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原组成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为主管全国文化艺术事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原组成部门,成立于1954年9月,其前身为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 。

1970年6月,中共中央决定,撤销文化部 。1975年1月,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恢复文化部 。2018年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不再保留文化部 。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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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机构属性:国务院原组成部门

首次设立时间:1954年9月

首次撤销时间:1970年6月

第二次设立时间:1975年1月

第二次撤销时间:2018年3月

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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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设立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简称“文化部” 。

1970年6月,中共中央决定,撤销文化部,成立国务院文化组 。

恢复设立

1975年1月,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恢复文化部的设置 。

1982年5月,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部委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将文化部、对外文化联络委员会、国家出版事业管理局、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合并,设立文化部 。

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组建文化和旅游部,不再保留文化部 。

机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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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9号),文化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文化艺术方针政策,起草文化艺术法律法规草案。

(二)拟订文化艺术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艺术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三)指导、管理文学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管理全国性重大文化活动。

(四)推进文化艺术领域的公共文化服务,规划、引导公共文化产品生产,指导国家重点文化设施建设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

(五)拟订文化艺术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文化艺术产业发展,推进对外文化产业交流与合作。

(六)拟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起草有关法规草案,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

(七)指导、管理社会文化事业,指导图书馆、文化馆(站)事业和基层文化建设。

(八)拟订文化市场发展规划,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对文化艺术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指导对从事演艺活动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

(九)负责文艺类产品网上传播的前置审批工作,负责对网吧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行经营许可证管理,对网络游戏服务进行监管(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

(十)拟订动漫、游戏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动漫、游戏产业发展。

(十一)拟订文化科技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推进文化科技信息建设。

(十二)指导、管理对外文化交流和对外文化宣传工作,组织拟订对外及对港澳台的文化交流政策,指导驻外使(领)馆及驻港澳文化机构的工作,代表国家签订中外文化合作协定,组织实施大型对外文化交流活动。

(十三)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

机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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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9号),文化部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综合协调机关和直属单位业务;督促部重大事项的落实;拟订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信息、保密、信访工作和机关财务工作;管理机关行政事务。

(二)政策法规司

拟订文化艺术方针政策,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统筹协调重要文化政策调研工作;拟订文化艺术中长期发展规划;承办机关法律事务;指导文化艺术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三)人事司

负责机关、直属单位和驻外文化机构的人事管理、教育培训、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等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文化艺术行业人才建设规划,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指导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工作。

(四)财务司

管理文化行政事业经费;指导、监督驻外文化机构和直属单位的财务工作;负责文化系统的统计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基本建设、国有资产、政府采购和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国家重点文化设施建设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负责驻外中国文化中心建设工作。

(五)艺术司

拟订文学艺术事业发展规划;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艺品种,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文艺作品和代表国家水准及民族特色的文艺院团,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指导、协调全国性艺术展演、展览以及重大文艺活动。

(六)文化科技司

拟订文化科技发展规划;协调国家重点文化艺术科研项目攻关及重大成果推广;推进文化科技信息化建设;负责高等艺术院校共建工作;指导文化行业艺术职业教育;组织拟订艺术考级的政策和标准并协调、监督和实施;承担跨省艺术考级机构的审批工作。

(七)文化市场司

拟订文化市场发展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法规草案;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推动副省级城市和地市级以下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执法力量的整合;对文化领域的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对文艺演出、文化娱乐和文化艺术品市场进行监管;承担网络音乐美术娱乐、网络动漫(不含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业务和手机音乐的前置审批工作;协调动漫游戏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指导行业协会工作;在使用环节对进口互联网文艺类产品内容进行审查;负责对网吧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行经营许可证管理,对电子游戏机在生产、进口和经营环节上进行内容监管;对网络游戏服务进行监管(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指导对从事演艺活动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

(八)文化产业司

拟订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法规草案;扶持和促进文化产业建设与发展;推进文化产业信息化建设;指导文化产业基地和区域性特色文化产业群建设;督促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实施,负责推进对外文化产业交流与合作。

(九)社会文化司

拟订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法规草案;指导群众文化、少数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指导图书馆和文化馆(站)事业;指导文化信息资共享工程建设和古籍保护工作;指导基层群众文化活动,指导村文化活动室和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建设。

(十)非物质文化遗产司

拟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起草有关法规草案;拟订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项目保护规划;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承办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项目的申报与评审工作;组织实施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承担清史纂修工作。

(十一)对外文化联络局(港澳台办公室)

指导、管理对外文化交流和对外文化宣传工作;组织拟订对外及对港澳台的文化交流政策,起草有关法规草案;指导驻外使(领)馆及驻港澳文化机构的工作;指导、管理中国驻外文化中心的工作,管理外国在华文化中心的工作;组织开展对港澳台的文化交流工作;承办中外文化合作协定签订的有关工作;组织大型对外文化交流活动。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国家文物局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局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

人员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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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9号),文化部机关行政编制为327名(含两委人员编制10名、援派机动编制2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39名)。其中:部长1名、副部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44名(含部长助理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3名) 。

历任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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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雁冰(1954年9月—1965年1月)

陆定一(1965年1月—1965年5月)

肖望东(1965年5月—1967年1月)

于会泳(1975年1月—1976年10月)

黄镇(1977年12月—1980年12月)

周巍峙(代部长)(1980年12月—1982年4月)

朱穆之(1982年4月—1986年3月)

王蒙(1986年3月—1989年9月)

贺敬之(代部长)(1989年9月—1992年11月)

刘忠德(1992年11月—1998年3月)

孙家正(1998年3月—2008年3月)

蔡武(2008年3月—2014年12月)

雒树刚(2014年2月—2018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