委员会(结构和程序)、第二技术委员会(和平解决)、第三技术委员会(执法安排)和第四技术委员会(区域安排)的工作;
第四委员会(司法组织)负责协调第一技术委员会(国际法院)和第二技术委员会(法律问题)的工作。
秘书处为会议提供日常管理。通过上述正式架构,各代表团,特别是出席会议的五个大国(美国、联合王国、苏联、中国和法国),分别举行了非正式协商。
出席旧金山会议的各国代表
出席旧金山会议的代表共有850人,加上代表顾问、工作人员以及会议秘书处人员,共3500人。此外,还有2500多名来自报业、电台和新闻片业的代表,以及来自多个社会团体和组织的观察员。全体会议只在会议的最后阶段召开。提案到达全体会议阶段才可以进行投票表决,在此之前,各筹备委员会需要开展大量的工作。旧金山会议的投票表决程序非常重要。《宪章》的每一部分都必须得到并且确实得到了三分之二多数表决通过。
《联合国宪章》签署之时,联合国尚未成立。在许多国家,《宪章》必须得到国会或议会的批准通过。因此,当中国、法国、联合王国、苏联、美国以及其他大多数签署国的政府批准,并向美国国务院交存批准书后,《宪章》便告生效。
正式成立
1945年10月24日,经安理会五个常任理事国和大多数签署国的批准,《联合国宪章》正式生效,联合国正式成立。 联合国的成立是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一部分,也是第二次世界大战胜利的成果和体现。《联合国宪章》作为最重要的国际法,确立了战后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成为战后国际秩序的基础。
1945年6月26日,《联合国宪章》签署仪式现场
组织发展
尽管由于东西方冷战和美苏争霸,联合国的作用受到极大限制,但联合国通过维持和平行动、非殖民化、发展十年战略等行动,仍然为世界和平、发展和人权等做出了巨大贡献。 作为世界上最具有普遍性、代表性和权威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联合国既是战后国际秩序的象征,也是冷战和冷战后国际关系的重要行为体。在当今应对全球性问题和开展全球治理的过程中,联合国的作用不可或缺,也不可替代。当然,联合国自身和外部环境也面临各种压力和挑战,需要不断通过改革,维护和加强其在国际秩序和全球治理中的权威和效力。
冷战时期
联合国成立后,会员国希望建立一个和平、团结和联合的世界,但现实是世界分裂为东西南北:东西方对抗、北约华约对峙、美苏争霸;南北不平等和差距越来越大。联合国与冷战密不可分,一方面,冷战是联合国发展的基本环境,甚至决定了联合国的发展轨迹;另一方面,联合国成为冷战的一部分。无论是朝鲜半岛的分裂,还是印度和巴基斯坦之间的克什米尔争端,或者中东的阿拉伯与以色列冲突,联合国都成为一个“原点”。本应成为战后世界“主角”的联合国,却成为冷战的“配角”。东西方对抗严重制约了联合国发挥作用的空间,美苏争霸更使联合国特别是安理会经常成为对抗的场所而不是合作的平台。
战后美苏从争夺霸权发展到全球对抗,联合国很快被淹没在冷战之中,大国极力要把联合国变成冷战的工具。强权政治、霸权主义和集团政策严重地伤害着联合国,并使其不断陷入各种困境之中。
1946年1月17日,安理会举行第一次会议。
1945年10月16日,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正式成立,属联合国专门机构。
1946年1月10日,联合国大会第一届会议在伦敦威斯敏斯特中央大厅召开,有51个国家出席。同年1月17日,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在伦敦举行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安理会议事规则。同年1月17日,联合国安理会在伦敦举行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安理会议事规则。同年1月24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第一项决议,其主要内容是:和平使用原子能和消除原子武器及其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同年2月1日,特里格夫•赖依被任命为首位联合国秘书长。 同年2月16日,根据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下称“经社理事会”)决议,联合国麻醉品委员会成立,为经社理事会职司委员会之一。 同年,根据联合国经济社会理事会决议,成立联合国妇女地位委员会,为经社理事会职司委员会之一。 同年,国际劳工组织(1919年成立)成为联合国负责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社会事务的专门机构。 同年,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成立,成为联合国负责教育、科学及文化的专门机构。
1947年,国际电信联盟(1865年5月17日成立)成为联合国负责电信事业专门机构。 同年,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通称《芝加哥公约》),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正式成立,并成为联合国专门机构。 同年11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1945年12月27日成立)成为联合国专门机构。
1948年,世界卫生组织成立,为联合国负责卫生健康领域专门机构。 同年,万国邮政联盟(1874年成立)成为联合国负责国际邮政业务与合作的专门机构。
1949年10月24日,在联合国日召开的一次特别露天大会上,秘书长特里格夫•赖伊和总建筑师沃里斯•哈里森为纽约联合国总部大楼奠基。
建造中的联合国总部大楼
1951年1月1日,根据1950年第5届联大决议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成立。
1953年4月7日,联合国第二任秘书长达格•哈马舍尔德就任。 同年,联合国国际儿童紧急基金会更名为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帮助解决发展中国家儿童的营养不良、疾病和教育等问题。
1956年,苏伊士运河危机期间,联合国以公正干预交战各方的形式发展出维持和平行动。自那时起,联合国不断扩大其行动范围。这些棘手且复杂的行动要求很高,从而使联合国面临诸多挑战。
1957年7月29日,国际原子能机构成立,是联合国系统中的独立政府间国际组织。宗旨是“原子用于和平与发展”。
1960年9月30日,17个新独立国家加入了联合国,其中16个来自非洲。
1962年11月30日,联合国第三任秘书长吴丹就任。
1963年,由联合国和联合国粮农组织共同创办世界粮食计划署正式开展业务。
1965年1月10日,联合国大会创立了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旨在与各国政府开展合作,建设抵御危机并维持增长的国家能力。 同年,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正式成立于1965年,是联合国系统最大的多边无偿援助机构。
1966年,社会委员会(1946年成立)更名为联合国社会发展委员会,为联合国经济社会理事会职司委员会之一。
1967年7月14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1974年12月,成为联合国专门机构。宗旨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合作,并在适当情况下与其他国际组织配合,促进世界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保证各知识产权联盟间合作。
1968年6月12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并开放供签署,共有191个缔约国,并于1970年3月5日生效。对防止核武器扩散,促进核裁军进程发挥了重要作用。继续维护条约的权威性和普遍性,对于维护多边军控与裁军机制,以及国际和平与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1971年12月22日,联合国大会提名库尔特•瓦尔德海姆担任联合国秘书长。从1972年1月1日至1981年12月31日,瓦尔德海姆先生连任两届秘书长。
1972年,第27届联合国大会决定成立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简称“环境署”)。1973年1月,正式成立。
1974年11月,联合国在罗马召开世界粮食会议,决定建立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简称“农发基金”),属联合国专门机构。 同年,亚洲和远东经济委员会改称联合国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
1981年12月15日,联合国大会任命哈维尔•佩雷斯•德奎利亚尔为联合国秘书长。
1982年,海事协商组织(1959年成立)更名为国际海事组织,并成为联合国专门机构。
1985年,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 1966年成立)成为联合国促进发展中国家和转型经济体的包容与可持续工业发展的专门机构。
1987年,联合国人口基金被正式定名,其前身为1969年成立了“联合国人口活动基金”。
冷战结束后
冷战结束后,联合国发挥作用的环境和空间大为改善。随着安理会五个常任理事国协商机制的建立,安理会发挥了更为积极的作用。联合国维和行动的数量不断增加,并且更多地应对国家内部的冲突。联合国设立建设和平架构,实施千年发展目标,倡导“保护的责任”规范,为全球安全、发展和人权的治理提供新的路径。
1991年12月3日,经联合国安理会推荐,布特罗斯•布特罗斯-加利被联合国大会任命为秘书长。
1992年2月,根据联大第46/152号决议,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成立。
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前身为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同年6月26日,庆祝《联合国宪章》签署50周年的会议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旧金山举行。
1995年10月22日~24日,联合国成立50周年纪念大会在纽约联合国总部举行,各国元首和政府首脑出席。
1996年,在联合国的推动下,防扩散和军控领域取得新的进展,《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得以无限期延长,《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得以签署。 12月17日,来自加纳的科菲•安南担任第七任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先生是首位从联合国工作队伍中脱颖而出的秘书长,也是首位来自撒哈拉以南非洲地区的秘书长。
1997年,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成立,由联合国禁毒署和联合国预防犯罪中心合并而成。
1998年3月2日,联合国首次设立常务副秘书长职位,联合国秘书长安南任命弗雷谢特女士为首位常务副秘书长,帮助管理秘书处的运行并确保活动和计划的连贯性。
1999年,未经联合国安理会授权,以美国为首的北约对南联盟实施空袭。联合国的权威首次受到挑战。
21世纪以来
进入21世纪以来,联合国通过不断改革,在应对气候变化、贫困、恐怖主义等全球性挑战方面发挥着引领作用。联合国已成为全球性国际组织的成功范例。
2000年9月,联合国举办千年首脑会议,会议上,联合国各会员国商定了八项目标,即“千年发展目标”(MDGs),呼吁各国采取行动、进行国际间合作,为世界各地的儿童、妇女和男子提供食物、教育、保健和经济机会。
2001年12月,联合国大会56/206号决议决定将联合国人居中心升格为联合国人居署。
2003年,在没有安理会授权的情况下,以美国为主的联合部队入侵伊拉克。2003年8月19日,联合国驻巴格达总部遭受恐怖袭击,22人罹难。秘书长伊拉克问题特别代表塞尔希奥·德梅洛先生也同时罹难。这是联合国第一次成为袭击目标。联合国也未能在应对危机方面发挥主导作用。 同年,联合国世界旅游组织成为联合国专门机构。
2005年2月11日,联合国庆祝《联合国宪章》在旧金山签署60周年。
2005年12月20日,联合国大会设立了建设和平委员会,旨在帮助刚摆脱冲突的国家实现可持续和平。
2006年3月16日,联合国大会设立人权理事会,成为负责人权事务的主要联合国政府间机构。同年10月13日,联大以鼓掌方式通过决议,任命时任韩国外交通商部长官潘基文为联合国秘书长。
2012年6月,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大会决定,成立联合国可持续发展高级别政治论坛,取代可持续发展委员会。
2015年10月24日,庆祝联合国成立70周年活动在纽约联合国总部举行。联合国举办了一系列峰会,其中,发展峰会通过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提出17个可持续发展目标和169个具体目标,成为全球发展的指导性文件。
2015年10月24日,庆祝联合国成立70周年活动在纽约联合国总部举行。同年,联合国还对和平与安全架构进行改革,突出预防冲突和可持续和平。从维和行动到和平行动,表明联合国在全球安全治理领域的转型。
2016年,国际移民组织(1951年成立,1989年改为现名)成为联合国协助有关国家处理移民问题联系组织。 同年10月13日,联合国大会以鼓掌方式任命安东尼奥•古特雷斯为联合国秘书长。
2021年6月18日,安东尼奥•古特雷斯正式获得连任,于2022年1月至2026年12月间继续其第二个5年任期。
重要文件
《联合国宪章》
《联合国宪章》中文版首页(左)董必武在联合国宪章上签字(右)
《联合国宪章》是联合国的创始文件。 被认为是联合国的基本大法,它既确立了联合国的宗旨、原则和组织机构设置,又规定了成员国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及处理国际关系、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联合国宪章》的制定和联合国的诞生是现代国际关系史上的一件大事,也是二战后规划和平体制的一项重大成就,它反映了各国民众的和平愿望。作为联合国组织的总章程,除序言和结语外,共分19章111条。
《世界人权宣言》
《世界人权宣言》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文献,对世界人权事业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 作为第一个人权问题的国际文件,《世界人权宣言》为国际人权领域的实践奠定了基础,对世界各国人民,为争取人权和自由解放而斗争的事业起了鼓舞、推动和促进的作用,对维护和改善世界各国的人权状况也具有积极意义。
《世界人权宣言》继承、吸取了人类文化遗产中有关自由、平等、人权的一般观念,特别是近现代西方国家有关人权的立法和实施经验,基本上反映了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世界人民争取、维护人权的强烈愿望和当时多数人的认识水平,与当时欧美各国人权立法中体现的人权概念相比,在具体规定上有所充实和扩大,对人权的理论与实践作出了重大的贡献。
公约宣言
时间 | 名称 | 主题 |
---|---|---|
1925年 | 禁止在战争中使用窒息性、毒性或其他气体和细菌作战方法的议定书 | 裁军 |
1926年 | 禁奴公约 | 人权 |
1930年 | 强迫劳动公约 | 劳工 |
1945年 | 联合国宪章 | 联合国 |
1945年 | 国际法院规约 | 联合国;刑事司法 |
1946年 | 联合国外交特权及豁免公约 | 刑事司法 |
1946年 | 联合国与卡内基基金会关于使用海牙和平宫房屋之协定 | 刑事司法 |
1948年 | 结社自由及保护组织权公约 | 劳工 |
1948年 | 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 人权 |
1949年 | 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 | 人权 |
1949年 | 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 | 人权 |
1949年 | 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 | 人权 |
1949年 | 组织及共同交涉权公约 | 人权 |
1949年 | 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 | 人权 |
1949年 | 禁止贩卖人口及取缔意图营利使人卖淫的公约 | 人权 |
1951年 | 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 | 人权;难民和移民 |
1951年 | 对男女工人同等价值的工作付予同等报酬公约 | 妇女;劳工 |
1952年 | 妇女参政权公约 | 妇女 |
1952年 | 国际更正权公约 | 刑事司法 |
1953年 | 同酬公约 | 妇女 |
1954年 | 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 | 人权;难民和移民 |
1955年 | 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 | 人权;刑事司法 |
1956年 | 废止奴隶制、奴隶贩卖及类似奴隶制的制度与习俗补充公约 | 人权;刑事司法 |
1957年 | 已婚妇女国籍公约 | 妇女 |
1957年 | 废止强迫劳动公约 | 劳工 |
1958年 | 领海及毗连区公约 | 海洋法 |
1958年 | 公海公约 | 海洋法 |
1958年 | 捕鱼及养护公海生物资源公约 | 海洋法 |
1958年 | 大陆架公约 | 海洋法 |
1958年 | 关于强制解决争端的任择签字议定书 | 海洋法 |
1958年 |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 刑事司法 |
1958年 | 歧视(就业及职业)公约 | 劳工 |
1959年 | 南极条约 | 裁军 |
1960年 | 取缔教育歧视公约 | 人权 |
1961年 |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 国际法 |
1961年 |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关于取得国籍之任择议定书 | 国际法 |
1961年 |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关于强制解决争端之任择议定书 | 国际法 |
1961年 | 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 国际法 |
1961年 | 一九六一年麻醉品单一公约 | 药品管制 |
1962年 | 关于婚姻之同意、结婚最低年龄及婚姻登记之公约 | 妇女 |
1962年 | 设立一个和解及斡旋委员会负责对取缔教育歧视公约各缔约国间可能发生的任何争端寻求解决办法的议定书 | 人权;刑事司法 |
1963年 | 禁止在大气层、外层空间和水下进行核武器试验条约 | 裁军 |
1963年 | 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 | 国际法 |
1963年 | 关于取得国籍之任择议定书 | 国际法 |
1963年 | 关于强制解决争端之任择议定书 | 国际法 |
1964年 | 就业政策公约 | 劳工 |
1965年 |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 人权 |
1966年 |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 人权 |
1966年 | 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 人权 |
1966年 | 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 人权 |
1966年 | 关于各国探测及使用外空包括月球与其他天体之活动所应遵守原则之条约 | 外层空间 |
1967年 | 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 | 人权;难民和移民 |
1967年 | 关于援救航天员、送回航天员及送回射入外空之物体之协定 | 外层空间 |
1967年 | 关于各国探测及使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与其他天体活动所应遵守原则的条约 | 裁军 |
1968年 |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 裁军 |
1968年 | 战争罪及危害人类罪不适用法定时效公约 | 人权 |
1969年 | 特别使团公约 | 刑事司法 |
1969年 | 关于强制解决争端的任择议定书 | 刑事司法 |
1969年 |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 国际法 |
1969年 | 特种使节公约 | 刑事司法 |
1970年 | 禁止在海洋底床及其下层土壤放置核武器及其他大规模毁灭武器条约 | 裁军 |
1971年 | 精神药物公约 | 药品管制 |
1971年 | 禁止细菌(生物)和毒素武器的发展、生产及储存以及销毁这类武器的公约 | 裁军 |
1971年 | 外空物体所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 | 外层空间 |
