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夷三族 编辑
夷三族,是秦汉时期的一种刑名,即凡犯特殊重罪,尤其谋反、谋叛、谋大逆等十恶之罪名者,虽无犯意之联络,但基于政策上之考虑,处以诛灭三族之极刑,以收威吓惩戒之效。三族:有说是父母、兄弟、妻子为三族;还有的说是以父亲、母亲、妻子为三族。
中文名:夷三族
时代:秦汉时代
性质:刑名
争议内容:父母、兄弟、妻子是三族
夷三族
秦、汉时代之刑名,即凡犯特殊重罪,尤其谋反谋判谋大逆等十恶之罪名者,虽无犯意之联络,但基于政策上之考虑,处以诛灭三族之极刑,以收威吓惩戒之效。此乃亲属一体之观念在刑事法上具体之表现。《史记·秦本纪》说:“二十年,法初有三族之罪。”《后汉书·杨终传》亦说:“秦政酷烈,一人有罪,延及三族。”可见夷三族首创于秦代之刑名。自汉取代秦后,汉高祖令萧何作九章之律时,有夷三族之令。至高后元年(西元前187年),鉴于该刑之残酷而加以废除。其后发生新垣平之叛乱。为惩治叛徒,不得不恢复三族之诛。汉初,彭越、韩信等诸名将受夷三族之刑。三族之范围,因时代不同,说法不一。《仪礼·士婚礼》注说:“三族限于同宗之久昆弟、己见弟及子昆弟。”《史记·秦本纪》张晏注则谓:“父、兄弟及妻子。”《史记·秦本纪》如淳注则谓:”父族、母族及妻族。“《汉书·刑法志》之夷三族,乃依据张晏注之见解:”孝文元年,诏丞相、大尉、御史,今犯法者己论,而使无罪之父母、妻子,同产坐之及收,朕甚勿取。至于当三族之人,依刑法志,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其后,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之人,又先断其舌,故谓之具五刑。“(1)谓父、子、孙。《周礼·春官·小宗伯》:”掌三族之别,以辨亲疏。“郑玄注:”三族,谓父、子、孙。“《仪礼·士昏礼》:”惟是三族之不虞,使某也请吉日。郑玄注:”三族,谓父昆弟、己昆弟、子昆弟。按,前注据父言之,故云子、孙后注据子言之,故云己与子,二注义同。“参阅孙诒让《周礼正义》。
(2)谓父族、母族、妻族。《大戴礼记·保傅》:”三族辅之。”卢辩注:“三族,父族、母族、妻族。“《庄子·徐无鬼》:”夫与国君同食,泽及三族,而况父母乎!成玄英疏:三族,谓父母族、妻族也。“《后汉书·杨终传》:”秦政酷烈,违啎天心,一人有罪,延及三族。“李贤注引《汉书音义》:”父族、母族、妻族也。“
(3)谓父母、兄弟、妻子。《史记·秦本纪》:”法初有三族之罪。“裴骃集解引张晏曰:”父母、兄弟、妻子也。“
与诛三族区别
诛三族和夷三族基本上是一个意思,没什么大区别。可以联称诛夷三族为诛字:把罪人杀死:害民者~。~灭。~锄。~戮。伏~。夷字:弄平:~为平地.。消灭:~灭。族~(诛杀犯罪者家族)。 夷三族系秦、汉时代之刑名。汉兴之初,虽有约法三章,网漏吞舟之鱼。然其大辟,尚有夷三族之令。令曰:“当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右止,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彭越、韩信之属皆受此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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