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拟 编辑

汉语词语

票拟票拟

票拟,也叫做票旨、条旨,也就是说对于来自全国各方面的奏章,在送呈皇帝批示以前,由内阁学士“用小票墨书”,即把批阅建议写在纸上并贴在各奏疏的对面上以进呈。

明清内阁代皇帝批答臣僚章奏,先将拟定之辞书写于票签,附本进呈皇帝裁决,称为“票拟”。

清代设军机处后,重要奏章改用奏折,此制只是例行公事,办理题本时用。但票拟制度仍然对一些事务起到重要作用,如针对情有可原的死刑案件的“夹签请旨”,是司法程序上的关键环节。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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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票拟

拼音:piào nǐ

注音:ㄆㄧㄠˋ ㄋㄧˇ

示例:《文靖朱公墓志铭》

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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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朝廷重要文书,由内阁拟定批答文字,以墨笔写于票签上,送请皇帝批准,称票拟,亦称票旨、条旨或调旨。这实际上就是代拟好“御批”的稿本,供皇帝采纳。“各衙门章奏留送阁下票旨,事权所在,其势不得不重。”但是,内阁的“票拟”终究不过是给皇帝提供参考的初步意见,最后的拍板定案仍决定于皇帝的御批(当时叫做“批朱”)。内阁权力的有无及大小,内阁实际地位的高低,也主要表现于所拟“票拟”被采纳的程度上。

文渊阁文渊阁

所谓票拟,便是代皇帝草拟各种文书,大量是关于六部、百司各类政务奏请文书的批答。它可以是先与皇帝共同讨论,作出决定后再草拟成文字,更多的是内阁先拟好批答文字,连同原奏请文书一起送皇帝审批。由于票拟要比以往各朝辅佐君主处理政务的制度更加细致、周到,特别是过去(如唐宋)草拟下行诏令和审核上行奏章的机构,有中书,有门下,有翰林院,比较分散,明代全都归口于内阁,这就给大多数中主单纯倚靠内阁票拟,自己可以不怎么关心政事,提供了极大方便。其结果便是:表面上宰相废去,皇帝直接指挥六部、百司政务;实际上多半依靠“票拟”定夺,皇帝的意志和权力受到内阁诸臣的左右限制。如果说儒家的“君逸臣劳”要找一种理想模式的话,那么明代内阁票拟便是这种模式。

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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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熙宣德时期

三杨所拟的“票拟”,万历前期,张居正所拟的“票拟”,差不多都转化为“批朱”的蓝本,阁权之重、阁职之隆,自不待言。但在正统以后,诸如成化、正德、隆庆、天启等朝的皇帝都特别宠信宦官,甚至将“批红”的大权也交给司礼监秉笔太监代行,内阁的职权自必受宦官的钳制。实际上存在着内阁与司礼监双轨辅政的局面,使其互相制约。

明中叶以后

王振、汪直、刘瑾、魏忠贤等著名的大宦官,在他们得势时无不压抑和控制着内阁。内阁拥有“票拟”之权。这就使它对皇帝权力的限制,超过了过去的宰相。内阁学士要想有所作为,必须首先巴结太监。因为内阁学士根本见不到皇帝,不讨好太监,他们的意愿、设想便不能被皇帝得知。即使是著名的大政治家张居正也不能例外,身为内阁首辅,他也只能通过给太监行贿,在他们的帮助下才最终掌握实权,才有机会进行改革。

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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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卷一八一《刘健传》

孝宗时与李东阳、谢迁俱在内阁,“三人同心辅政,竭情尽虑,知无不言。(孝宗)初或有从有不从,既乃益见信,所奏请无不纳,呼为先生而不名”。武宗即位,刘健等提出几条压制近幸的办法,“拟旨上,不从,令再拟。健等力谏,谓‘……所拟四疏,(自信正确),不敢更易,谨以原拟封进’。不报,居数日又言……(表示既不批准票拟,便求退休)。帝优旨慰留之。疏仍不下。越五日,健等复上疏,历数政令十失,……因再申前请。帝不得已,始下前疏,(仍未批准,而是)命所司详议。健知志终不行,首上章乞骸骨,李东阳、谢迁继之,帝皆不许。既而所司议上,一如健等指,帝勉从之”。这是内阁经过斗争,终于将自己意志强加诸皇帝的例子。明武宗是个十分任性的人,为什么他不行使至高无上的皇权,迳直否决刘健等的票拟呢?就因为发展到明中叶,一般情况下如同孝宗那样,照批票拟已成惯例,要想否决,便得提出理由;武宗又提不出理由,于是便只有拖。拖来拖去,被迫批准。