1972年 |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 文化 |
1973年 | 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 | 人权 |
1973年 | 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 | 刑事司法 |
1973年 | 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 | 劳工 |
1974年 | 关于登记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公约 | 外层空间 |
1974年 | 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 | 可持续发展 |
1976年 | 禁止为军事或任何其他敌对目的使用改变环境的技术的公约 | 裁军 |
1977年 | 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一议定书) | 人权 |
1977年 | 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二议定书) | 人权 |
1978年 |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 经济贸易 |
1979年 |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 妇女;人权 |
1979年 | 关于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协定 | 外层空间 |
1979年 | 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 | 刑事司法 |
1980年 | 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 | 裁军;人权 |
1980年 | 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关于无法检测的碎片的议定书(第一号议定书) | 裁军;国际人道法 |
1980年 | 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禁止或限制使用地雷(水雷)、饵雷和其他装置的议定书(第二号议定书) | 裁军;国际人道法 |
1980年 | 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禁止或限制使用燃烧武器议定书(第三号议定书) | 裁军;国际人道法 |
1982年 |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 海洋法 |
1984年 |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 人权 |
1985年 | 反对体育领域种族隔离国际公约 | 人权 |
1985年 | 南太平洋无核区条约 | 裁军 |
1986年 | 南太平洋无核区条约第二号议定书 | 裁军 |
1986年 | 南太平洋无核区条约第三号议定书 | 裁军 |
1988年 |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 | 药品管制 |
1988年 | 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 | 经济贸易 |
1989年 | 儿童权利公约 | 儿童;人权 |
1989年 | 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 | 人权 |
1989年 | 土著和部落人民公约 | 人权 |
1989年 | 反对招募、使用、资助和训练雇佣军国际公约 | 裁军 |
1990年 |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 人权 |
1990年 | 引渡示范条约 | 刑事司法 |
1990年 | 刑事事件互助示范条约 | 刑事司法 |
1990年 | 刑事诉讼转移示范条约 | 刑事司法 |
1990年 | 有条件判刑或有条件释放罪犯转移监督示范条约 | 刑事司法 |
1991年 | 联合国国际贸易运输港站经营人赔偿责任公约 | 经济贸易 |
1991年 | 关于在可塑炸药中添加识别剂以便侦测的公约 | 裁军 |
1992年 | 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 | 裁军 |
1992年 |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 环境 |
1992年 | 生物多样性公约 | 环境;可持续发展 |
1992年 | 化学武器公约——关于保护机密资料的附件(“保密附件”) | 裁军 |
1992年 | 化学武器公约——关于执行和核查的附件(“核查附件”) | 裁军 |
1992年 | 化学武器公约——关于化学品的附件 | 裁军 |
1994年 | 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安全公约 | 刑事司法 |
1994年 | 联合国关于在发生严重干旱和/或荒漠化的国家特别是在非洲防治荒漠化的公约(防治荒漠化公约) | 环境 |
1995年 | 联合国独立担保和备用信用证公约 | 经济贸易 |
1995年 | 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关于激光致盲武器的议定书(第四号议定书) | 裁军;人权 |
1996年 | 《非洲无核武器区条约》佩林达巴案 | 裁军 |
1996年 |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 | 裁军 |
1996年 | 禁止或限制使用地雷、诱杀装置和其他装置的修正议定书 | 裁军 |
1997年 | 制止恐怖主义爆炸事件的国际公约 | 恐怖主义 |
1998年 | 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取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 | 环境 |
1998年 | 关于向减灾和救灾行动提供电信资源的坦佩雷公约 | 国际合作 |
1998年 |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 刑事司法 |
1999年 | 国际扣船公约 | 国际法 |
1999年 |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 | 妇女;人权 |
1999年 | 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 | 恐怖主义 |
1999年 | 关于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有害的童工形式公约 | 儿童;人权 |
1999年 | 在获得常规武器方面实现透明的美洲公约 | 裁军 |
2000年 |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 儿童;人权 |
2000年 |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 儿童;人权 |
2000年 |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 刑事司法 |
2000年 |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 | 刑事司法 |
2000年 |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陆、海、空偷运移民的补充议定书 | 刑事司法;难民和移民 |
2000年 | 《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 | 环境 |
2000年 | 国家继承涉及的自然人国籍问题 | 人权;难民和移民 |
2001年 |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 环境 |
2001年 | 联合国国际贸易中应收款转让公约 | 经济贸易 |
2001年 |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非法制造和贩运枪支及其零部件和弹药的补充议定书 | 恐怖主义;裁军 |
2002年 |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 | 人权 |
2002年 |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调解示范法 | 刑事司法 |
2003年 | 反弹道导弹扩散国际行为守则 | 裁军 |
2003年 |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 刑事司法 |
2003年 | 战争遗留爆炸物议定书 | 裁军 |
2003年 | 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 健康;卫生 |
2003年 |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 文化 |
2003年 | 亚洲公路网政府间协定 | 可持续发展 |
2003年 | 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战争遗留爆炸物议定书(第五号议定书) | 裁军;国际人道法 |
2004年 | 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 | 刑事司法 |
2005年 | 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 | 刑事司法;恐怖主义 |
2005年 | 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 | 经济贸易 |
2005年 | 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安全公约任择议定书 | 刑事司法 |
2005年 | 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国际公约 | 药品管制 |
2005年 | 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公约关于采纳一个新增特殊标志的附加议定书(第三议定书) | 人权 |
2005年 | 国际卫生条例 | 卫生 |
2005年 | 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 | 文化 |
2006年 | 残疾人权利公约 | 人权 |
2006年 | 残疾人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 | 人权 |
2006年 | 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 人权 |
2008年 |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 人权 |
2008年 | 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 | 刑事司法 |
2011年 |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 儿童;人权 |
2012年 | 消除烟草制品非法贸易议定书 | 健康;卫生 |
2013年 | 武器贸易条约 | 裁军 |
2014年 | 联合国投资人与国家间基于条约仲裁透明度公约 | 经济贸易 |
2015年 | 巴黎协定 | 环境 |
2017年 | 禁止核武器条约 | 裁军 |
参考资料来源: |
时间 | 名称 | 主题 |
---|---|---|
1947年 | 联合国旗帜 | 联合国 |
1948年 | 世界人权宣言 | 人权 |
1949年 | 国家权利义务宣言草案 | 刑事司法 |
1959年 | 儿童权利宣言 | 儿童;人权 |
1960年 | 关于准许殖民地国家及民族独立之宣言 | 人权;主权 |
1961年 | 禁止使用核及热核武器宣言 | 裁军 |
1962年 | 天然资源之永久主权 | 主权 |
1962年 | 把裁军节省下来的资金转用于和平需要的宣言 | 裁军;和平与安全 |
1963年 | 联合国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宣言 | 种族;人权 |
1963年 | 关于各国探测及使用外空工作之法律原则宣言 | 外层空间 |
1965年 | 关于婚姻的同意、结婚最低年龄及婚姻登记的建议 | 妇女;人权 |
1965年 | 非洲非核化宣言 | 裁军 |
1965年 | 关于在青年中培养民族间和平、互相尊重及彼此了解等理想之宣言 | 青年;和平与安全 |
1965年 | 关于各国内政不容干涉及其独立与主权之保护宣言 | 主权 |
1967年 | 消除对妇女歧视宣言 | 妇女 |
1967年 | 领域庇护宣言 | 人权 |
1969年 | 社会进步和发展宣言 | 可持续发展 |
1970年 | 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 | 和平与安全 |
1970年 | 第二个联合国发展十年国际发展策略 | 可持续发展 |
1970年 | 关于各国管辖范围以外海洋底床与下层土壤之原则宣言 | 可持续发展 |
1970年 | 联合国二十五周年纪念宣言 | 和平与安全 |
1970年 | 加强国际安全宣言 | 和平与安全 |
1971年 | 宣布印度洋为和平区 | 和平与安全 |
1971年 | 智力迟钝者权利宣言 | 人权 |
1973年 | 关于侦察、逮捕、引渡和惩治战争罪犯和危害人类罪犯的国际合作原则 | 刑事司法 |
1974年 | 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 | 可持续发展;和平与安全 |
1974年 | 侵略定义 | 和平与安全 |
1974年 | 在非常状态和武装冲突中保护妇女和儿童宣言 | 妇女;儿童 |
1974年 | 武装冲突中对人权的尊重 | 人权 |
1974年 | 世界消灭饥饿和营养不良宣言 | 人权 |
1975年 | 利用科学和技术进展以促进和平并造福人类宣言 | 可持续发展;和平与安全 |
1975年 | 残废者权利宣言 | 人权 |
1975年 | 保护人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宣言 | 人权 |
1976年 | 关于纳米比亚和人权的达喀尔宣言 | 种族;人权 |
1977年 | 反对体育领域种族隔离的国际宣言 | 种族;人权 |
1977年 | 加深和巩固国际缓和宣言 | 和平与安全 |
1978年 | 保护人权宣言 | 人权 |
1978年 | 为各国社会共享和平生活做好准备的宣言 | 和平与安全 |
1978年 | 纳米比亚宣言 | 种族 |
1978年 | 支持纳米比亚自决和民族独立的行动纲领 | 人权 |
1978年 | 种族与种族偏见问题宣言 | 种族 |
1979年 | 国际合作裁军宣言 | 裁军 |
1979年 | 关于南非的宣言 | 种族 |
1979年 | 执法人员行为守则 | 刑事司法 |
1980年 | 第六届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加拉加斯宣言》 | 刑事司法 |
1980年 | 宣布1980年代为第二个裁军十年宣言 | 裁军 |
1980年 | 联合国第三个发展十年国际发展战略 | 可持续发展 |
1981年 | 关于防止核浩劫的宣言 | 裁军;和平与安全 |
1981年 | 不容干涉和干预别国内政宣言 | 主权 |
1981年 | 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 | 人权 |
1982年 | 关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马尼拉宣言 | 和平与安全 |
1982年 | 关于医务人员、特别是医生在保护被监禁和拘留的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方面的任务的医疗道德原则 | 人权 |
1982年 | 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 | 残疾人;人权 |
1982年 | 世界自然宪章 | 环境 |
1982年 | 妇女参加促进国际和平与合作宣言 | 妇女 |
1982年 | 各国利用人造地球卫星进行国际直接电视广播所应遵守的原则 | 外层空间 |
1984年 | 人民享有和平权利宣言 | 人权;和平与安全 |
1984年 | 管制药品贩运和药品滥用宣言 | 药品管制 |
1984年 | 关于保护面对死刑的人的权利的保障措施 | 人权 |
1985年 | 非居住国公民个人人权宣言 | 人权 |
1985年 | 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 | 人权;刑事司法 |
1985年 | 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 | 人权;刑事司法 |
1985年 | 南非政府的种族隔离政策 | 种族 |
1985年 | 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 | 人权;刑事司法 |
1985年 | 作出努力和采取措施以确保青年实现和享受人权、特别是受教育和工作的权利 | 青年;人权 |
1986年 | 发展权利宣言 | 人权;可持续发展 |
1986年 | 关于从外层空间遥感地球的原则 | 外层空间 |
1986年 | 关于儿童保护和儿童福利、特别是国内和国际寄养和收养办法的社会和法律原则宣言 | 刑事司法;儿童 |
1987年 | 到公元2000年及其后的环境展望 | 环境 |
1987年 | 加强在国际关系上不使用武力或进行武力威胁原则的效力宣言 | 和平与安全 |
1987年 | 累西腓宣言 | 人权 |
1988年 | 关于预防和消除可能威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争端和局势以及关于联合国在该领域的作用的宣言 | 和平与安全 |
1988年 | 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 | 人权;刑事司法 |
1989年 | 关于种族隔离及其对南部非洲破坏性影响的宣言 | 种族;人权 |
1989年 | 关于各国在冻结和裁减军事预算领域内近一步行动所应遵循的各项原则 | 裁军 |
1990年 | 关于国际经济合作、特别是恢复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长和发展的宣言 | 可持续发展 |
1990年 | 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 | 刑事司法 |
1990年 | 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 | 刑事司法 |
1990年 | 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 | 刑事司法 |
1990年 | 开罗伊斯兰人权宣言 | 人权 |
1990年 | 世界人权会议非洲区域会议最后宣言 | 人权 |
1990年 | 维持和平行动部队地位协定范本 | 和平与安全 |
1990年 | 宣布1990年代为第三个裁军十年宣言 | 裁军 |
1990年 | 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东京规则) | 刑事司法 |
1990年 | 囚犯待遇基本原则 | 人权 |
1990年 | 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 | 刑事司法 |
1990年 | 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 | 刑事司法 |
1990年 | 国际合作以打击有组织犯罪 | 刑事司法 |
1990年 | 联合国第四个发展十年国际发展战略 | 可持续发展 |
1991年 | 联合国与提供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人员和装备的会员国之间的协定范本 | 和平与安全 |
1991年 | 促进非洲报刊独立和多元的温得和克宣言 | 人权 |
1991年 | 保护精神病患者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则 | 人权 |
1991年 | 1990年代联合国非洲发展新议程 | 可持续发展 |
1991年 | 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方案的原则声明和行动纲领 | 刑事司法 |
1991年 | 联合国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事实调查宣言 | 和平与安全 |
1991年 | 联合国老年人原则 | 人权 |
1992年 | 布拉格声明 | 健康 |
1992年 | 21世纪议程 | 可持续发展 |
1992年 | 保护所有人不遭受强迫失踪宣言 | 人权 |
1992年 | 人文价值观世界宣言 | 可持续发展 |
1992年 | 老龄问题宣言 | 人权 |
1992年 | 适用于感染人体免疫缺损病毒(HIV)和后天免疫缺损综合症(艾滋病)情况下的人权、伦理和人道基本原则的权利和人道宣言 | 艾滋病;人权 |
1993年 | 在民族或族裔、宗教和语言上属于少数群体的人的权利宣言 | 人权 |
