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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戏剧家协会 编辑
内蒙古戏剧家协会成立于1956年,现有844名会员,其中中国戏剧家协会会员244名,有20%的会员获得高级和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60%的会员获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有众多编剧、导演、演员、美术设计、音乐设计成为全区乃至全国有影响的戏剧人才。
中文名:内蒙古戏剧家协会
成立年份:1956年
会员人数:844名会员
内蒙古自治区是以蒙古民族为主体的民族地区,反映蒙古民族历史和现实生活成为戏剧家们的自觉追求。几十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戏剧艺术家们用现代意识开展民族文化资源,并用民族的艺术形式(如蒙古剧),将神奇的草原文化提升到时代的高度,从而使民族戏剧成为中华戏剧大花园中的一枝奇葩。
回顾内蒙古自治区半个世纪以来的戏剧发展历程,前期(1942年至1949年)处于萌发成长时期,戏剧家的革命激情和戏剧审美形式还没有达到水乳交融。中期(1949年至1978年)处于发展成熟期,戏剧的思想性和审美性在紧张磨合,也有思想性和审美性统一的戏剧出现。后期(1978年至2002年)处于繁荣辉煌期,戏剧的审美性提到一定高度,思想性和审美性统一的戏剧大量涌现。
萌发成长期(1942年至1949年)
1942年5月23日毛泽东同志的《讲话》发表后到1947年5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成立再到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8年间,自治区的戏剧事业作为新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处于萌发和成长的时期。这个时期,革命文艺工作者周戈、布赫、陈清漳、刘佩欣等亲自参加了延安文艺整风并把毛泽东同志《讲话》精神带回内蒙古,推动了内蒙古革命戏剧活动的开展。这个时期的戏剧大都是反映革命斗争生活的。其代表作品有:秧歌剧《一朵红花》、话剧《额尔登格》、歌舞剧《蒙古之路》、歌剧《酒》,特别是周戈创作的蒙汉文歌剧《血案》及《黄花鹿》、《白花蛇》的出现,在当时产生巨大社会反响,将这个时期的戏剧推向高潮。当时很多蒙汉青年投身革命就是因为受到革命戏剧演出的影响。
发展成熟期(1949年至1978)
1949年至1978年是内蒙古自治区戏剧事业发展成熟时期。这个时期,祖国进入了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努力反映自治区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建设边疆、保卫边疆的现实生活,成为戏剧家们的艺术追求。这个时期的戏剧具有较强的思想内涵和时代气息。前期代表作品有超克图纳仁的话剧《我们都是哨兵》、薛焰的话剧《在激流中》、吉格木德的歌剧《巴塔桑的婚礼》、布赫的《慰问袋》、敖德斯尔的《草原民兵》。这个时期,二人台艺术得到了长足发展,从而将这个时期的戏剧推向一个新层次,形成自治区解放后的第一个戏剧高潮。后期自治区的戏剧发展仍然保持强劲的势头。石万英的京剧《气壮山河》、高彬等《包钢人》、孙垅的《巴林努火》、宁宝才的话剧《售票所的故事》、超克图纳仁的《戈尔丹大叔》等。尤其是赵纪鑫的京剧《草原英雄小姐妹》的出现,将自治区的戏剧事业推向第二个高潮。
繁荣辉煌期(1978年至2002年)
改革开放以来,内蒙古自治区戏剧事业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进入了令世人瞩目的繁荣辉煌期。前期涌现出的代表戏剧有话剧《昨天的故事》、晋剧《曲折的婚礼》、蒙语歌剧《草原曙光》等。这些作品对那段特定的历史生活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对人的生存权进行了满腔热情的张扬。中期涌现出话剧、歌剧《森吉德玛》、漫瀚剧《丰州滩传奇》、晋剧《三娘子》、话剧《席尼喇嘛》、话剧《渥巴锡汗》等一批反映历史生活的戏剧。由于编导用现代意识审视历史,从而使这些戏剧作品具有极强的时代精神。这期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反映改革生活的戏剧不断涌现。如话剧《春天的困惑》、二人台《光棍娶妻》、二人转《瘸腿财神》、二人台《分粮》、京剧《杀鸡》、二人台《借冠子后传》等。革命历史题材也是这个时期戏剧家们的热门题材,出现了《北疆烈火》、《查干庙》等代表作品。后期的戏剧呈现更加绚烂的色彩,形成更加繁荣的局面。活跃在这个时期舞台上的戏剧有漫翰剧《契丹女》、京剧《北国情》、蒙古剧《安代传奇》、蒙古剧《沙格德尔》、话剧《司法局长》、话剧《旗长您好》、话剧《黑骏马》、话剧《走向绿州》、歌剧《银碗》、歌剧《也兰公主》、歌剧《色楞将军》、话剧《在那座丰碑下》、《走西口》、《卖碗》、《闹元宵》等优秀剧目。超克图纳仁的话剧《满都海斯琴》、二人台《光棍汉与外来妹》。这些作品都参加过国家重大艺术活动,并获得文化部颁发的文华奖和中宣部颁发的“五个一工程”及中国戏剧家协会颁发的曹禺戏剧文学奖等国家戏剧最高奖,形成内蒙古文艺事业发展的一个亮点。
第一条 内蒙古戏剧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内蒙古自治区各民族戏剧家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内蒙古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其宗旨是团结内蒙古自治区戏剧家,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立足本土,立足民族,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为推动民族文化大区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贡献。
第二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在内蒙古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指导下,按自身的特点开展会务活动。
二、会 员
第三条 各盟市、旗县市(区)戏剧家协会为本会团体会员;自治区内产业文联(文协)的戏剧家协会和戏剧学术团体经申请,由主席团批准,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四条 凡在内蒙古自治区工作和居住的,在戏剧领域具有一定成就的戏剧家和戏剧组织家,赞成本会章程,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即为本会会员。
第五条 会员有参加本会活动及对本会工作监督、批准和建议的权利;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应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负责完成本会交付的工作,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按期交纳会费。
第六条 本会会员如违反本会章程、有损本会名誉,经本会主席团讨论决定,可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停会籍、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三、组 织
第七条 本会的权力机构为协会代表大会,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举行。
第八条 本会设立委员会,委员会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委员会选举产生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主席团聘任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九条 主席团成员的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届。主席团成员有需要增补的可以由主席团提名补选。
第十条 本会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在主席团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本会设名誉主席和副主席。名誉主席、副主席推举或聘请。
四、任 务
第十二条 本会对团体会员和戏剧工作有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
第十三条 本会组织并鼓励会员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深入生活,并通过各项会务活动,为繁荣社会主义戏剧事业服务。
第十四条 本会促进并加强与各省市、自治区戏剧家团体的联系和交流,增进同台、港、澳地区及海外侨胞中戏剧家团体的联系和往来,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艺术。
第十五条 本会致力促进国际文化交流,扩大友好往来,为世界文化的发展和各国人民的友谊和平做出贡献。
第十六条 本会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其 他
第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国家拨款;会员会费;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于协会代表大会;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主席团。
第十九条 本会终止活动需经全委会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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