殉夫 编辑

古代社会风俗的一种

古代社会风俗的一种。自宋儒对于妇女贞节的态度加严后,夫死守节成为妇女的义务及崇高的道德行为,发挥至极端,贞节观念宗教化,即变成夫死而妻以身殉,称为“殉夫”、“殉节”或“节烈”。自尽而死的妇女称为“烈妇”。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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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殉夫

方式:有绝食、自刎、投水火等

最常见者:自缢

分类:古代社会风俗的一种

殉夫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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殉夫殉夫

其方式有绝食、自刎、投水火、吞金、服毒,最常见者为自缢。一般,殉夫的妇女多无子嗣(包括过继之子)或未生育者,有子嗣乾则须抚孤成人。由于明代统治阶级的有意提倡,明代开始出现大量“节妇”以及殉夫而死的烈妇。

史籍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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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教代典簇方面,成祖孝文皇后编有《内训》、解缙等编有《古今列女传》提倡妇德,奖劝贞节;在法制方面,洪武元年,明太祖即下诏,“民间寡妇三十以前夫亡守制,五十以后不改节者,旌表门闾 ,除免本家差役,”因而,家族为逃避差役,往往强迫妇女守节(《明会典》)。其间,最为惨痛者为未过门之室女因未婚夫死亡而“殉节”,此种野蛮做法曾遭到明归有光、清毛奇龄、钱寺昕、汪中、俞正燮等进法步学者的批判与谴责 。入清后,康熙帝曾以人命至重为理由,指出不可提倡殉清,然积重难返,由于封建家族利益、社会舆论,妇女自身的内在压力等复杂原因,大量妇女惨死于殉夫的陋俗中。前人统计,二十四史中,《宋史》以前,《列女传》、《后汉书.列女传》等所传妇女,多取才德出众过人的女婿生,虽被掳至匈奴、生子赎归、再嫁董祀的蔡文姬亦得列入,不专着眼于贞节,至《宋史》始专注于不屈于强暴、不再嫁而守贞的事迹,共记录女性五十五人,《元史》记一百八十七人,《明史》记三百零八人,而实际上修史时发现明代“节烈”传记不下万余人。直至辛亥革命前后至“五四”运动,强迫和提倡妇女“节烈”的封建礼教才遭到较为有力的揭露与批判。《北史.列女传》:“盖女人之德虽在于温柔,主节垂名咸资于贞烈。”《元史.列女传》:“衣氏,汴梁儒生孟志刚妻。志刚卒,贫而无子......是夕,衣氏具鸟黍祭其夫,家之所有悉散之邻里及同居防媪,曰:‘吾闻一马不被二鞍,吾夫既死,与之同棺共穴可也。’遂自刎死。”《清史稿.列女传序》:“清制,礼部掌旌格孝妇、孝女、烈妇、烈女守节、殉节、未婚守节,岁会而上,都数千人。”“曾,名如兰,邦基卒,曾立其兄子为后,葬舅姑毕,具牒上具请死,知县慰止之。后十日,题辞,吞金卒。”又“嫁未百日,承麟卒,袁仰药殉。”此外,甚至有家族搭台,父母兄弟迫女自尽者。参阅清周亮工《闽杂记》卷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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