1993年 | 保护战争受难者国际会议——最后宣言 | 人权;和平与安全 |
1993年 | 波兹南学术自由宣言 | 人权 |
1993年 | 坎帕拉人权宣言 | 人权 |
1993年 | 非政府组织曼谷人权宣言 | 人权 |
1993年 | 关于在外层空间使用核动力源的原则 | 外层空间 |
1993年 | 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 | 人权 |
1993年 | 世界人权会议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区域会议的最后宣言——圣约瑟宣言 | 人权 |
1993年 | 世界人权会议亚洲区域会议最后宣言 | 人权 |
1993年 | 伊斯坦布尔人类住区宣言 | 人权;可持续发展 |
1993年 | 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 | 人权 |
1994年 | 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 | 妇女 |
1994年 | 关于增进联合国与区域办法或机构之间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领域的合作的宣言 | 和平与安全 |
1994年 | 消灭国际恐怖主义措施宣言 | 恐怖主义 |
1994年 | 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 | 人权 |
1995年 |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五十周年纪念宣言 | 和平与安全 |
1995年 | 联合国国家间争端和解示范规则 | 刑事司法 |
1995年 | 联合国五十周年纪念宣言 | 和平与安全 |
1995年 | 到2000年及其后世界青年行动纲领 | 青年 |
1995年 | 哥本哈根社会发展问题宣言 | 可持续发展 |
1995年 | 北京宣言 | 可持续发展 |
1995年 | 关于和平解决国际爭端的马尼拉宣言 | 和平与安全 |
1996年 | 关于开展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的国际合作,促进所有国家的福利和利益,并特别要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的宣言 | 外层空间 |
1996年 | 联合国反对国际商业交易中的贪污贿赂行为宣言 | 刑事司法 |
1996年 | 补充1994年《消除国际恐怖主义措施宣言》的宣言 | 恐怖主义 |
1996年 | 公职人员国际行为守则 | 刑事司法 |
1996年 | 联合国关于犯罪和公共安全问题的宣言 | 和平与安全 |
1996年 | 世界粮食安全罗马宣言 | 可持续发展;和平与安全 |
1996年 | 贸易法委员会关于安排仲裁程序的说明 | 刑事司法;经济贸易 |
1996年 | 电子商业示范法 | 刑事司法 |
1997年 | 发展纲领 | 可持续发展 |
1997年 | 在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领域中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示范战略和实际措施 | 刑事司法;妇女;人权 |
1997年 | 刑事司法系统中儿童问题行动指南 | 刑事司法;儿童 |
1998年 | 国内流离失所问题指导原则 | 可持续发展;人权 |
1998年 | 世界人类基因组与人权宣言 | 人权 |
1998年 | 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工作中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 | 劳工 |
1998年 | 关于青年政策和方案的里斯本宣言 | 青年 |
1998年 | 布拉加青年行动计划 | 青年 |
1998年 | 国际合作对付世界毒品问题 | 药品管制 |
1998年 | 个人、群体和社会机构在促进和保护普遍公认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宣言 | 人权 |
1998年 | 联合国维持和平五十周年纪念宣言 | 和平与安全 |
1998年 | 第二十届特别会议——政治宣言 | 药品管制 |
1998年 | 减少毒品需求指导原则宣言 | 药品管制 |
1999年 | 《关于禁止使用、储存、生产和转让杀伤人员地雷及销毁此种地雷的公约》缔约国会议——马普托宣言 | 裁军 |
1999年 | 和平文化宣言 | 和平与安全 |
1999年 | 宣言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行动纲领》的进展情况和今后实施的倡议 | 可持续发展 |
2000年 | 我们人民千年论坛的宣言和行动议程——为二十一世纪的到来加强联合国 | 可持续发展;和平与安全 |
2000年 | 关于犯罪与司法:迎接二十一世纪的挑战的维也纳宣言 | 刑事司法 |
2000年 | 联合国千年宣言 | 可持续发展;和平与安全 |
2000年 | 儿童权利 | 儿童;人权 |
2000年 | 有效调查和记录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的原则 | 人权;刑事司法 |
2000年 | 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政治宣言 | 妇女 |
2001年 | 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 | 可持续发展 |
2001年 | 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世界会议——《宣言》 | 种族 |
2001年 | 不同文明对话全球议程 | 可持续发展 |
2001年 | 关于新千年中的城市和其他人类住区的宣言 | 人权;可持续发展 |
2001年 | 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问题的承诺宣言 | 艾滋病;人权 |
2001年 | 儿童问题特别会议——宣言 | 儿童 |
2001年 | 全球努力打击恐怖主义的宣言 | 恐怖主义 |
2002年 | 第二次老龄问题世界大会——政治宣言 | 人权 |
2002年 | 蒙特雷共识 | 可持续发展 |
2002年 | 可持续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的报告——政治宣言(《约翰内斯堡可持续发展声明》) | 可持续发展 |
2002年 | 联合国非洲发展新伙伴关系宣言 | 可持续发展 |
2002年 | 创造全球网络安全文化的要点 | 可持续发展 |
2002年 | 适合儿童生长的世界 | 儿童 |
2003年 | “小武器和轻武器扩散及雇佣军活动:对西非和平与安全的威胁”的宣言 | 裁军 |
2003年 | 增进和保护人权——人权与生命伦理学 | 人权 |
2003年 | 打击恐怖主义的宣言 | 恐怖主义 |
2003年 | 阿拉木图宣言 | 经济贸易 |
2004年 | 基因隐私权与不歧视 | 人权 |
2004年 | 贸发十一大——圣保罗精神 | 经济贸易 |
2004年 | 圣保罗协商一致意见 | 经济贸易 |
2005年 | 兵库宣言 | 减灾 |
2005年 | 联合国关于人的克隆的宣言 | 人权 |
2005年 | 严重违反国际人权法和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受害人获得补救和赔偿的权利基本原则和导则 | 人权;刑事司法 |
2005年 | 关于在涉及罪行的儿童被害人和证人的事项上坚持公理的准则 | 儿童 |
2005年 | 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成果 | 可持续发展 |
2006年 | 关于反恐怖主义、反腐败和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国际合作的布加勒斯特宣言 | 恐怖主义 |
2006年 | 国家和商业界打击恐怖主义伙伴关系战略 | 恐怖主义 |
2006年 | 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问题的政治宣言 | 艾滋病 |
2006年 | 关于打击非法药物的区域合作和相关事项的巴库协定:二十一世纪展望 | 药品管制 |
2007年 | 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 | 人权 |
2008年 | 关于非洲发展需求的政治宣言 | 可持续发展 |
2008年 | 大会第六十三届会议关于《阿拉木图行动纲领》中期审查的高级别会议宣言 | 经济贸易 |
2008年 | 关于《世界人权宣言》六十周年的宣言 | 人权 |
2008年 | 发展筹资问题多哈宣言:审查蒙特雷共识执行情况的发展筹资问题后续国际会议结果文件 | 可持续发展 |
2009年 | 世界金融和经济危机及其对发展的影响问题会议成果 | 经济贸易 |
2010年 | 联合国打击贩运人口的全球行动计划 | 人权 |
2010年 | 联合国关于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拘禁措施的规则(曼谷规则) | 人权;妇女 |
2010年 | 关于应对全球挑战的综合战略: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系统及其在变化世界中的发展的萨尔瓦多宣言 | 刑事司法 |
2011年 | 关于艾滋病毒和艾滋病问题的政治宣言:加大行动力度,消灭艾滋病毒和艾滋病 | 艾滋病 |
2011年 | 预防和控制非传染性疾病问题大会高级别会议的政治宣言 | 健康 |
2011年 | 团结起来,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行为 | 种族;人权 |
2011年 | 和平利用外层空间的国际合作 | 外层空间 |
2011年 | 联合国人权教育和培训宣言 | 人权 |
2012年 | 我们希望的未来 | 可持续发展;和平与安全 |
2012年 | 国内和国际的法治问题大会高级别会议宣言 | 刑事司法 |
2013年 | 国际移徙与发展高级别对话宣言 | 人权 |
2013年 | 替代发展问题利马宣言 | 药品管制 |
2014年 | 称为世界土著人民大会的大会高级别全体会议成果文件 | 人权 |
2014年 | 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快速行动方式(萨摩亚途径) | 可持续发展 |
2014年 | 维也纳宣言 | 可持续发展 |
2015年 | 关于加强联合国同各区域和次区域组织合作的政治宣言 | 可持续发展 |
2015年 | 第三次发展筹资问题国际会议亚的斯亚贝巴行动议程 | 可持续发展 |
2015年 | 变革我们的世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 | 可持续发展 |
2015年 | 世界建立一个无核武器世界宣言 | 裁军 |
2015年 | 关于信息社会世界首脑会议成果文件执行情况全面审查的大会高级别会议成果文件 | 可持续发展 |
2015年 | 关于将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纳入更广泛的联合国议程以应对社会和经济挑战并促进国内和国际法治及公众参与的多哈宣言 | 刑事司法 |
2015年 | 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 | 人权;刑事司法 |
2015年 | 联合国消费者保护准则 | 经济贸易 |
2015年 | 纪念联合国成立七十周年宣言 | 可持续发展;和平与安全 |
2015年 | 仙台宣言 | 减灾 |
2016年 | 关于难民和移民的纽约宣言 | 人权;难民和移民 |
2016年 | 和平权利宣言 | 人权;和平与安全 |
2016年 | 我们对有效处理和应对世界毒品问题的共同承诺 | 药品管制 |
2016年 | 大会抗微生物药物耐药性问题高级别会议的政治宣言 | 药品管制 |
2016年 | 新城市议程 | 可持续发展 |
2017年 | 关于执行《联合国打击贩运人口的全球行动计划》的政治宣言 | 人权 |
2018年 | 难民问题全球契约 | 人权;难民和移民 |
2018年 | 安全、有序和正常移民全球契约(移民问题全球契约) | 人权;难民和移民 |
2020年 | 纪念联合国成立七十五周年宣言 | 可持续发展;和平与安全 |
参考资料来源: |
联合国大会
联合国大会
联合国大会(简称联大)是联合国的主要审议、决策和代表性机关,由联合国全部193个会员国组成,是唯一具有普遍代表性的机关。每年九月,大会的所有会员国齐聚纽约,在联合国大会会议厅召开年度会议,并举行一般性辩论,多国国家元首出席一般性辩论并发表讲话。大会对于重要问题的决定,例如关于和平与安全、接纳新会员国和预算事项的决定,必须由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其他问题只须以简单多数通过。大会每年选举一名大会主席,任期一年。
联合国大会还为联合国做出重要决定,包括:
1、根据安全理事会的建议任命秘书长。
2、选举安全理事会非常任理事国。
3、批准联合国预算。
主要委员会 | 国际法委员会 |
裁军委员会 | 联合检查组 |
人权理事会 | 常设委员会及特设机构 |
安全理事会
联合国安理会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简称联合国安理会)成立于1946年1月13日,于1946年1月17日在伦敦威斯敏斯特的教堂大楼举行第一次会议。自第一次会议后,安全理事会将其永久地址设在纽约市联合国总部。安理会有15个理事国,每一理事国有一个投票权。所有理事国都有义务履行安理会的决定。安全理事会还建议大会任命秘书长和接纳新会员国加入联合国。安理会还与大会一起选举国际法院法官。 安全理事会设立轮值主席,任期一个月。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安理会在接到一项威胁和平的投诉时,通常采取的第一个行动是建议当事方尝试以和平手段达成协议。安理会可以:提出达成此种协议的原则;在某些情况下进行调查和调解;派遣访问团;任命特使;请秘书长进行斡旋,以实现争端的和平解决。
常任理事国 | 非常任理事国(由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两年,附任期截止年份)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阿尔及利亚(2025年) | 莫桑比克(2024年) |
美利坚合众国 | 厄瓜多尔(2024年) | 大韩民国(2025年) |
俄罗斯联邦 | 圭亚那(2025年) | 塞拉利昂(2025年) |
法兰西共和国 | 日本(2024年) | 斯洛文尼亚(2025年) |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 马耳他(2024年) | 瑞士(2024年) |
反恐怖主义委员会 | 维持和平行动及政治特派团 |
刑事法庭余留事项国际处理机制 | 制裁委员会(特设) |
军事参谋团 | 常设委员会及特设机构 |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简称联合国经社理事会) 是联合国就经济、社会和环境问题进行协调、政策审查和政策对话并提出建议,以及落实国际发展目标的主要机关。经社理事会作为联合国全系统开展各项活动的中央机制,其下设立多个涉及经济、社会和环境领域的专门机构、附属监督机构和专家机构。经社理事会共有54个理事国,经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经社理事会是联合国对可持续发展问题进行反思、辩论和创新思考的核心平台。
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拥有麻醉药品委员会、社会发展委员会、人口与发展委员会、妇女地位委员会、统计委员会、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科学和技术促进发展委员会以及联合国森林论坛处理其职权事务。
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 | 社会发展委员会 |
麻醉药品委员会 | 统计委员会 |
人口与发展委员会 | 联合国森林论坛委员会 |
科学和技术促进发展委员会 | 妇女地位委员会委员会 |
托管理事会
托管理事会厅
联合国托管理事会于1945年根据《联合国宪章》第十三章设立,对由7个会员国管理的11个托管领土实行国际监督,并确保管理国采取适当措施为托管领土的自治或独立做好准备。截至1994年,所有托管领土都已取得自治或独立。托管理事会于1994年11月1日停止运作。根据1994年5月25日通过的决议,托管理事会对其议事规则作出修正,取消每年举行会议的规定,并同意根据托管理事会或托管理事会主席的决定,或托管理事会多数成员或大会或安全理事会提出的要求,视需要举行全体会议。
国际法院
国际法院
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位于荷兰海牙的和平宫,是联合国六大主要机关中唯一设在美国纽约之外的机关,成立于1945年。国际法院的职责是依照国际法解决各国向其递交的法律争端,并就正式认可的联合国机关和专门机构提交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国际法院依照《国际法院规约》行使职权。 国际法院共15名法官,由联大和安理会选举产生。
联合国秘书处
现任联合国秘书长安东尼奥·古特雷斯
联合国秘书处负责处理大会和其他主要机关委任的各项日常工作。秘书长是秘书处的首席行政长官,秘书处由成千上万名联合国工作人员组成,他们的工作地点遍布世界各个角落。联合国招聘国际和当地工作人员,这些工作人员在世界各地的工作地点和维持和平特派团工作。秘书处下设多个部门,每个部门或办事处都有明确的行动和责任范畴。
秘书长是联合国的首席行政长官,也是联合国秘书处的行政首长。 由联大根据安全理事会的推荐委任,任期五年。秘书长履行行政长官的职能,执行联大、安全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和联合国其他机构“所托付之其他职务”。
姓名 | 国籍 | 任期 |
---|---|---|
特里格韦·哈尔夫丹·赖伊(Trygve Halvdan Lie) | 挪威籍 | 1946年2月2日~1952年11月10日 |
达格·哈马舍尔德(Dag Hjalmar Agne Carl Hammarskjöld) | 瑞典籍 | 1953年4月10日~1961年9月18日 |
吴丹(U Thant) | 缅甸籍 | 1961年11月3日~1971年12月31日 |
库尔特·瓦尔德海姆(Kurt Waldheim) | 奥地利籍 | 1972年1月1日~1981年12月31日 |
哈维尔·佩雷斯·德奎利亚尔(Javier Perez de Cuellar) | 秘鲁籍 | 1982年1月1日~1991年12月31日 |
布特罗斯·布特罗斯-加利(Boutros Boutros-Ghali) | 埃及籍 | 1992年1月1日~1996年12月31日 |
科菲·安南 | 加纳籍 | 1997年1月1日~2006年12月31日 |
潘基文 | 韩国籍 | 2007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 |
安东尼奥·古特雷斯 | 葡萄牙籍 | 2017年1月1日~至今 |
纽约总部
联合国总部大楼位于纽约曼哈顿,是联合国秘书处大楼,负责处理联合国各项日常工作。
秘书长办公厅(秘书长发言人办公室) | 发展协调办公室 |
经济和社会事务部 | 大会和会议管理部 |
全球传播部 | 管理战略、政策和合规部 |
业务支助部 | 和平行动部 |
政治和建设和平事务部 | 安全和安保部 |
人道主义事务协调厅 | 反恐怖主义办公室 |
裁军事务厅 |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 |
内部监督事务厅 | 法律事务厅 |
外层空间事务厅 | 非洲问题特别顾问办公室 |
联合国减少灾害风险办公室 | 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 |
联合国伙伴关系办公室 | 联合国青年办公室 |
负责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秘书长特别代表办公室 | 负责冲突中性暴力问题秘书长特别代表办公室 |
负责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秘书长特别代表办公室 | 最不发达国家、内陆发展中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高级代表办公室 |
日内瓦办事处
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
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充当秘书长在日内瓦的代表机构,是纽约联合国总部以外最大的工作地点。每年举办8000多次会议,使其成为世界上最繁忙的会议中心之一。为有效代表秘书长,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履行重要的联络职责。它与常驻代表团、瑞士东道国政府和其他国家政府、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研究和学术机构以及设在日内瓦的联合国共同制度的区域组织和其他组织进行协调。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在促进这些不同行为体之间的机构间合作方面也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现任总干事:塔蒂亚娜·瓦洛瓦亚。
内罗毕办事处
联合国内罗毕办事处
