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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编辑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是由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中国共产党核心权力机构,简称中共中央。该机构自1927年中国共产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开始设立,取代了此前的中国共产党中央执行委员会。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由中央委员和中央候补委员组成。其主要负责人现称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总书记,简称中共中央总书记。
中文名: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成立时间:1927年
性质:中共领导机关
简称:中共中央
驻地:北京
任期:每届五年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是党的组织体系的大脑和中枢,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涉及全党全国性的重大方针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和解释。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全国代表大会,决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讨论中央委员会向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向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党章修正案,并决定提请全国代表大会审查和审议。必要时决定召开党的全国代表会议,决定全国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
(二)选举产生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通过中央书记处成员,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批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增选、增补中央领导机构成员,增补中央书记处成员、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
(三)听取和讨论中央政治局工作报告。
(四)讨论和决定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
(五)讨论决定国家主席、副主席推荐人选,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人员推荐人选。
(六)决定递补中央委员会委员;决定或者追认给以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的处分。
(七)讨论和决定党治国理政、管党治党中其他重大问题和事项。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的职权由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行使。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人选应当集中各地区、各部门、各条战线、各个行业党的执政骨干和优秀代表,政治坚定、素质优良、分布均衡、结构合理,能够担负起治党治国治军、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历史重任。
中央委员会委员出缺,由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名称变更
机构名称变更
第一届:中国共产党中央局
第二至四届:中国共产党中央执行委员会
第五届至今: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负责人称谓变更
第一届:中国共产党中央局书记
第二、三届:中国共产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长
第四届:中国共产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总书记
第五届: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总书记
第六届: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治局主席
第七至十一届: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
第十二届至今: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总书记
任期变动
1922年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第一个《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中央执行委员会任期一年”,“得连选连任”。
1927年中国共产党第五届中央政治局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不再规定中央(执行)委员会“任期一年”。
自1982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开始规定:“党的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地改变。”
驻地变迁
第一届:上海
第二届:上海→北京→广州
第三届:广州→上海
第四届:上海→武汉
第五届:武汉→上海
第六届:上海→瑞金→延安
第七届:延安→西柏坡→北平(北京)
第八届至今: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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