《明史》卷一六八《陈循传》

在比孝宗还要早的景帝时入阁。“帝欲易太子,内畏诸阁臣,先期赐循及高谷白金百两,江渊王一宁、肖镃半之。比下诏议,循等遂不敢诤(而遵旨票拟)”。为什么景帝更易太子要向阁臣行贿,而不迳直行皇权决断呢?正象武宗一样,就因为缺乏理由,所以害怕阁臣不同意,拒绝拟旨。景帝虽达到了目的,但那是由于阁臣腐化怯懦,未尽到职责,属于另一问题;而行贿本身,却正足以说明内阁和票拟确是对君主的独断专行,胡作非为,起着很大限制作用的制度。明末冯元飙曾针对一些阁臣自称只供票拟,不是宰相,以推卸责任的话,批驳说:“夫中外之责,孰大于票拟”(《明史》本传)。这在一定意义上,是符合事实的。 第二,由于票拟是下达皇帝诏令的正常途径,所以明代内阁限制皇帝滥下手诏、中旨的斗争,更加制度化。当时一般的做法是:各类文书全归口于内阁票拟,疑难者由皇帝召阁臣一起商议决定;但必要时皇帝也可在禁中主动提出自己关于政事和用人的意见,通过手诏、中旨(或宦官传口谕)下内阁票拟。对于这类手诏等,内阁可以奉行,也可以拒绝,全都合法。

《明史》卷一八一《徐溥传》

入内阁。孝宗弘治五年,“中旨”给一革职者复官,溥等言:陛下“即位以来,未尝有内降(意即全都通过正常途径由内阁票拟),幸门一开,末流安底,臣等不敢奉诏”。八年溥等又言:“数月以来,奉中旨处分,未当者封还,执奏至再至三,愿陛下曲赐听从……”。“奏入,帝嘉纳焉”。同上卷一九○《杨廷和传》:世宗以孝宗侄、武宗堂弟身份嗣位,欲崇亲生父(兴献王朱祐杬,已死)为“皇”,群臣反对。帝召阁臣杨廷和等,“授以手敕,令尊父母为帝后”。廷和退而上奏说明理由后曰:“臣不敢阿谀顺旨”。“仍封还手诏”。世宗坚持己见,“当是时,廷和先后封还御批者四,执奏几三十疏。帝常忽忽有所恨”。廷和因乞退休。继任者蒋冕、毛纪继续不肯奉行旨意,毛纪且上言曰:“曩蒙圣谕:国家政事,商确(榷)可否,然后施行。此诚内阁职业也。臣愚不能仰副明命,迩者大礼之议(即崇兴献王事),平台召对,司礼传谕,不知其几,似乎商确矣,而皆断自圣心,不蒙允纳,何可否之有”(同上卷一九○《毛纪传》)。这是指斥世宗口头上表示与内阁商量,实际上拒绝众议,独断专行。 清初沿明制,凡奏章皆由内阁草拟谕旨,称票拟,再以满、汉两种文字写纸签上,称票签,再以票签附奏章内呈送皇帝批示,得旨后,批本处满族翰林中书批录满字,再交内阁汉族学士批录汉字。自设置军机处后,重要奏章改用奏折,此制渐废。

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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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拟是在没有中枢权力机构的情况下采取的不得已的办法,是君权高度强化所派生出的一种畸形议政形式,它对明代历史产生深远的负面影响。票拟批答拉开了皇帝与大臣之间的距离,它实际上为皇帝怠政创造条件。明中后期,皇帝与大臣之间常常仅剩下票拟这一通道,这种辅政方式减轻了群臣对君主的压力,削弱了士大夫对皇帝的制约作用,君主获得了一定程度的“解放”。有了票拟,奏章可以留中,御批可以拖延,可以复议多次,甚至可以交由司礼监代批,因此这又为宦官专权提供了方便。

票拟是内阁议政职能的进一步扩大和延伸,是明代辅政制度发展成熟的标志,但内阁并未因此改变性质,他仍然是一个咨询机构,内阁票拟和中书省丞相的行政决策权是完全不同的两种概念,内阁作为议政机构不具有中书省出纳政事的行政授权。大学士基本职责为“掌献替可否,奉陈规诲,点检题奏,票拟批答,以平允庶政。”,“平允庶政”是其目的,也是票拟的本质,行政决策权仅归皇帝一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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