联合国内罗毕办事处是联合国秘书长在内罗毕的代表办事处,履行与内罗毕的各常驻代表团、东道国和其他国家政府、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以及肯尼亚境内联合国系统其他组织的代表和联络职能;便利联合国与各区域组织的合作;为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环境署)和联合国人类住区规划署(人居署)提供行政和其他支助服务;为设在肯尼亚的联合国系统其他组织酌情提供合办共同服务;管理和实施行政、会议事务和新闻方案,并为联合国内罗毕办事处的联合国工作人员和设施提供安全保障。
联合国内罗毕办事处现任总干事:扎伊娜卜·哈瓦·班古拉。
维也纳办事处
联合国维也纳办事处
联合国维也纳办事处管理和实施联合国和平利用外层空间方案,为设在维也纳国际中心的各个组织提供共同事务服务,如会议服务、信息服务、安全保卫服务、采购服务和总务后勤服务。维也纳办事处与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有密切联系。除上述共同事务外,还有一个共同的管理司为两个组织提供财务资源管理服务、 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以及信息技术与通信服务。
联合国维也纳办事处现任总干事兼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执行主任:加达·瓦利。
方案基金
机构名称 | 总部 |
---|---|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 | 美国纽约 |
联合国人口基金会(UNFPA) | 美国纽约 |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UNICEF) | 美国纽约 |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 | 肯尼亚内罗毕 |
联合国人居署(UN-Habitat) | 肯尼亚内罗毕 |
世界粮食计划署(WFP) | 意大利罗马 |
专门机构
机构名称 | 总部 |
---|---|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FAO) | 意大利罗马 |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UNESCO) | 法国巴黎 |
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UNIDO) | 奥地利维也纳 |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 | 美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 |
国际农业发展基金(IFAD) | 意大利罗马 |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 | 加拿大蒙特利尔 |
国际劳工组织(ILO) | 瑞士日内瓦 |
国际海事组织(IMO) | 英国伦敦 |
国际电信联盟(ITU) | 瑞士日内瓦 |
万国邮政联盟(UPU) | 瑞士伯尔尼 |
世界卫生组织(WHO) | 瑞士日内瓦 |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 | 瑞士日内瓦 |
世界气象组织(WMO) | 瑞士日内瓦 |
世界旅游组织(UNWTO) | 西班牙马德里 |
世界银行(WB) | 美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 |
其他实体
机构名称 | 总部 |
---|---|
联合国艾滋病毒/艾滋病联合规划署 | 瑞士日内瓦 |
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 | 瑞士日内瓦 |
联合国裁军研究所(UNIDR) | 瑞士日内瓦 |
联合国训练研究所(UNITAR) | 瑞士日内瓦 |
联合国项目事务署(UNOPS) | 丹麦哥本哈根 |
联合国近东巴勒斯坦难民救济和工程处(UNRWA) | 约旦阿曼 |
联合国系统职员学院(UNISM) | 意大利都灵 |
联合国大学(UNU) | 日本东京 |
联合国妇女署(UN Women) | 美国纽约 |
相关组织
机构名称 | 总部 |
---|---|
世界贸易组织(WTO) | 瑞士日内瓦 |
国际贸易中心(ITC) | 瑞士日内瓦 |
国际移民组织(IOM) | 瑞士日内瓦 |
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 | 奥地利维也纳 |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组织筹备委员会 | 奥地利维也纳 |
国际刑事法院(ICC) | 荷兰海牙 |
禁止化学武器组织(OPCW) | 荷兰海牙 |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秘书处 | 德国波恩 |
区域组织
机构名称 | 总部 |
---|---|
非洲经济委员会(UNECA) | 埃塞俄比亚亚的斯亚贝巴 |
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ESCAP) | 泰国曼谷 |
西亚经济社会委员会(ESCWA) | 黎巴嫩贝鲁特 |
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UNECE) | 瑞士日内瓦 |
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经济委员会(ECLAC) | 智力圣地亚哥 |
会员国
当前,联合国会员国共有193个。
国家 | 加入时间 | 国家 | 加入时间 |
---|---|---|---|
阿尔巴尼亚 | 1955年12月14日 | 阿尔及利亚 | 1962年10月8日 |
阿富汗 | 1946年11月19日 | 阿根廷 | 1945年10月24日 |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 1971年12月9日 |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 1945年10月24日 |
阿曼 | 1971年10月7日 | 阿塞拜疆 | 1992年3月2日 |
埃及 | 1945年10月24日 | 埃塞俄比亚 | 1945年11月13日 |
爱尔兰 | 1955年12月14日 | 爱沙尼亚 | 1991年9月17日 |
安道尔 | 1993年7月28日 | 安哥拉 | 1976年12月1日 |
安提瓜和巴布达 | 1981年11月11日 | 奥地利 | 1955年12月14日 |
澳大利亚 | 1945年11月1日 | 巴巴多斯 | 1966年12月9日 |
巴布亚新几内亚 | 1975年10月10日 | 巴哈马 | 1973年9月18日 |
巴基斯坦 | 1947年9月30日 | 巴拉圭 | 1945年10月24日 |
巴林 | 1971年9月21日 | 巴拿马 | 1945年11月13日 |
巴西 | 1945年10月24日 | 白俄罗斯 | 1945年10月24日 |
保加利亚 | 1955年12月14日 | 贝宁 | 1960年9月20日 |
比利时 | 1945年12月27日 | 秘鲁 | 1945年10月31日 |
冰岛 | 1946年11月19日 | 波兰 | 1945年10月24日 |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 1992年5月22日 | 玻利维亚 | 1945年11月14日 |
伯利兹 | 1981年9月25日 | 博茨瓦纳 | 1966年10月17日 |
不丹 | 1971年9月21日 | 布基纳法索 | 1960年9月20日 |
布隆迪 | 1962年9月18日 |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 1991年9月17日 |
赤道几内亚 | 1968年11月12日 |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 1945年10月24日 |
大韩民国 | 1991年9月17日 | 丹麦 | 1945年10月24日 |
德国 | 1973年9月18日 | 东帝汶 | 2002年9月27日 |
多哥 | 1960年9月20日 | 多米尼加共和国 | 1945年10月24日 |
多米尼克 | 1978年12月18日 | 俄罗斯联邦 | 1945年10月24日 |
厄瓜多尔 | 1945年12月21日 | 厄立特里亚 | 1993年5月28日 |
法国 | 1945年10月24日 | 菲律宾 | 1945年10月24日 |
斐济 | 1970年10月13日 | 芬兰 | 1955年12月14日 |
佛得角 | 1975年9月16日 | 冈比亚 | 1965年9月21日 |
刚果 | 1960年9月20日 | 刚果民主共和国 | 1960年9月20日 |
哥伦比亚 | 1945年11月5日 | 格林纳达 | 1974年9月17日 |
格鲁吉亚 | 1992年7月31日 | 哥斯达黎加 | 1945年11月2日 |
古巴 | 1945年10月24日 | 圭亚那 | 1966年9月20日 |
哈萨克斯坦 | 1992年3月2日 | 海地 | 1945年10月24日 |
荷兰 | 1945年12月10日 | 黑山共和国 | 2006年6月28日 |
洪都拉斯 | 1945年12月17日 | 基里巴斯共和国 | 1999年9月14日 |
吉布提 | 1977年9月20日 | 吉尔吉斯斯坦 | 1992年3月2日 |
几内亚 | 1958年12月12日 | 几内亚比绍 | 1974年9月17日 |
加拿大 | 1945年11月9日 | 加纳 | 1957年3月8日 |
加蓬 | 1960年9月20日 | 柬埔寨 | 1955年12月14日 |
捷克共和国 | 1993年1月19日 | 津巴布韦 | 1980年8月25日 |
喀麦隆 | 1960年9月20日 | 卡塔尔 | 1971年9月21日 |
科摩罗 | 1975年11月12日 | 科特迪瓦 | 1960年9月20日 |
科威特 | 1963年5月14日 | 克罗地亚 | 1992年5月20日 |
肯尼亚 | 1963年12月16日 | 拉脱维亚 | 1991年9月17日 |
莱索托 | 1966年10月17日 |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 1955年12月14日 |
黎巴嫩 | 1945年10月24日 | 立陶宛 | 1991年9月17日 |
利比里亚 | 1945年11月2日 | 利比亚 | 1955年12月14日 |
列支敦士登 | 1990年9月18日 | 卢森堡 | 1945年10月24日 |
卢旺达 | 1962年9月18日 | 罗马尼亚 | 1955年12月14日 |
马达加斯加 | 1960年9月20日 | 马尔代夫 | 1965年9月21日 |
马耳他 | 1964年12月1日 | 马拉维 | 1964年12月1日 |
马来西亚 | 1957年9月17日 | 马里 | 1960年9月28日 |
北马其顿共和国 | 1993年4月8日 | 马绍尔群岛 | 1991年9月17日 |
毛里求斯 | 1968年4月24日 | 毛里塔尼亚 | 1961年10月27日 |
美利坚合众国 | 1945年10月24日 | 蒙古 | 1961年10月27日 |
孟加拉国 | 1974年9月17日 | 密克罗尼西亚联邦 | 1991年9月17日 |
缅甸 | 1948年4月19日 | 摩尔多瓦共和国 | 1992年3月2日 |
摩洛哥 | 1956年11月12日 | 摩纳哥 | 1993年5月28日 |
莫桑比克 | 1975年9月16日 | 墨西哥 | 1945年11月7日 |
纳米比亚 | 1990年4月23日 | 南非 | 1945年11月7日 |
南苏丹 | 2011年7月14日 | 瑙鲁 | 1999年9月14日 |
尼泊尔 | 1955年12月14日 | 尼加拉瓜 | 1945年10月24日 |
尼日尔 | 1960年9月20日 | 尼日利亚 | 1960年10月7日 |
挪威 | 1945年11月27日 | 帕劳 | 1994年12月15日 |
葡萄牙 | 1955年12月14日 | 日本 | 1956年12月18日 |
瑞典 | 1946年11月19日 | 瑞士 | 2002年9月10日 |
萨尔瓦多 | 1945年10月24日 | 萨摩亚 | 1976年12月15日 |
塞尔维亚共和国 | 2000年11月1日 | 塞拉利昂 | 1961年9月27日 |
塞内加尔 | 1960年9月28日 | 塞浦路斯 | 1960年9月20日 |
塞舌尔 | 1976年9月21日 | 沙特阿拉伯 | 1945年10月24日 |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 1975年9月16日 | 圣基茨和尼维斯 | 1983年9月23日 |
圣卢西亚 | 1979年9月18日 | 圣马力诺 | 1992年3月2日 |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 1980年9月16日 | 斯里兰卡 | 1955年12月14日 |
斯洛伐克 | 1993年1月19日 | 斯洛文尼亚 | 1992年5月22日 |
斯威士兰 | 1968年9月24日 | 苏丹 | 1956年11月12日 |
苏里南 | 1975年12月4日 | 所罗门群岛 | 1978年9月19日 |
索马里 | 1960年9月20日 | 塔吉克斯坦 | 1992年3月2日 |
泰国 | 1946年12月16日 |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 1961年12月14日 |
汤加 | 1999年9月14日 |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 1962年9月18日 |
突尼斯 | 1956年11月12日 | 图瓦卢 | 2000年9月5日 |
土耳其 | 1945年10月24日 | 土库曼斯坦 | 1992年3月2日 |
瓦努阿图 | 1981年9月15日 | 危地马拉 | 1945年11月21日 |
委内瑞拉 | 1945年11月15日 | 文莱达鲁萨兰国 | 1984年9月21日 |
乌干达 | 1962年10月25日 | 乌克兰 | 1945年10月24日 |
乌拉圭 | 1945年12月18日 | 乌兹别克斯坦 | 1992年3月2日 |
西班牙 | 1955年12月14日 | 希腊 | 1945年10月25日 |
新加坡 | 1965年9月21日 | 新西兰 | 1945年10月24日 |
匈牙利 | 1955年12月14日 | 牙买加 | 1962年9月18日 |
亚美尼亚 | 1992年3月2日 | 也门 | 1947年9月30日 |
伊拉克 | 1945年12月21日 |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 1945年10月24日 |
以色列 | 1949年5月11日 | 意大利 | 1955年12月14日 |
印度 | 1945年10月30日 | 印度尼西亚 | 1950年9月28日 |
约旦 | 1955年12月14日 | 越南 | 1977年9月20日 |
赞比亚 | 1964年12月1日 | 乍得 | 1960年9月20日 |
智利 | 1945年10月24日 | 中非共和国 | 1960年9月20日 |
中国 | 1945年10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71年10月25日恢复合法席位) |
观察员国
当前,共有2个联合国观察员国。
国家名 | 加入时间 |
---|---|
梵蒂冈 | 1964年4月6日 |
巴勒斯坦 | 2012年11月29日 |
观察员实体
当前,共有4个联合国观察员实体。
组织名称 | 加入时间 |
---|---|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 | 1990年10月16日 |
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 | 1994年10月19日 |
各国议会联盟 | 2002年11月19日 |
马耳他骑士团 | 1994年8月24日 |
观察员组织
当前,共有58个联合国观察员组织。
组织名称 | 加入时间 | 组织名称 | 加入时间 |
---|---|---|---|
非洲联盟 | 1965年10月11日 | 亚非法律协商组织 | 1980年10月13日 |
加勒比共同体 | 1991年10月17日 | 中美洲统合体 | 1995年10月19日 |
英联邦秘书处 | 1976年10月18日 | 欧洲共同体(今为欧洲联盟) | 1974年10月11日 |
国际刑事法院 | - | 国际刑事警察组织 | 1996年10月15日 |
国际民主和选举援助学会 | 2003年12月9日 | 国际移徙组织 | 1992年10月16日 |
法语圈国际组织 | 1978年11月10日 | 国际海底管理局 | 1996年10月24日 |
国际海洋法法庭 | 1996年12月17日 | 国际自然及自然资源保护联盟 | 1999年12月17日 |
阿拉伯国家联盟 | 1950年11月1日 | 伊斯兰会议组织 | 1975年10月10日 |
人口与发展伙伴 | 2002年11月19日 | - | - |
组织名称 | 加入时间 | 组织名称 | 加入时间 |
---|---|---|---|
美洲国家组织 | 1948年10月16日 | 国际发展法组织 | 2001年12月12日 |
拉丁美洲经济体 | 1980年10月13日 | 国际水道测量组织 | 2001年12月12日 |
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国家集团 | 1981年10月15日 | 亚洲开发银行 | 2002年11月19日 |
非洲开发银行 | 1987年10月28日 | 国际移徙政策发展中心 | 2002年11月19日 |
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禁止核武器组织 | 1988年10月17日 | 古阿姆集团 | 2003年12月09日 |
欧洲委员会 | 1989年10月27日 | 东非共同体 | 2003年12月09日 |
经济合作组织 | 1993年10月13日 | 欧亚经济共同体 | 2003年12月09日 |
拉丁美洲议会 | 1993年10月13日 | 集体安全条约组织 | 2004年12月02日 |
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 | 1993年10月13日 | 上海合作组织 | 2004年12月02日 |
常设仲裁法院 | 1993年10月13日 | 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 | 2004年12月02日 |
独立国家联合体 | 1994年05月24日 | 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 | 2004年12月02日 |
太平洋岛国论坛 | 1994年10月17日 | 东加勒比国家组织 | 2004年12月02日 |
安第斯共同体 | 1997年10月22日 | 南亚区域合作联盟 | 2004年12月02日 |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 1998年10月15日 | 伊比利亚—美洲会议 | 2005年11月23日 |
加勒比国家联盟 | 1998年10月15日 | 商品共同基金 | 2005年11月23日 |
海关合作理事会 | 1999年03月23日 |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 2005年11月23日 |
黑海经济合作组织 | 1999年10月08日 | 拉丁美洲一体化协会 | 2005年11月23日 |
葡萄牙语国家共同体 | 1999年10月26日 | 东南亚国家联盟 | 2006年12月04日 |
中非国家经济共同体 | 2000年12月12日 | 印度洋委员会 | 2006年12月04日 |
美洲开发银行 | 2000年12月12日 | 欧佩克国际发展基金 | 2006年12月04日 |
萨赫勒—撒哈拉国家共同体 | 2001年12月12日 | 联合国科学技术组织 | 2011年06月11日 |
联合国的工作涵盖以下五个领域: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保护人权、提供人道主义援助、支持可持续发展和气候行动、遵守国际法。
国际和平与安全
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是联合国的首要目标.为了避免新的世界大战,在吸取国际联盟教训的基础上,联合国建立集体安全机制,实行大国一致原则.会员国把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主要责任授予安全理事会,可采取包括军事行动在内的一切手段以防止侵略、实现和平。 联合国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所开展的活动主要涉及:预防冲突、促成冲突各方达成和平、维持和平及创造让和平延续发展的环境。这些活动必须交叉或同时开展才能做到行之有效。联合国安理会对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负有主要责任。联合国大会、秘书处及其他联合国办事处和机构互为补充,为促进和平与安全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预防性外交和调解
预防冲突是减轻人类苦难、减少冲突及其后果带来的经济成本的最有效途径。联合国通过外交手段、斡旋及调解在冲突预防中发挥重要作用。此外,机构主要通过实地派遣特使和特别政治任务促成和平。
联合国秘书长在世界许多地区都有特别代表和个人代表、特使和顾问。
维持和平
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是国际社会用以促进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一个有效手段。当前实行的多层面维和行动不仅是为了维护和平与安全,更有助于推进政治进程、保护平民、协助前战斗人员的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支持宪政及选举进程,保护并推动人权,恢复法治和加强合法国家的权力。
联合国安理会授权维和行动任务;其部队和警察由会员国派遣 ;维和行动接受和平行动部的管理,并受到设于联合国纽约总部的业务支助部的支持。
自1948年以来,联合国共采取了71项维和行动。当前共有12项现行的维持和平行动。2019年,秘书长发起了“以行动促维和”倡议,以重申对维持和平行动的共同政治承诺。
地区 | 组织 |
---|---|
非洲 | 联合国西撒哈拉全民投票特派团(西撒特派团) |
联合国组织刚果民主共和国稳定特派团(联刚稳定团) | |
联合国南苏丹特派团(南苏丹特派团) | |
联合国中非共和国多层面综合稳定团(中非稳定团) | |
联合国阿卜耶伊临时安全部队(联阿安全部队) | |
亚洲及太平洋地区 | 联合国驻印度和巴基斯坦军事观察组(印巴观察组) |
欧洲和中亚 | 联合国科索沃临时行政当局特派团(科索沃特派团) |
联合国驻塞浦路斯维持和平部队(联塞部队) | |
中东 | 联合国脱离接触观察员部队(观察员部队) |
联合国驻黎巴嫩临时部队(联黎部队) | |
联合国停战监督组织(停战监督组织) |
建设和平
联合国建设和平活动旨在帮助国家走出冲突,减少再次陷入冲突的风险,并为建设可持续的和平与发展奠定基础。
联合国建设和平架构由建设和平委员会、建设和平基金与建设和平支助办公室组成。
建设和平支助办公室通过提供战略性意见和政策指导协助并支持建设和平委员会,管理建设和平基金,及协助秘书长协调联合国各机构为建设和平而努力。
政治和建设和平事务部(政治建和部)在非洲、美洲、亚洲及太平洋地区、欧洲和中亚以及中东开展工作。
打击恐怖主义
近年越来越多人呼吁联合国参与协调全球反恐斗争。在联合国系统框架内已有18份反对恐怖主义的全球文书,这些文书涉及具体的恐怖主义活动。2006年9月,联合国会员国通过了《联合国全球反恐战略》。这是各会员国首次就反对恐怖主义达成的共同战略和业务框架。
裁军
在裁军事务厅的支持下,大会及联合国其他机构致力于通过消除核武器和其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以及管制常规武器来推动实现国际和平与安全。
保护人权
《联合国宪章》首次明确规定了人权原则。1945年6月签署并于当年10月生效的《联合国宪章》被认为是第一个规定了人权原则的国际法文件,是一项多边的国际公约,也是此后联合国制定的一系列国际人权文书的基础,对联合国的会员国具有法律约束力。在人权原则确立后,人权标准也逐渐明确,人权的内容也得到了丰富和发展。
联合国通过制定国际人权法律文件、成立人权事务专门机构、倡导人权理念规范等促进和保护人权,积极开展全球人权治理,致力于建设全球人权共同体。1948年颁布的《世界人权宣言》进一步明确了人权内涵,人权的内容也得到丰富和发展.联合国还通过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一系列人权国际公约,以及一些重要的决议和宣言,规定会员国在人权方面的法律义务,有力地促进和保护了世界人权。
2005年,联合国秘书长安南正式把人权作为联合国的三大工作支柱之一.联合国还积极推动“保护的责任”的规范和“人权先行”的倡议,提出维和行动要以人民为中心.联合国许多机构从事与人权相关的工作.其中,联合国大会第三委员会(经济、人道主义和文化)负责处理提高妇女地位、保护儿童、难民待遇、消除各种歧视等人权问题在内的各种议题.但是,直接处理和主管人权事务的机构主要包括人权条约机构、人权理事会和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 总部设在日内瓦,在联合国系统中主要负责促进和保护人权。人权高专办在多国支持维和特派团人权方面的工作。除区域办事处外,人权高专办还在世界各地设置人力资源中心、国家或独立办事处以及人权顾问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经常就世界人权议题发表意见,而且有权调查人权状况,并就此发表报告。
区域 | 办事处 |
---|---|
非洲 | 人权高专办在非洲设有办事处,包括四个区域办事处/中心 |
亚洲及太平洋 | 太平洋地区区域办事处(斐济苏瓦) |
东南亚区域办事处(泰国曼谷) | |
中东 | 中东区域办事处(黎巴嫩贝鲁特) |
美洲 | 人权高专办联络处(美国纽约) |
中美洲区域办事处(巴拿马的巴拿马城) | |
南美区域办事处(智利圣地亚哥) | |
欧洲和中亚 | 欧洲区域办事处(比利时布鲁塞尔) |
中亚地区区域办事处(吉尔吉斯斯坦比什凯克) |
人权理事会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
人权理事会成立于2006年,是联合国的独立机构,取代了拥有60年历史的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成为负责人权事务的主要联合国政府间机构。人权理事会会议在在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召开。 理事会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开展国别人权审议,对所有联合国会员国的人权状况进行评估。理事会主要职能包括:促进对所有人人权与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处理侵犯人权情况并提出建议;推动各国全面履行人权义务;推动联合国系统人权主流化;在与会员国协商同意后,帮助会员国加强人权能力建设,促进人权教育并提供技术援助;提供讨论人权专题平台;向联大提出进一步发展国际人权法的建议;向联大提交年度报告等。
亚太组 | 中国 | 孟加拉国 | 印度 | 印度尼西亚 |
日本 | 哈萨克斯坦 | 科威特 | 吉尔吉斯斯坦 | |
马来西亚 | 马尔代夫 | 卡塔尔 | 阿联酋 | |
越南 | - | - | - | |
非洲组 | 阿尔及利亚 | 贝宁 | 布隆迪 | 喀麦隆 |
科特迪瓦 | 厄立特里亚 | 冈比亚 | 加纳 | |
马拉维 | 摩洛哥 | 索马里 | 南非 | |
苏丹 | - | - | - | |
拉美组 | 阿根廷 | 巴西 | 智利 | 哥斯达黎加 |
古巴 | 多米尼加 | 洪都拉斯 | 巴拉圭 | |
东欧组 | 阿尔巴尼亚 | 保加利亚 | 格鲁吉亚 | 立陶宛 |
黑山 | 罗马尼亚 | - | - | |
西方组 | 比利时 | 芬兰 | 法国 | 德国 |
卢森堡 | 荷兰 | 美国 | - |
人权理事会咨询委员会
人权理事会咨询委员会负责从事人权专题研究并向理事会提出咨询意见。委员会由18名独立专家组成,遵循公平地域分配原则,亚洲、非洲组各5名,拉美、西方组各3名,东欧组2名。联合国所有会员国均可提名人选,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任1次。咨询委员会每年开两次会议,总会期不超过10天。
自1984年以来,中国的顾以佶、田进、范国祥、陈士球、张义山、刘昕生先后担任该机构专家。现任咨询委员会中国专家为张越,任期至2025年9月。
人权条约机构
人权条约机构系根据核心人权公约设立,由独立专家组成,负责监督公约执行情况,主要工作包括审议缔约国定期提交的履约报告,提出结论性意见;发表对公约条款内容的一般性评论。联合国现有九大核心人权公约,设有十个条约机构。
监督《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执行的人权事务委员会
监督《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
监督《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执行的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监督《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执行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监督《禁止酷刑和其它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执行的禁止酷刑委员会和防范酷刑小组委员会
监督《儿童权利公约》执行的儿童权利委员会
监督《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执行的移徙工人问题委员会
监督《残疾人权利公约》执行的残疾人权利委员会
监督《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执行的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
人道主义援助
根据《联合国宪章》,联合国的宗旨之一是:“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联合国在满目疮痍的欧洲大陆首次开展了国际合作以帮助欧洲重建。如今,联合国为国际社会所依重,在超出一个国家应对能力之外的自然和人为灾害地区协调突发事件的人道主义救援行动。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开发署) | 联合国难民署(难民署) |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基会) |
世界粮食计划署(粮食署) | 世界卫生组织(世卫组织) | - |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开发署)
负责开展减轻、预防和防范自然灾害的业务活动。一旦发生紧急情况,开发署的驻地协调员会在国家层面上协调救助和恢复工作。机构总部位于美国纽约。
非洲区域服务中心(埃塞俄比亚亚的斯亚贝巴) | 美洲区域中心(巴拿马) |
亚洲和太平洋地区区域中心(泰国曼谷) | 欧洲和中亚地区办公点 |
开发署阿拉伯国家地区局(美国纽约) | - |
联合国难民署(难民署)
在二战后成立,旨在帮助冲突中流离失所的欧洲人民。该机构领导并协调各项国际行动,以保护难民,并在全球范围内解决难民的问题。联合国大会还创立了联合国近东巴勒斯坦难民救济和工程处(近东救济工程处),为1948年阿以冲突中无家可归且失去生计的约75万名巴勒斯坦难民提供紧急救助。如今,约有500万巴勒斯坦难民有资格获得近东救济工程处提供的服务。机构总部位于瑞士日内瓦。
欧洲 | 北美和加勒比海地区 |
北美和加勒比海地区 | 非洲(中部非洲和大湖地区、东部非洲和非洲之角、南部非洲) |
亚洲和太平洋地区(中亚、东亚和太平洋区域、南亚、东南亚、西南亚) | - |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基会)
人道主义行动造福儿童的核心承诺是儿基会人道主义行动的核心政策和框架,也是儿基会工作的重心,旨在维护受人道主义危机影响的儿童的权利。这些核心承诺倡导平等、透明、负责,并且提倡采纳注重结果的方法,实施可预见和及时的集体人道主义行动。
区域/机构 | 总部 |
---|---|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 | 美国纽约、瑞士日内瓦 |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 | 巴拿马 |
欧洲及中亚 | 瑞士日内瓦 |
西非及中非 | 塞内加尔共和国达喀尔 |
东非及南部非洲 | 肯尼亚内罗毕 |
中东及北非 | 约旦 |
南亚 | 尼泊尔加德满都 |
东亚及太平洋 | 泰国曼谷 |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非洲服务部 | 南非 |
世界粮食计划署(粮食署)、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粮农组织)
每当难民署开展大规模难民粮食行动时,粮食署就负责为行动输送食物和资金。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粮农组织)致力于帮助农民从洪灾、牲畜疾病爆发和类似突发事件中恢复生产。粮农组织的全球信息和预警系统就世界粮食形势发布月度报告,提供特别警报服务,帮助各国政府和救济组织确认存在粮食短缺问题的国家。
机构 | 总部 |
---|---|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世界粮食计划署 | 意大利罗马 |
非洲区域办事处 | 加纳阿克拉 |
美洲 | 智利圣地亚哥 |
亚洲及太平洋地区 | 泰国曼谷 |
欧洲和中亚区域办事处 | 匈牙利布达佩斯 |
近东和北非区域办事处 | 埃及开罗 |
区域 | 国家 | |||
---|---|---|---|---|
非洲 | 贝宁 | 布基纳法索 | 布隆迪 | 纳米比亚 |
喀麦隆 | 中非共和国 | 乍得 | 尼日尔 | |
刚果 | 科特迪瓦 | 刚果民主共和国 | 尼日利亚 | |
吉布提 | 埃斯瓦蒂尼 | 埃塞俄比亚 | 卢旺达 | |
冈比亚 | 加纳 | 几内亚 |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 |
几内亚比绍 | 肯尼亚 | 莱索托 | 塞内加尔 | |
利比里亚 | 马达加斯加 | 马拉维 | 塞拉利昂 | |
马里 | 毛里塔尼亚 | 莫桑比克 | 索马里 | |
南苏丹 | 苏丹 | 坦桑尼亚 | 多哥 | |
乌干达 | 赞比亚 | 津巴布韦 | - | |
美洲 | 多民族玻利维亚 | 哥伦比亚 | 古巴 | 厄瓜多尔 |
萨尔瓦多 | 危地马拉 | 海地 | 洪都拉斯 | |
尼加拉瓜 | 秘鲁 | - | - | |
亚洲及太平洋地区 | 阿富汗 | 孟加拉国 | 不丹 | 柬埔寨 |
中国 | 朝鲜 | 印度 | 印度尼西亚 | |
老挝 | 缅甸 | 尼泊尔 | 巴基斯坦 | |
斯里兰卡 | 东帝汶 | - | - | |
欧洲和中亚地区 | 亚美尼亚 | 吉尔吉斯斯坦 | 塔吉克斯坦 | 土耳其 |
中东 | 阿尔及利亚 | 伊朗 | 伊拉克 | 约旦 |
黎巴嫩 | 利比亚 | 巴勒斯坦国 | 叙利亚 | |
土耳其 | 也门 | - | - |
总部 | 工作区域 |
---|---|
约旦安曼 | 加沙地带、西岸、黎巴嫩和叙利亚 |
世界卫生组织(世卫组织)
协调国际社会共同应对从包括从疾病爆发到自然灾害等在内的各类人道主义突发卫生事件 。世卫组织负责为全球卫生事务提供领导,拟定卫生研究议程,制定规范和标准,阐明以证据为基础的政策方案,向各国提供技术支持,以监测和评估卫生趋势。
机构/区域 | 总部 |
---|---|
世界卫生组织 | 瑞士日内瓦 |
非洲区域办事处 | 刚果(布)布拉柴维尔 |
美洲区域办事处 | 美国华盛顿 |
东南亚区域办事处 | 印度新德里 |
西太平洋区域办事处 | 菲律宾马尼拉 |
欧洲办事处 | 丹麦哥本哈根 |
东地中海区域办事处 | 埃及开罗 |
可持续发展和气候
2015年,联合国启动了可持续发展议程,这表明各会员国日益认识到,寻求一个对当代及后代而言可持续的发展模式,能为减少贫困和改善世界各地人民的生活提供最佳的途径。与此同时,气候变化也开始得到广泛的关注。气候变化导致极地冰盖融化,全球海平面上升,灾难性天气事件更加频繁。建设更可持续的全球经济,将有助于减少导致气候变化的温室气体排放。因此,国际社会必须做出努力,既要实现联合国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又要实现2015年《巴黎协定》设定的减排目标。
可持续发展议程
千年发展目标——在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的极大推动下,世界极端贫困人口的数量已经减少了一半。
2030年议程——议程目标包括:无贫穷;零饥饿;良好健康与福祉;优质教育;性别平等;清洁饮水和卫生设施;经济适用的清洁能源;体面工作和经济增长;产业、创新和基础设施;减少不平等;可持续城市和社区;负责任消费和生产;气候行动;水下生物;陆地生物;和平、正义与强大机构;促进目标实现的伙伴关系。
巴黎协定——联合国支持气候变化谈判,促成了2015年《巴黎协定》。《巴黎协定》的核心目标是:加强对气候变化所产生的威胁做出全球性回应,将全球温度升幅控制在与前工业化时期相比2℃以内,并争取把温度升幅限制在1.5℃以内。此外,《巴黎协定》旨在加强各国应对气候变化影响的能力。为实现这些目标,将会投入更多资金和新技术,并将建立起一个更高效的能力建设框架。《巴黎协定》还制定了一个透明性框架,提高行动和支持的透明度。
遵守国际法
《联合国宪章》序言中设立了如下目标:“创造适当环境,俾克维持正义,尊重由条约与国际法其他渊源而起之义务,久而弗懈”。自设立该目标以来,发展、尊重国际法一直是联合国工作的重点。
联合国通过众多途径(包括法院、法庭和多边条约)和安全理事会推进该项工作。在国际和平与安全受到威胁时,安全理事会在必要时会批准维和行动,实施制裁或授权使用武力。作为国际条约的《联合国宪章》赋予安全理事会这些权限。严格来讲,《联合国宪章》是国际法文件,联合国各会员国必须遵守。《联合国宪章》确立了国际关系的主要原则,包括在处理国际关系时确保各会员国之间的主权平等,并限制使用武力等。
国际法
国际法规定了各会员国应承担的的法律责任以及对待境内个体的方式。
国际法涵盖了众多国际关切的问题,如人权、裁军、国际犯罪、难民、移民、国籍、对待罪犯、使用武力和战争行为等。国际法也规范全球公域,如环境、可持续发展、国际水域、外层空间、全球通讯以及世界贸易。
国际法院
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是国际法院。这一主要联合国机关依照国际法解决各会员国提交的法律争端,并就正式认可的联合国机关和专门机构提交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这个重要的联合国机关依照国际法解决各缔约国提交的法律争端。只有当相关缔约国接受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法院才有权对争端作出裁决。国际法院还就正式认可的联合国机关和专门机构提交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了解更多关于国际法院如何运作的信息。国际法院由15名法官组成,由联合国大会和安全理事会选出,任期9年。
法院和法庭
除国际法院之外,还有众多国际法院、国际法庭、特设法庭和联合国协办法庭与联合国有着不同程度的关联。
在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以及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授权之后,国际刑事法庭机制于2010年11月22日由联合国安理会建立,以为其执行一系列重要职能。这些法院和法庭由安全理事会(及其附属机关)设立。
塞拉利昂问题余留事项特别法庭是根据联合国和塞拉利昂政府签署的一项协议设立的,负责监督塞拉利昂问题特别法庭2013年关闭后的法律职能继续得到履行。完成所有司法案件的裁决后,柬埔寨法院特别法庭自2023年1月1日开始履行余留职能,余留职能履行的时间初步定为三年。黎巴嫩问题特别法庭于2023年12月31日完成使命。
国际刑事法院和国际海洋法法庭起初是根据联合国起草的相关公约设立,如今已成为具有特别合作协定的独立实体。
《联合国宪章》以五种具有同等效力的语文文本签署,“促进和鼓励尊重所有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宪章载入了其正式语文平等及各语文间无歧视之原则,这些原则至今始终被视为是确保会员国主权平等和平等参与的关键。将联合国打造为一个使用多语文的组织,并非仅是国际联盟的遗产,而是一个深思熟虑的选择。成立之初,联合国意在实现普遍性,加强使用多种语文是增进联合国会员国的代表性以及促进沟通的一种手段。
语文历史
1945年6月26日,用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签署的联合国创建文件《联合国宪章》获得通过,每种语文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1946年2月1日,联合国大会第2(I)号决议规定,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为联合国正式语文,英文、法文为工作语文。正式语文是联合国所有正式文件都需翻译的那些语文,工作语文是工作人员之间内部和口语沟通所使用的语文。
1946年6月24日,联合国安全理事会S/96号决议通过了暂行议事规则,制定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及西班牙文同为正式语文,英文、法文为工作语文。
1948年12月7日,联合国大会第247(III)号决议决定,西班牙文应为大会工作语文之一。
1948年12月11日,联合国大会第262(III)号决议决定,修正了大会议事规则,增列西班牙文为工作语文。
1952年12月5日,联合国大会第664(VII)号决议赞同以西班牙文为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及其职司委员会工作语文之一的意见。
1968年12月21日,联合国大会第2479(XXIII)号决议决定增列俄文为大会工作语文,并表示希望安全理事会也增列俄文及西班牙文为工作语文。
1969年1月24日,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263(1969)号决议将俄文和西班牙文列为安全理事会工作语文。
1973年12月18日,联合国大会第3189(XXVIII)号决议将中文列为大会工作语文,并表示希望安全理事会也将中文列为工作语文。
1973年12月18日,联合国大会第3190(XXVIII)号决议决定将阿拉伯文作文大会及其各个主要委员会的正式语文和工作语文。
1974年1月17日,联合国安理会第345(1974)号决议决定将中文列为安理会的工作语文。
1980年12月17日,联合国大会第35/219A号决议决定增列阿拉伯文为大会各附属机构的正式语文和工作语文,并请安全理事会和经济及社会理事会至迟于1983年1月1日增列阿拉伯文为正式语文和工作语文。
1982年4月15日,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1982/147号决定(载于E/1982/82号文件)将阿拉伯文列为正式语文。
1982年12月21日,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528(1982)号决议增列阿拉伯文为安全理事会的正式语文和工作语文。
语文发展
1995年,联合国18个会员国写信要求将“使用多种语文”这个项目列入大会议程,并要求就该问题通过一项决议。他们申明,纪念联合国成立五十周年应有助于提醒我们,文化多样性对于发展丰富和谐的国际生活具有根本重要性,这是广为认同的一项普遍原则。应依照大会议事规则将此原则体现于联合国的运作,平等对待联合国正式语文和工作语文。
1997年,秘书长发布了关于使用多种语文的首份报告,他在报告中承诺通过激励工作人员,推动秘书处工作人员学习各种正式语文,从而推动使用多种语文。他还指出,秘书处严格适用正式文件以所有正式语文同时分发的原则。
2000年代直至2010年代初,会员国对使用多种语文和语文相关事项采取了更加协调一致的方针,在不同论坛的同语种国家组内部和之间协调立场,统一在不同议程项目下或不同联合国系统机构内的国家干预措施。这促使对本组织语文事项的兴趣增加,使得监测以及向秘书长报告进展情况也更广泛。
2006年,联合国秘书长在报告中全面评估了秘书处使用多种语文的情况,指出了自采用联合国多语种的内联网i-Seek之后,秘书处内部在使用多种语文方面有所改进。后来,使用多种语文问题为人力资源管理提供了新视角,比如,工作人员的语文能力如何有助于在多样化的环境中促进国际理解、对话、团结和相互宽容。
2008年,联合国秘书长在报告中确认,促进使用多种语文对于促进联合国内部的多样性和多元化至关重要。秘书长着重指出了在会议管理、内外部沟通以及外联和人力资源管理等领域推动使用多种语文的若干举措。当年2月,联合国启动了国际语文年,为促进使用多种语文提供了有针对性的重点和更多途径。
2013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提出将使用多种语文纳入秘书处各项活动,又被称为“将使用多种语文主流化”,包括纳入庆祝和纪念活动、外联活动和知识服务等活动的主流。大会还为新闻部规定了新任务,即从宣传战略的规划阶段便总体强调使用多种语文,以便努力确保为各语文编列足够的预算资源。
2019年。为加强使用多种语文而采取的贯穿各领域的措施,涉及人力资源政策,包括征聘和培训,以及会议管理、信息和传播等领域。报告还详述了联合国网站和社交媒体账户遵守使用多种语文要求的情况,论及诸多实体而不是仅限于全球传播部。年底,新冠疫情爆发,疫情对坚持使用多种语言的工作带来了挑战。联大在2022年通过决议,请秘书长继续努力,确保使用多种语文作为联合国的一项核心价值,不因针对流动性状况和冠状病毒病(COVID-19)采取的措施而受到损害。
2021年,秘书长在报告中特别着重介绍了将使用多种语文纳入整个联合国的主流、慎重作出语文相关决定、战略性地利用人力资源政策灌输,有助于使用多种语文的组织文化以努力提高联合国的效率、业绩和透明度的情况。坚持使用多种语文实质上反映了对一个多语种、面向实地、灵活、透明的联合国的愿景。
语文应用
机关 | 语文 |
---|---|
联合国大会(包括各委员会、小组委员会和附属机构) | 正式语文: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西班牙文 |
工作语文: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西班牙文 | |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 正式语文: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西班牙文 |
工作语文: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西班牙文 | |
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包括各职司委员会) | 正式语文: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西班牙文 |
工作语文:英文、法文、西班牙文 | |
联合国托管理事会 | 正式语文: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西班牙文 |
工作语文:英文、法文 | |
联合国秘书处 | 工作语文:英文、法文 |
国际法院 | 正式语文:英文、法文 |
国际法院秘书处的工作语文:英文、法文 | |
正式语文是联合国所有正式文件都需翻译的语文,工作语文是工作人员之间内部和口语沟通所使用的语文。 |
事务服务
联大1946年发布的第2号决议为建立联合国语文服务以支持本组织的政府间程序铺平了道路。时至今日,大会和会议管理部提供的语文服务范围广泛,包括编辑、笔译、术语、口译、逐字记录、简要记录、出版编辑等方面。该部在纽约联合国总部、联合国驻日内瓦、维也纳和内罗毕办事处以及本组织各个区域委员会提供服务。
对外传播
除六种正式语文以外,联合国全球传播部还经常在其信息产品,如联合国新闻、本组织的旗舰社交媒体账户以及广播和电视节目中使用斯瓦希里语和葡萄牙语等其他语文。2018年,在印度政府的资助下,传播部将印地语列为日常报道所用非正式语文之一。传播部还在继续使用更多的非正式语文传播信息,如波斯语、孟加拉语和乌尔 都语等非正式语文,旨在促进使用多种语文。
联合国的音频节目在数字时代继续,以六种正式语文以及印地语、斯瓦希里语、葡萄牙语和乌尔都语工作的各个团队制作每日新闻简报、每周杂志节目和每月播客。
世界各地的联合国新闻中心将新闻材料翻译成各种当地语文,并用各种当地语文制作新闻材料,以便向公众广泛传播联合国的信息。联合国新闻中心全球网络每天以阿拉伯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以及另外125种语文开展工作。新闻中心任务的一个核心方面是,利用广播和电视等传统媒体以及社交媒体,并通过与新闻界直接接触,以受众自己的语言以及盲文和手语向他们进行宣传。
另外,德文和葡萄牙文是比较特殊的两种语文。自1975年7月1日起,大会、安全理事会和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某些文件将以德文印发,但须由提出要求的会员国作出保证,表示愿意集体出资支付有关费用。德文笔译科由此设立,该科是联合国最小的笔译部门,也是唯一一个代表某一非正式语文的部门,现由德语会员国奥地利、德国、列支敦士登和瑞士供资。
1980年代中期曾尝试将葡萄牙语列为非洲经济委员会的所谓“正式工作语文”,提升葡萄牙语的地位,但没有成功。直至1985年7月,经社理事会才通过决议,核准逐步采用葡萄牙语为非洲经委会“正式工作语文”。但一些会员国对费用支出以及对出现了将非正式语文作为区域委员会工作语文的先例表示关切。
联合国网站作为一个试点项目,于1995 年6月26日启用,当时仅有英文。联合国网站于1995年9月《联合国宪章》签署50周年之际正式启动。1996年9月网站上增加了法文和西班牙文,1998年4月增加了俄文,1998年11月增加了阿拉伯文和中文。
行政手段
根据工作人员配置职责,秘书长通过倡导语文学习,不断将使用多种语文作为一种行政手段。早在1946年,联合国就为当时的五种正式语文开办课程,指导和奖励工作人员努力学习母语以外的正式语文。
当前新的行政指示明确规定了联合国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语言标准,即工作人员学习除六种正式语文之外另一种正式语文的重要性。为此,相关的语文福利政策出台。1971年关于工作人员语文熟练程度的指示明确了把熟练掌握第二种正式语文作为晋升的条件,这事关专业及以上职类工作人员的奖励和晋升。
为了保证在多种语文的工作环境中工作和组织的高效,1983年,关于秘书处工作语文的使用的公报中重申,要求每一名被任用的工作人员都能用秘书处的工作语文——英文或法文开展工作。
后来,语文资格考试被称为对工作人员语文知识的正式测试,并强调工作人员需要为工作目的提高沟通技能。主管人力资源管理助理秘书长会定期发布关于联合国总部语文和培训方案的情况通报,包括政策、所提供的语文种类和语文资格考试时间表。
1999年,发布的关于语文资格和语文奖励的行政指示赞扬使用多种语文是实现和维持联合国语文平衡的一种手段。该指示重申了语文奖励措施,指导和奖励工作人员努力学习母语以外的正式语文。近年来,联合国掀起了一股学习中文的热潮。目前,在六种正式语文中,中文是唯一设有赴母语国学习活动的语种,赴华学习已成为联合国内一大亮点。
语文日
联合国全球传播部为联合国六种官方语言分别建立了语文日。联合国语文日旨在庆祝多种语言和文化多样性,并促进六种正式语文在联合国的平等使用。在这一倡议下,世界各地的联合国工作地点都会举办六次庆贺活动,以纪念每一种联合国工作语言。联合国语文日既是为了纪念,也是为了提醒大众要加强对联合国六种工作语言的历史、文化和成就的尊重。六个节日如下:
阿拉伯文日(12月18日)
中文日(4月20日)
英文日(4月23日)
法文日(3月20日)
俄文日(6月6日)
西班牙文日(4月23日)
财务预算
联合国常规预算用于支付维持机构正常运转所需的经常性开支。除常规预算外,联合国还编制维和预算。维和预算财政年度从每年7月1日开始,因此维和预算在夏季通过。
联合国常规预算经费的分摊比例以各会员国支付能力为原则确定。 根据各国国民总收入(GNI)等经济指标算出。发达国家所占比例较重,发展中国家则相对较轻。 维和预算经费的分摊比例在参照常规预算经费分摊比例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其中安理会五个常任理事国被单独列为一个级别,需分摊较高比例的预算经费。两项预算的分摊比例每3年调整一次。2023年度联合国常规预算为34亿美元,2024年度联合国常规预算为35.9亿美元。
会员国会费
联合国各会员国应缴纳的会费数额由大会根据会费委员会建议批准的比额表确定,主要根据每个国家的国民生产总值、人口,以及支付能力等因素予以确定,每个会员国在预算中所占的比例份额由大会根据这一方法决定。联合国会费是联合国主要的经费和正常预算的来源,用于支付维持联合国机构正常运转所需要的经常性开支。此外,联合国会费还有最高和最低摊款限额的规定。从1974年开始,最高摊款限额不能超过整个预算的25%,最低不能低于0.001%。
《联合国宪章》第十七条规定,联合国组织的会费“应由各会员国依照大会分配限额担负之”。《联合国宪章》第十九条规定,凡拖欠联合国财政款项之会员国,其拖欠数目如等于或超过前两年所应缴纳之数目时,即丧失其在大会投票权。
联合国宗旨
联合国的宗旨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国际间以尊重各国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基础的友好关系;进行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经济、社会、文化和人道主义性质的问题,并促进对于全体人类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
联合国原则
为实现上述宗旨,联合国应遵循下列原则:
(1)所有会员国主权平等;
(2)各会员国应忠实履行根据宪章规定所承担的义务;
(3)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端;
(4)各会员国在国际关系中不得以不符合联合国宗旨的任何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5)各会员国对联合国依照宪章所采取的任何行动应给予一切协助;
(6)联合国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必要范围内,应确保使非会员国遵循上述原则;
(7)联合国组织不得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事项,但此项规定不应妨碍联合国对威胁和平、破坏和平的行为及侵略行径采取强制行动。
联合国徽章
联合国徽章是由奥利弗·林肯·伦德奎斯特 带领的设计师团队在1945年的联合国国际组织会议期间设计完成的。联合国徽章的图案是“一幅以北极点为中心、方位角等距离的平面投影世界地图。图案由交叉的金色橄榄枝组成的花环相托,与白色水域交相映衬在淡蓝色背景上。地图的投影范围延伸至南纬60度,纬线由五个同心圆组成。”(第A/107号决议)同时,还将联合国徽章的颜色定为“联合国蓝”。蓝色已成为联合国视觉形象的一个不可或缺的要素。蓝色代表和平,与代表战争的红色相对。
联合国徽章
联合国旗帜
1947年12月7日,大会通过了第167(II) 号决议,确定了联合国的旗帜。决议指出:“联合国旗帜应以大会一九四六年十二月七日决议案第九十二(一)1所通过之正式徽记,置于浅蓝色底旗之正中。
联合国旗帜
安全合作
1948年5月1日,联合国设立停战监督组织,这是联合国设立的首个维和行动。自此,停战监督组织军事观察员在中东驻留,以监测停火、监督停战协定、预防孤立事件升级,并协助联合国在该区域的其他维持和平行动执行其任务。
1949年1月7日,联合国特使拉尔夫·邦奇促使新成立的以色列和阿拉伯国家实现了停战。
1950年7月7日,联合国安理会在苏联为抗议中国代表权问题而缺席的情况下,通过第84号决议,授权美国指挥统一司令部帮助大韩民国击退北朝鲜军队,并授权统一司令部使用联合国旗帜。 联合国军出兵朝鲜是在安全理事会的一个常任理事国苏联为抗议中国的代表权问题而没有出席安理会会议时,采取的一个强制行动。中国认为安理会的决定是非法的,因此在1950年11月,一支中国部队参加与北朝鲜并肩作战。 1953年7月27日,“联合国军司令”和中朝司令共同签署了《朝鲜停战协议》。
1956年11月7日,联合国大会召开第一届紧急特别会议,讨论苏伊士运河危机问题。同年11月5日,会议决定设立第一支联合国维持和平部队——联合国紧急部队。
1963年8月7日,联合国安理会投票通过第181号决议,对南非实施志愿性武器禁运。
1964年3月4日,联合国安理会批准向塞浦路斯派遣联合国维和部队。维和部队的任务是防止土族塞人和希族塞人之间的战斗进一步恶化。
1967年11月22日,中东结束了持续六天的战争之后,安理会经过漫长的谈判,通过了第242号决议,作为实现中东和平的基础。
1968年5月23日~6月30日,联合国大会召开第一次裁军问题的特别会议。
1974年11月13日,巴勒斯坦解放组织领导人阿拉法特受邀第一次登上联合国讲坛。同年11月22日,联大通过决议,重申巴勒斯坦人民不可剥夺的权利,并给与巴解组织联合国观察员身份。
1977年11月4日,联合国举行安理会通过第418号决议,批准了对南非的强制武器禁运。在决议中,安理会注意到了《拉各斯反对种族隔离行动宣言》,并认定南非取得武器和相关物资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
1991年5月31日,安哥拉在经历16年内战之后迎来停火谈判。联合国安哥拉核查团(第二期)监督实施停火。同年12月31日,通过秘书长的斡旋,萨尔瓦多和民族解放阵线在联合国总部签署协议。
1992年1月31日,首次安理会首脑会议在纽约举行,15个理事国全部出席。这次为期一天的安理会首脑会议旨在评估冷战后的世界。同年6月17日,联合国秘书长布特罗斯·布特罗斯-加利发表关于预防性外交、建立和平、维持和平以及缔造和平的《和平纲领》。
2000年3月7日,联合国秘书长安南成立了一个联合国和平与安全审查小组,该小组负责审查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的不足之处,并通过实施具体切实的措施对联合国进行改革。
2015年3月14日~18日,第三届联合国世界减少灾害风险大会在日本仙台举行,会议商定了《仙台框架》。 为全社会和全国家机构参 与预防和减少自然灾害和人为灾害以及相关的环境、技术和生物灾害及风险所带来的灾害风险提供了框架。
社会合作
1966年1月10日,联合国成立了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旨在与各国政府开展合作,建设抵御危机并维持增长的国家能力。当日开发署理事会召开了第一届会议。
1974年11月5日,第一届联合国世界粮食大会召开。
1992年6月3日~14日,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地球问题首脑会议)在里约热内卢举行,来自100多个国家的领导人出席了会议。这次政府间会议是历史上规模最大的一次,会议通过了一项可持续发展行动纲领,即《21世纪议程》。
1994年9月5日~15日,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在开罗召开,来自179个国家的代表出席会议,249名发言人在会上发表讲话。会议的整体议题是人口、经济的可持续增长以及可持续发展。
1995年3月6日~3月12日,社会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是有史以来最大规模的世界领导人会议之一。各国领导人齐聚哥本哈根,重申关于消除贫困、失业以及社会排斥的承诺。
2000年8月6日~9日,世界各国领导人齐聚联合国千年首脑会议。来自40多个国家的149位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参加了此次会议。在安南先生的倡议下,各国领导人承诺建立全球伙伴关系,以实现反贫困目标,这些目标随后被纳入“千年发展目标”。
2001年6月6日~8日,在第二届联合国人类住区会议举办五年之后,联合国大会举办了一届特别会议,即伊斯坦布尔+5,审查和评估《全球人居议程》的实施。
2002年3月18日~3月22日,发展筹资问题国际会议在墨西哥蒙特雷举行。会员国通过了《蒙特雷共识》。 同年8月26日~9月4日,联合国可持续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召开,提出了一系列减少贫困和保护环境的措施。
2003年8月28日~29日,第一届联合国内陆发展中国家问题会议召开,由于缺乏直接的海运通道,内陆发展中国家在贸易、连通性和发展等方面都面临障碍。会议重点是“在内陆和过境发展中国家过境交通运输合作全球新框架下解决内陆发展中国家的特别需要”。会议制定了《阿拉木图行动纲领》。
2003年12月10日~12日,联合国信息社会世界峰会第一阶段会议在日内瓦举行。
2005年9月14日~16日,在联合国世界首脑会议上,170多个国家的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正式做出保护其人民免遭灭绝种族罪和其他危害人类罪的承诺,并同意帮助保护那些无法承担此种责任的国家的人民。他们指出,如果外交和其他和平手段无法发挥作用,国际社会必须通过安理会采取行动。
2010年1月12日,海地发生里氏7级地震,造成30万人死亡。地震造成了联合国维和行动史上最为致命的灾难,102名联合国维和人员不幸遇难。海地本就不稳定的经济和基础设施遭受了沉重打击。安理会同意了潘基文先生的建议,增加海地的维和力量,支持恢复、重建和稳定工作。
2012年6月20日~22日,联合国可持续发展会议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旨在就促进全球经济发展和保护环境的新政策达成一致意见。“里约+20”峰会结束之际,会员国通过了成果文件《我们希望的未来》 ,该文件提出了共同愿景和新的政治承诺。
2015年9月25日,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峰会召开,会员国一致通过了《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承诺通过17个可持续发展目标,实现变革的愿景,这些目标涵盖教育、性别平等以及人人享有可持续能源等。
2021年5月4日,联合国召开为期两天的线上论坛,联合国科学院探索如何让科技更好地造福全人类。联合国经济和社会事务部助理秘书长斯帕托利萨诺代为宣读了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的发言。
2022年9月19日,联合国在纽约举办了旨在推动实现2030年议程的“可持续发展目标时刻”高级别活动。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在会议致辞中呼吁各国迅速采取行动,通过和平与团结解决危机,让世界回到正轨。
2023年9月20日,联合国发展筹资问题高级别对话举行,为落实《亚的斯亚贝巴行动议程》(为调动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联合国框架)提供政治领导和指引。高级别对话旨在确认进展情况和指出新出现的挑战,动员开展进一步行动。
2024年9月22日~24日,联合国“未来峰会”举行,就如何打造更美好的现在和保障未来达成新的国际共识,峰会认为可以加强全球合作,应对重大挑战,解决全球治理差距,重申现有的承诺(包括《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2030年议程》、《巴黎协定》、《2030年议程》、《亚的斯亚贝巴行动议程》等),并使多边体系更加能够为人民生活带来积极的影响。
司法合作
1982年12月10日,117个国家和两个实体签署了新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首次为合理管理海洋资源及为后代子孙保护海洋资源提供了一个通用的法律框架。
1993年5月25日,联合国成立了第一个战争罪行法庭,起诉涉嫌在巴尔干地区实施大规模暴行的嫌疑人。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法庭制定了一条准则,规定对此类侵权行为不得有罪不罚,这为制订全球解决冲突和冲突后发展的公认准则奠定了基础。
2002年7月1日,国际刑事法院成立,这是第一个基于永久性条约的刑事法院,旨在促进法治优先,杜绝国际社会关注的严重有罪不罚现象。《罗马规约》是建立国际刑事法院的法律依据。
2003年10月31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通过,该公约是唯一一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性反腐败法律文件。公约中的方法意义深远,其中许多条款具有强制性,为全面解决世界全球反腐败问题提供了独特的蓝本。公约主要涵盖五个方面:预防措施、定罪和执法、国际合作、资产的追回,以及技术援助和信息交流。
2005年4月13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公约》完善了打击恐怖主义的国际法律框架,对核恐怖主义行为进行定义,其内容还涉及引渡和起诉恐怖分子等。
人权合作
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以第217A(III)号决议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作为所有国家和所有人民的共同成就,第一次规定了基本人权应得到普遍保护。
1959年11月2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儿童权利宣言》,这是第一部有关保障儿童权利基本原则的国际性约定。
1975年6月19日~7月2日,第一届联合国妇女问题会议在墨西哥首都墨西哥城举行。会议确立了实现国际妇女年目标的世界行动计划,并计划于1985年之前提高妇女地位。
1979年12月18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保障妇女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公民权利。
1981年11月25日,联合国大会通过《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该宣言申明人人享有思想、良心及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也享有不受歧视的权利,包括不受以宗教或其它信仰为由实施的歧视。
1984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公约》在给酷刑下了定义之后明确指出,无论任何情况,包括来自上级的命令,都不能作为实行酷刑的理由。缔约国必须将酷刑行为定为刑事犯罪并规定适当的惩罚。
1984年12月18日,为了遏制人类悲剧的浪潮,联合国秘书长哈维尔·佩雷斯·德奎利亚尔成立了联合国非洲紧急行动处,帮助协调饥荒救济工作。
1989年11月2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儿童权利公约》 。该公约是历史上最快速、最广泛获得批准的国际人权条约,改变了人们看待和对待儿童的方式,主张儿童拥有一系列独特的权利,而不是被动接受照顾与慈善的对象。
1993年6月14日~25日,世界人权会议在维也纳举行。此次会议反映了围绕许多人权问题的紧张状况,诸如国家主权、人权的普遍性、非政府组织的作用、适用国际人权标准中的公正性和不偏袒问题等。在《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中,171个国家共同宣告:人权已成为“需要国际社会关注的合情合理的问题”,“一切人权都是普遍的、不可分割的、相互依存和相互关联的”。
1995年9月5日~14日,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在北京举行,国际各界继续致力于提高世界各地妇女的地位。
1997年8月22日,在联合国秘书长的遴选过程中,大会增加了“性别平等”这一项要求。遴选秘书长的新规定措辞如下:“在遴选过程中也应考虑性别平等”。
2002年4月8日~12日,第二次老龄问题世界大会在西班牙马德里召开,大会旨在确保世界各地的人们能够在老年享有安全和尊严,并作为享有充分权利的公民,继续参与社会活动。 同年5月8日~10日,联合国儿童问题特别会议召开,超过7000名与会者参加了,是10多年来同类会议中最重要的一次会议。
2006年3月16日,联合国大会设立人权理事会,取代了拥有60年历史的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成为负责人权事务的主要联合国政府间机构。人权理事会特别程序是由众多杰出的独立专家自愿组成的工作组,从专题角度或具体国别角度对人权事务进行审查、监督、建议并公开进行报告和提出建议。
2007年9月13日,联合国大会以144票赞成、11票弃权和4票反对通过了《土著人民权利宣言》。宣言是迄今为止最为全面的土著人民权利声明,其对集体人权的强调在国际人权法上达到了前所未有程度。表明国际社会将致力于保护土著人民个人和集体权利。
2016年5月23日,世界人道主义首脑会议在土耳其伊斯坦布尔召开,会议关注长期脆弱性,敦促转变提供援助的方式,要重点关注终结需求。
2016年9月19日,联合国大会举行难民和移民问题峰会,讨论难民和移民的大规模流动问题,会议旨在团结各国,共同采取更加人道、协调一致的方式。峰会是加强国际移徙治理的关键时刻。
201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安全、有序和正常移民全球契约》。《契约》是联合国有史以来首个关于国际移民事务共同方针的全球协议。这是改善移徙方面的国际合作、加强移徙者和移徙行为对可持续发展的贡献的历史性机会。
卫生合作
1980年5月8日,最后一例天花病例通报三年之后,联合国世界卫生组织正式宣布天花已被消灭。
1990年9月29日~30日,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召开了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 ,71位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出席了会议。会议通过了一项《行动计划》 ,为世界各地的儿童开展了新的活动,尤其提升了免疫接种覆盖率。
2014年9月18日,西非暴发了创纪录的埃博拉疫情,约1.8万人感染病毒,7000人死亡。为此,联合国成立了首个卫生事件应急特派团,以支持受影响的国家应对疫情。
2020年1月30日,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宣布将2019冠状病毒病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秘书长呼吁全球停火,启动了《全球人道主义应对计划》 ,并与联合国系统合作制定了全面应对举措,致力于拯救生命、保护社会并实现更好恢复。
2023年9月20日,联合国举行大流行病预防、防范和应对高级别会议,大会主席与世界卫生组织共同召集多国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举行了为期一天的会议,并通过一项政治宣言,该宣言旨在激发国家、区域和国际各级的政治意愿,预防、防范和应对大流行病。
2023年9月21日,联合国举行全民健康覆盖问题高级别会议,为各国和各利益攸关方提供了继续努力加快实现人人享有健康的进程的契机。高级别会议旨在根据对2019年宣言落实情况的全面审查、从2019冠状病毒病中吸取的经验教训、确定的差距及相应的循证建议,制定一份简洁的行动宣言,目标是加速行动,在2030年前实现全民健康覆盖。宣言由大会A/RES/78/4号决议通过。
2023年9月22日,联合国大会举行了第二届防治结核病问题高级别会议,主题为“推进科学、金融和创新及其惠益,紧急终止全球结核病流行,特别是确保公平获得预防、检测、治疗和护理”。
环境合作
1972年6月5日~12日,第一届联合国环境大会在瑞典的斯德哥尔摩召开,会议决定成立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总部位于内罗毕。
1987年9月16日,在联合国环境署的努力下,《保护臭氧层条约》得以签署,该条约也称《蒙特利尔议定书》 ,旨在减少臭氧消耗物质的生产和消费,保护地球脆弱的臭氧层。随后,该议定书于1989年生效。
1992年6月3日~14日,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地球问题首脑会议)在里约热内卢举行,来自100多个国家的领导人出席了会议。这次政府间会议是历史上规模最大的一次,会议通过了一项可持续发展行动纲领,即《21世纪议程》。
2015年12月12日,巴黎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为期两周的谈判迎来了胜利时刻:195个国家首次通过了一项全球气候协议,旨在遏制温室气体排放并敦促采取共同的气候行动。
2016年4月24日,175个国家签署了《巴黎协定》,协定生效并承诺将全球平均气温升幅控制在2摄氏度以内。
2019年9月23日,为了增强雄心并加快执行《巴黎协定》,秘书长古特雷斯邀请领导人参加气候行动峰会,共商应对全球气候紧急情况的计划。此次峰会中,各国政府、私营部门、民间社会、地方当局和其他国际组织齐聚一堂,在以下六个领域制定解决方案:全球向可再生能源过渡;可持续且具有抵御能力的基础设施和城市;可持续农业、森林和海洋管理;应对能力和适应气候影响;协调公私融资与净零排放经济。
2021年10月31日至12月12日,在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缔约方会议第二十六届会议)上,经过两周紧张的谈判,近200个国家通过了《格拉斯哥气候公约》。虽然《公约》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全球的气候变化格局,但确实取得了重要进展。《公约》承认全球气候状况紧急,并决心继续努力将全球气温上升控制在1.5°C以内。
2023年3月22日~24日,联合国2023年水事会议举行,该会议由塔吉克斯坦和荷兰政府共同主办,是近三十年来举办的第一次联合国水事会议,该会议是动员会员国、联合国系统以及利益攸关方采取行动在全球范围内成功解决问题的分水岭。为了促进行动,会议希望人们能在该方案的激励下就《水行动议程》做出自愿承诺。
2023年9月18日~19日,联合国举行持续发展目标峰会,峰会的召开标志着开始了加快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新阶段,峰会就迈向2030年的转型和加速行动提供了高级别政治指导。峰会由大会主席召集,标志着实现《2030年议程》的期限已经过半。这是大会高级别周的核心活动,致力于应对多重连锁危机给世界带来的影响。
2023年9月20日,联合国召开气候雄心峰会,旨在展示政府、企业、金融机构、地方当局、民间社会的“先行者和实干家”等领袖的努力,他们提出了可信的行动、政策和计划,而非仅仅是承诺,致力于加快实现全球经济脱碳和气候公正,支持秘书长提出的《气候行动加速议程》。
2023年10月30日~12月13日,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二十八(缔约方会议第二十八届会议)上,各国代表就制定“转型脱离化石燃料”路线图达成一致,这在气候大会的历史上尚属首次。然而,对于“逐步淘汰石油、煤炭和天然气”这一长期呼吁,协议未直接提及。秘书长安东尼奥·古特雷斯表示,在历经了多年的阻滞之后,“化石燃料”终于在成果文件当中被提及,被当作了造成气候变化的主要原因。他强调,必须以公正和平等的方式结束化石燃料时代。
改革背景
冷战的结束让各国对加强联合国在全球事务中的作用抱有更大的期望。面对新的国际形势,改革联合国的呼声日渐高涨。联合国改革,意味着利益和权力的重新调整和分配,不同会员国和阵营都有各自的诉求。美国一直想减少对联合国的投入,要求提高联合国的管理效力。英法为代表的传统发达国家希望维持在联合国的既有优势地位,而德国和日本这样的新兴发达国家和印度、巴西等新兴发展中大国则提出要进入安理会分享权力。更多的中小国家希望联合国帮助其减少贫困和改善民生,同时主张限制大国在联合国的特权。
联合国改革要平衡这些不同的利益,但要同时满足各种诉求显然是不可能的。改革应立足于提高联合国解决全球性难题和挑战的能力,并引领世界的可持续和平与发展。会员国应基于发挥联合国在国际事务中的核心作用这一共识,团结合作,支持联合国的和平、发展和人权事业。同时,联合国目前的机构设置和功能运作确实存在一些弊端,难以有效应对国际社会的各种新型威胁和挑战,因此需要加快改革,增强协调各国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的能力。
改革进程
1965年,联合国首次进行重大改革,对宪章第23条、第27条、第61条、第109条进行修正,安理会理事国由11国增至15国,经社理事会理事国,18国增至27国,后又增至54国。联合国改革在会员国主导下,主要由秘书长推动。
加利时期
1991年12月3日,联合国大会任命加利为联合国第六任秘书长。作为冷战后的第一位秘书长,加利提出了许多关于联合国改革的设想和方案,包括在《和平纲领》中提出的新安全观及改革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的新设想。
这一时期,有关精简机构、提高效率、解决财政危机、改革安理会和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等方面的改革建议也陆续被提了出来。1993年联合国还成立了一个关于安理会改革和扩大问题的工作小组。一些改革方案提出了建立经济安全理事会、环境理事会及人权理事会的建议。但加利秘书长的任期只有一届,他所倡议的许多改革设想和方案没有被付诸实施。
安南时期
1996年12月17日,联合国大会任命科菲·安南为联合国第七任秘书长。安南就任联合国秘书长后,立即着手联合国改革的工作。在任期内,他呼吁对联合国各主要机构实施 “根本性”的改革。
安南提出并实施的一系列改革措施,包括1997年以《革新联合国:改革方案》为代表的改革方案,2002年以《加强联合国:进一步改革纲领》为代表的改革方案,以及2005年以《大自由:实现人人共享的发展、安全和人权》为代表的改革方案。除了对秘书处、管理部门实施了机构改革外,安南也提出了对联合国安理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和托管理事会进行改革的设想,正式提出了扩大安理会的改革方案。2005年联合国大会60届会议之后,新的人权理事会取代了旧的人权委员会,同时还成立了建设和平委员会。在人权理事会和建设和平委员会成立之后,联合国发展系统与管理领域的改革问题日益突出。2006年,安南又在《着力改革联合国:构建一个更强有力的世界性组织》报告中就人力资源和管理等方面的改革提出了进一步的设想,并建立了一个有关发展、人道主义援助和环境领域改革的高级别小组,提出了联合国改革发展系统的一系列建议。
安南任期内推动的改革规模最大、涉及范围最广业最为深远。
潘基文时期
2007年1月1日,联合国大会任命潘基文为联合国第八任秘书长。在潘基文任期内,安理会改革一直在缓慢地推进,关于经社理事会的改革也在讨论中,管理、发展、人道主义援助和环境领域启动了围绕“一个联合国”、“系统一致性”的改革。在改革方面,潘基文将精力主要集中在秘书处的改革上,主要措施包括提高秘书处效率、加强问责制建设和独立监督、审计制建设,促进各系统的协调一致等。潘基文也成为第一个公布个人财产状况的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还对“维持和平行动部”和“裁军事务部”进行了调整,潘基文解释说,国际裁军谈判和联合国维和行动近来很少取得“富有价值的成果”,改革将使“秘书长本人在裁军和核不扩散领域发挥更大作用”。
古特雷斯时期
2017年1月1日,联合国大会任命安东尼奥·古特雷斯为联合国第九任秘书长。2021年6月18日,安东尼奥·古特雷斯通过投票正式连任第十任联合国秘书长。自上任以来,安东尼奥·古特雷斯就提出了联合国改革的建议。对联合国的发展、管理、和平与安全方面进行改革。
发展改革方面,《2030年议程》规定,要对联合国发展系统进行大胆变革,建立以具有战略性的联合国发展援助框架为中心并由公正、独立、拥有权能的驻地协调员领导的新一代国家工作队。通过改革,驻地协调员的职能现已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驻地代表的职能分开。
管理改革方面,安东尼奥·古特雷斯为秘书处提出了新的管理模式。为应对全球挑战,并在快速变化的世界中继续与实际需要相切合,他设想在联合国增强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权能、简化流程、加强问责制、提高透明度、改进任务执行情况。拟重组现有的外勤支助部和管理事务部,成立管理战略、政策和合规部和业务支助部这两个新部,目的是确保联合国管理结构能更好地支持所有高级管理人员有效交付方案和任务。
在与秘书处各实体和会员国接触后,秘书长确定了需要在管理改革中重点关注的六个优先领域:改善服务交付的速度和反应能力;使管理结构更加协调一致;加强绩效管理文化;确保有效管理执行任务所需资源;提高透明度和加强问责制;增强会员国与秘书处之间的信任。
和平与安全改革方面,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将预防和保持和平作为优先工作;提高维持和平行动和特别政治任务的成效和一致性;逐步建立单一、一体化的和平与安全支柱;使其与发展支柱和人权支柱更加紧密地衔接,加强一致性和跨支柱协调。改革的五点内容:建立一个政治和建设和平事务部和一个和平行动部;建立一个单一的政治-行动构架,由数名承担区域职责的助理秘书长负责,并向主管政治和建设和平事务副秘书长和主管和平行动副秘书长报告工作;设立一个由秘书长、主管政治和建设和平事务副秘书长和主管和平行动副秘书长组成的常设主管小组;加强某些优先领域,以确保整个和平与安全支柱的一致性和协调性;对和平与安全支柱的工作方式进行若干非结构性变革。
政治和建设和平事务部将把现政治事务部(政治部)的战略、政治和行动职责与建设和平支助办公室(建和支助办)的建设和平职责结合在一起。政治和建设和平事务部将对政治和建设和平问题承担全球责任,并将在整个冲突过程中管理一系列工具和活动,以确保采取更为统一的办法来预防和解决冲突,提供选举援助,建设和保持和平。该部将为所有特别政治任务提供战略、政治、行动和管理方面的咨询、指导和支助。
和平行动部将成为联合国和平行动的综合“卓越中心”,在部署了其职权范围内和平行动的国家负责根据任务规定预防、应对和管理冲突并保持和平。这包括促进和执行政治协定,为和平行动提供战略、政治、行动和管理方面的综合咨询、指导和支助;制定政治、安全和综合战略,领导和平行动的综合分析与规划,为和平行动提供支助。
改革问题
随着相对容易的改革问题的完成,安理会改革成为联合国改革的重点和热点。讨论比较多的改革问题还包括振兴大会、加强经济社会理事会的作用,以及维持和平行动领域的改革等。
安理会改革问题
2005年安南秘书长在汇总各种改革方案的基础上,提出了关于安理会改革的两套方案,但两方案均未获得一致性认同。关于安理会改革的讨论仍然围绕五个主要问题进行,即新增安理会成员类别问题、否决权问题、区域席位分配问题、扩大后安理会规模问题,以及安理会工作方法问题。2009年2月联大决定启动有关安理会改革的政府间谈判,这无疑是安理会改革进程的一个新阶段。谈判主席也就安理会改革的各方立场提交了报告,一些国家认为,已经形成了关于安理会改革的谈判“文本”。但另一些国家则认为,所谓“文本”只是一个对目前各种方案的归纳,包含了各种有争议的建议,而且也没有得到所有会员国的认同。
从目前看,在安理会改革问题上,持不同改革立场的集团仍然坚持自己的原则,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改变或妥协。“四国集团”的态度一直比较明确,即同时扩大常任和非常任两类理事国席位,新增否决权问题可以暂时搁置。绝大部分非洲国家也仍然主张扩大两类安理会理事席位,并坚持非洲国家获得两个带有否决权的常任理事国席位。“团结谋共识”集团还是主张只扩大非常任理事国席位。当然,这几支力量也有一些交叉,比如有一些非洲国家就更倾向于“四国集团”的立场。小国集团(Accountability, Coherence, and Transparency ,ACT)则坚持将改革重点放在安理会工作方法上,包括改革维持和平行动、加强问责、透明和一致性,加强国际刑事法院与安理会关系,不对种族清洗罪、战争罪和反人类罪使用否决权,以及加强区域组织、制裁机制和预防机制的作用等。
振兴大会的改革
关于加强联合国大会的改革不如安理会改革那么引人瞩目,但会员国已经就改革大会工作提出了许多建议,这些建议也一直在讨论之中。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大会工作振兴项目被列入议程。目的是振兴和改进大会工作程序,提高大会工作效益,更好发挥大会作用。在联合国第58届大会上,通过了第58/126号和第58/316号决议,分别包含了若干关于振兴大会方面的规定,包括重新安排大会议程,精简议程、改进工作方法等。在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上,各国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重申大会作为联合国主要审议、决策及代表性机构的中心地位,以及在标准订立和国际法编纂方面的作用。会员国也表示要加强大会的作用和权威,以及加强大会主席的作用和领导。
振兴大会工作主要围绕大会作用与权威、大会工作方法、秘书长等联合国行政首长的遴选和任命等。一些具体步骤涉及如加强大会主席办公室作用、大会主席与秘书长关系、大会主席与安理会主席及经社理事会主席之间的定期会议、增强与民间社会的互动、加强与国家和区域议会的合作、举行包容性互动专题辩论等。2010年联合国“振兴大会特设工作组报告”就加强大会在和平与安全领域的作用、权威以及效率和效力问题提出了建议,如允许大会采取紧急行动程序,改革大会与安理会关系,进一步加强联大的权威,对联大的工作方式进行改革等。除了提高大会效率和效益外,大会改革显然关系到大会与联合国其他主要机构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安理会之间的关系,也关系到会员国在联合国中的权力和利益关系。一些会员国主张给予大会和大会主席更大的权力,包括在和平与安全方面的权力,一些会员国则不主张通过大会做出决定,尤其反对在国际和平与安全问题上绕过安理会采取行动的做法。不主张赋予大会主席过大的行政权力。
加强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改革
与安理会改革相比,涉及经社理事会方面的改革更容易取得进展。2006年,联合国大会第61/16号决议提出了关于“加强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目标,强调需要一个更有效的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使之成为政策协调、审议、对话和对经济与社会发展问题提出建议的主要机构。决议的主要内容涉及经社理事会实质性会议的结构、经社理事会在促进全球经济问题对话方面的作用、发展合作论坛、年度部长级审查、经社理事会与人道主义紧急情况、经社理事会与建设和平委员会等方面。2012年里约会议最后文件中也包含了一系列关于加强经社理事会作用的措施,如提升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环境系统的地位和作用,加强国际金融机构与联合国发展系统在社会、经济及环境三方面的业务活动,提高系统一致性和效率等。在联合国70周年来临之际,联合国经济、环境、发展、社会相关机构的创新与改革将有望取得更多进展。尤其是可持续发展2030议程,加强经济社会理事会的作用具有更大改革空间。
秘书长候选人推选程序方面的改革
根据《联合国宪章》,联合国秘书长经安理会推荐由联合国大会任命产生。2006年秘书长换届时,掀起一次关于秘书长推选程序问题的讨论。2016年秘书长换届时,这一问题又被提出。有关秘书长遴选改革方面的建议主要包括:1、设立秘书长推选委员会,负责秘书长推选工作,包括审定候选人资格,向安理会和大会推荐若干候选人。2、制定一套旨在选出最佳候选者的推选程序,对候选人资格及秘书长职位做出说明,明确时间表和正式候选人名单。3、提高透明度,举行公开会议,要求候选人向大会提出施政纲领,使会员国和相关利益方有机会对候选人提出问题,以便开展对候选人的讨论和评价。4、常任理事国宣布在秘书长推选问题上采取多数投票制,不使用否决权。5、公开进入名单的候选人履历和相关信息。从趋势看,秘书长产生的程序会逐渐规范化,更公开、更透明,更具有竞争性。
前景挑战
从联合国面临的改革问题和改革形势看,促进联合国改革的动力和压力都是存在的,改革也是势在必行的。改革是联合国适应国际形势变化,适应国际力量格局变化的结果。不断变化的世界形势和国际力量对比是促使联合国组织变革的重要因素。改革联合国也是联合国组织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需要。面临各种挑战和问题,面临其他国际行为体的竞争,只有不断改革、不断适应,联合国才能体现自身的地位和作用。作为当今最大、涵盖最多国家的组织,尽管不完美,但仍然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这也是会员国从不同立场出发,支持和推动联合国改革的原因。那些得到会员国广泛支持的改革建议与方案,将会被付诸实践。
对联合国这样庞大的组织来说,无论过去还是未来,改革都将是复杂、缓慢的进程,只有那些深思熟虑的、得到广大会员国支持的改革项目,才有可能顺利进行。虽然改革的必要性和大方向得到会员国的支持,但涉及具体的改革方案,190多个会员国之间仍然存在立场上的差异,尤其是安理会改革这类涉及宪章修改程序的改革。因此,改革的磋商、协调也将是十分缓慢的。联合国改革需要平衡代表性、包容性与组织效力、效率之间的关系。一个更有代表性的安理会不一定就更有效率。改革也需平衡不同国家集团的利益关切。例如发展中国家更强调联合国在发展援助和经济合作领域的作用,强调加强联合国在推动建立更公平合理的世界政治、经济秩序上的作用。发达国家则注重联合国在推动国内民主、环境问题、人道主义干预、人权问题等领域的作用。
改革也是不同利益、不同立场的会员国集团之间博弈的结果。会员国在一些改革问题上缺乏政治共识,导致联合国改革进展缓慢,无法满足改革支持者的诉求,使联合国的作用受到影响。但仓促上马、急于求成的改革同样会造成会员国之间的分裂,使改革欲速则不达。在改革问题上,少数大国对一些改革方案使用否决权,或众多小国“围攻”大国以推进小国方案,这种情况是经常发生的,美国也曾用削减会费要挟联合国实施美国提出的改革项目。这是联合国改革面临的困境,这种现实决定了未来联合国改革仍然是一种缓慢、渐进的模式。
事件成就
维护世界和平
联合国建立了止战维和的保障机制,规定了会员国的权利、责任与义务,授权安理会担负起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主要责任,规定强制行动由安理会授权,用集体安全机制替代传统的军事结盟,取代了过时的丛林法则。明确各国主权平等,内政不容干涉,确保领土完整,倡导和平解决争端,禁止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以集体合作消除安全威胁,这些基本准则符合世界各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为维护世界的稳定与安宁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联合国还向世界动乱地区派遣维持和平特派团和观察团,通过国际协调、预防性外交及其他行动制止了多起地区冲突,包括塞拉利昂、利比里亚、布隆迪、苏丹和尼泊尔冲突等。
促进全球发展
联合国重视在全世界提高生活水平,增进人类技能和潜力,并为此投入资源。联合国专门设立了一系列机构,包罗几乎所有关乎社会经济和文化生活的各个方面,并在世界各地开展工作。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在100多个国家驻有工作人员,进行着减少贫穷、促进治理、处理危机和保护环境的项目。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主要从事儿童保护、免疫接种、女童教育和防治艾滋病的工作。贸发会议帮助发展中国家为发展目的最充分利用其贸易机会。世界银行为发展中国家提供贷款和赠款,并在100多个国家支持了1万多个发展项目。 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改变了亿万人的命运。同1990年相比,全球极端贫困人口减少56%,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下降52%,孕产妇死亡率下降45%。
管理和组织协调国际事务
联合国提供国际社会论坛和谈判的场所。大国、小国、观察员、区域性组织、草根组织、跨国公司等都在这里汇集,为了利益、价值观、新理念而频繁活动,联合国是全球对话网络。管理和组织协调国际事务,合理分配国际资源。全球性公域问题都在联合国里得到讨论和关注,金融、债务、粮食、能源、经济可持续发展、气候、环境、扶贫、核扩散、军备控制与裁军、公共卫生、缉毒、反恐、预防犯罪、人权、善治、生物和文明的多样性等。
维护和促进人权
自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世界人权宣言》以来,联合国帮助制定了几十项有关政治、公民、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全面协定。联合国人权机构通过调查个人投诉,将全球注意力集中在酷刑、失踪和任意拘留案件上,促进各国政府改善人权记录。世界各地凡有灾害、瘟疫、战乱等造成饥荒和贫困的地方,都有联合国救援机构的身影。对于非殖民化的推动也取得较大成就。
奖项成就
1954年12月10日,联合国难民署因对欧洲难民事务做出贡献而获得了诺贝尔和平奖。
1961年12月10日,联合国秘书长达格·哈马舍尔德死后获追授诺贝尔和平奖。
1965年12月10日,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被授予诺贝尔和平奖。
1969年12月10日,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被授予诺贝尔和平奖。
1981年12月10日,联合国难民署因为亚洲难民提供救助而第二次获得诺贝尔和平奖。
1988年12月10日,联合国维持和平部队被授予诺贝尔和平奖。
2001年12月10日,联合国及秘书长科菲·安南获得诺贝尔和平奖。
2005年12月10日,国际原子能机构与巴拉迪获得诺贝尔和平奖。
2007年12月10日,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和阿尔伯特·阿诺德·戈尔获得诺贝尔和平奖。
2020年12月10日,联合国粮食署获得诺贝尔和平奖。
关系背景
中国是联合国创始会员国之一,是第一个在《联合国宪章》上签字的国家。1971年10月25日,第26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关于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一切合法权利的第2758号决议,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代表是中国在联合国组织的唯一合法代表。中国坚定支持联合国在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坚定支持多边主义,坚定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中国将继续与联合国加强合作,推动以对话协商解决地区热点问题,应对好各种全球性威胁和挑战。中国将继续做世界和平的建设者、全球发展的贡献者和国际秩序的维护者,与各国携手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中国的联合国外交在不同时期表现出不同特点,但一直坚持多边主义、奉行不干涉内政原则、积极维护发展中国家的权益。这体现了中国联合国外交的传承性,也是中国外交的特色和优势。冷战结束后,中国积极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大力支持联合国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中国分摊的会费和维和经费已上升到第二位,且及时、足额交纳。 中国通过倡导合作共赢的新型国际关系、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与联合国合作共建“一带一路”、积极参与维和行动、推动可持续发展议程的落实等,始终支持联合国的工作,不断加强与联合国的合作。
贡献价值
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
中国坚持客观公正立场,坚持倡导通过对话协商化解分歧,坚持不干涉内政原则,坚决反对在国际事务中动辄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积极参与朝鲜半岛核、伊朗核、阿富汗、缅甸、巴以、叙利亚、利比亚、苏丹、南苏丹等重大地区热点问题的政治解决,不断探索和实践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和地区热点问题解决之道。中国努力维护安理会权威和团结,积极支持联合国依据授权开展斡旋,支持联合国同区域和次区域组织协调合作,为维护世界和平安全作出贡献。
自1990年以来,中国已向近30项联合国维和行动派出维和人员5万余人次。中国是联合国维和行动第二大出资国和重要出兵国,在五个常任理事国中派出维和人员数量名列第一,目前有2200余人在联合国8个任务区执行任务。中国已组建8000人规模维和待命部队和300人规模常备维和警队,成为联合国维和待命部队中数量最多、分队种类最齐全的国家。
中国积极参与国际军控与裁军进程,迄已加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禁止生物武器公约》《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等20多个国际军控条约和机制,建设性参与相关国际会议及机制工作,及时公布遵约情况,不断完善国内履约法律体系和国家履约措施,加强国家履约机构能力建设。中国建设性参与联合国及相关国际机构关于军控裁军问题的审议和谈判,主动提出不首先使用核武器等中国倡议和中国方案,推动建立《禁止生物武器公约》核查机制,为促进国际和平与安全、维护全球战略稳定作出积极贡献。中国支持联合国在国际反恐斗争中发挥主导作用,支持安理会通过的一系列反恐决议。 从参与国际军控与裁军进程,到推进反恐、数字治理、生物安全、气候变化等领域国际合作,中国为维护世界和平稳定注入强大正能量。
促进全球发展
中国高度重视落实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率先发布落实议程的国别方案和三期进展报告,提前10年完成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减贫目标,为在全球范围内推进减贫事业、实现可持续发展作出巨大贡献。 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始终同其他发展中国家守望相助,积极推进南南合作和南北对话,向160多个发展中国家提供发展援助。中国坚定维护发展中国家的正当权利和发展空间,无私分享治理和发展经验,帮助广大发展中国家破除发展瓶颈,共促包容普惠发展。
中国推动将发展问题置于全球宏观政策框架的核心位置, 提出共建“一带一路”倡议。该倡议秉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141个国家和包括19个联合国机构在内的32个国际组织签署了“一带一路”合作文件, 助力沿线各国共同发展;积极增加全球公共产品供给,努力缩小南北差距, 为完善全球治理体系、促进全球共同发展、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了中国智慧与中国方案。 中国积极推动应对气候变化全球合作,2015年,中方在《巴黎协定》谈判中推动各方相向而行、凝聚共识,为协定如期达成作出重大贡献。中国坚定推动生物多样性国际合作与交流,深度参与《生物多样性公约》治理进程,严格履行条约义务,积极推进全球生物多样性治理,是生物多样性多边进程的重要参与者、贡献者和引领者。
推动国际法治建设
中国加入几乎所有普遍性政府间国际组织,参加了600多项国际公约及修正案,善意履行条约义务,切实兑现国际承诺,坚定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坚定支持广大发展中国家维护自身海洋权益的努力,为促成《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最终达成发挥重要作用。积极推动网络、深海、极地、外空、反腐败等新兴领域国际规则的谈判和制定工作。深入参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谈判,坚定维护《公约》反腐败国际合作主渠道地位,积极参加历届缔约国会议和相关工作组会议,认真履行《公约》义务,高度重视《公约》履约审议。中国是《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重要参与方和忠实践行者,致力于全面、有效落实《公约》规定,通过完善国内立法、开展各类国际合作、加强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和能力建设援助,坚决有力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中国坚定支持联合国司法机构工作,积极参加国际司法活动,坚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等重要国际法原则。
国际事务中发挥核心作用
中国坚定主张,世界只有一个体系,就是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只有一个秩序,就是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只有一套规则,就是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中国积极参与联合国各领域工作,推动联合国聚焦发展中国家的关切和诉求。迄今共向基金供资1.2亿美元,启动开展112个合作项目,为联合国和平与发展工作提供助力。中国始终坚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坚持会员国主导,以有效行动为导向,推动全球治理体系更好地反映国际格局的变化,更加平衡地反映大多数国家特别是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意愿和利益,更为有效地应对全球性挑战。 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始终同其他发展中国家守望相助,积极推进南南合作和南北对话,向160多个发展中国家提供发展援助。中国坚定维护发展中国家的正当权利和发展空间,无私分享治理和发展经验,帮助广大发展中国家破除发展瓶颈,共促包容普惠发展。
促进和保护人权
中国是国际人权事业的积极参与者、建设者和贡献者。中国加入或批准26项国际人权文书,包括6项核心人权公约,为《发展权利宣言》《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等多个重要国际人权文书的制定发挥了建设性作用。深入参与多边人权机制工作,五次当选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成员,倡导恪守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及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秉持公正、客观和非选择性原则,同等重视、系统推进各类人权。中国推动人权理事会通过“发展对享有所有人权的贡献”“在人权领域促进合作共赢”“殖民主义遗留问题对享有人权的负面影响”等决议,多次代表发展中国家就“落实发展权”“减贫促人权”“促进国际人权合作”“促进全球疫苗公平分配”等作共同发言,为全球人权治理贡献智慧和力量。同20多个国家和地区组织建立人权对话或磋商机制,致力于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开展人权交流与合作。
推进社会领域发展与合作
中国积极参与联合国在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卫生、妇女、青年等领域工作,开展层次丰富、形式多样的合作,促进文明交流互鉴,推动人类全面发展进步。中国始终坚持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建立了包括100多部法律法规在内的全面保障妇女权益法律体系,妇女在中国减贫人口中占到一半,在全社会就业人员中超过4成,义务教育阶段基本实现性别平等。中国积极分享妇女事业发展成功经验,并成功主办了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中国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起成立了女童和妇女教育奖,旨在表彰为促进女童和妇女教育作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个人,至今已连续成功举办6届。该奖是教科文组织女童和妇女教育领域唯一奖项,已成为中国同教科文组织务实合作的典范。
中国高度重视体育事业发展,积极支持、参与奥林匹克运动。50年来,中国多次举办了奥运会、残奥会、青奥会、亚运会等大型综合性国际体育赛事,并大力普及奥林匹克运动,为世界奥林匹克运动贡献了中国力量。中国积极参与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举办的青年论坛,同有关各方分享中国在加强青年教育、落实联合国青年战略的经验方法,助力全球青年事业发展。中国积极支持各国青年来华学习交流,包括设立中非创新合作中心,推动青年创新创业合作,为阿盟举办青年人才培训班,实施中拉青年科学家交流计划等。 中国推动将发展问题置于全球宏观政策框架的核心位置,推动制定和落实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与伙伴国家持续深入推进共建“一带一路”,助力沿线各国共同发展;积极增加全球公共产品供给,努力缩小南北差距,为破解发展难题贡献中国方案。
提升人类卫生健康水平
中国积极参与全球卫生事务,坚持依法科学防治,连续实施多个艾滋病防治五年计划,受艾滋病影响人群生活质量进一步提高,社会歧视进一步减轻,艾滋病整体疫情持续控制在低流行水平。经过多年努力,中国于2021年正式获得世界卫生组织消除疟疾认证。中方始终高度关注非洲埃博拉疫情,积极响应非洲国家呼吁,率先向疫区及周边国家提供大量医疗援助,派遣大量疾控专家和医护人员同非洲人民并肩战斗。支持世卫组织等联合国机构调动全球资源,加快疫苗和药物的研发,协助非洲加强公共卫生能力建设,帮助非洲发展。
中国积极响应联合国发起的全球人道主义应对计划,向150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提供物资援助,向200多个国家和地区出口防疫物资,对外共提供了3200多亿只口罩、39亿件防护服、56亿人份检测试剂盒。截至2021年10月中旬已向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提供了超过15亿剂新冠疫苗,为建立全球免疫屏障作出重要贡献。
现状问题
联合国机构落户中国的策略和加强国际组织人才培养推送的路径。无论是中国联合国外交的转型,还是推动“两个构建”和“一带一路”建设,都需要一定的支撑体系。联合国机构落户和国际组织人才培养推送是中国联合国外交的短板,亟待加强。
1997年,国际竹藤组织是第一个总部设在中国的政府间国际组织。2001年,上海合作组织成立,是第一个以中国城市命名的国际组织,秘书处设在北京。目前,总部设在中国的政府间国际组织约有0个。此外,还有约30个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和若干联合国专门机构的二类机构和项目机构总部设在中国。但还缺少“重量级”的联合国机构和国际组织总部落户中国。中国是联合国体系中地域代表性不足的会员国,不仅总量少,中国籍的专业和中高层管理人员也严重不足。我国不断高度重视国际组织人才的培养和推送工作,这一方面是为了适应全球治理和国际化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改变联合国和国际组织中中国籍职员代表性不足的问题。在国际组织人才培养与推送的实践中,我国形成了“政府—高校—社会”三方联动的路径和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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