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判 编辑

中国古代官名

通判通判

通判,中国古代官名,初置时全称通判州军事,别称监州、倅贰、府判、半刺等,明清两代为正六品。

北宋时,通判与知州同领州事,职掌兵民、钱谷、户口、赋役、狱讼审理等事务。各州公文,知州须与通判一起签押,方能生效。通判还有权监督和向朝廷推荐本州官员,如果知州不法,通判可以奏告朝廷。南宋有战事时,通判负责筹办钱粮,催收经制钱和总制钱。明、清时主管粮运及农田水利等事务。

(概述图为杨邦乂画像)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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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通判

别名:同判(宋仁宗天圣时期,避章献明肃太后家讳,改为同判。)、监州、通判州军事(初置时全称。)、府判、半刺、倅贰

类别:地方官员

属性:文官

初设朝代:宋代

品级:明清:正六品

代表人物:苏轼、李之仪、杨邦乂

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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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匡胤通过兵变夺取后周政权以后,逐渐消灭割据势力并统一全国。面对偌大的疆域,为了稳定人心和巩固政权,设置了通判。宋代通判制度开始于乾德元年(963年),宋太祖在率兵平定湖南、荆南等地后,下令让刑部郎中贾玭等官员,到湖南诸州担任通判这一职位。对于那些旧官僚,既不能都废除也不能放任不管,所以设置通判分权制衡。第二年(964年),原后周辖区内的四十三个州府都设置了通判。之后的十几年,宋朝先后灭掉后蜀、南汉、南唐等政权,并且在这些新兼并的地区都设置了通判。

南宋时,遇有战事,通判负责筹办钱粮,催收经制钱和总制钱。

明、清两代各府设通判,职任较宋代为轻,主管粮运及农田水利等事务。

清代另有州通判,称州判。 同时,在地方(顺天府等)仍有通判的设置。

塘栖乾隆御碑与水利通判厅遗址塘栖乾隆御碑与水利通判厅遗址

官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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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任

1.

皇帝亲擢:北宋初年,宋朝统治者十分重视通判的选任。宋太祖时,常令文臣举荐,皇帝从所举荐的人选中任命,乾德二年(964年)七月,太祖下诏让翰林学士、殿中侍御史等官员,各举荐一名通判候选人到藩镇任职。宋太宗即位以后,亲擢李应机为益州通判,并亲自召见,对他说:“有便宜事,密疏以问。”宋太宗以后,一些重要府州的通判仍由朝廷除授。由于西京是赵宋王朝的陵寝所在地,所以本州的通判就显得很重要了。绍圣三年(1096年)三月,根据京西路转运副使郭茂询的请求,把京西的通判定为朝廷亲自除授。真、楚、泗等州是北宋漕运转运输要地,绍圣三年(1096年)十二月,根据发运使吕温卿的建议,把这些州的通判也定为朝廷亲自除授。南宋绍兴三年(1133年)正月十五日,宋高宗下诏,淮南的通判由朝廷选任。可见,皇帝亲擢是宋代通判的重要选任方式。 2.

中书堂除:宋代凡是设两名通判的府州,其中一员要以中书堂除的方式选任。北宋政和四年十月,宋徽宗“诏诸州通判有两员处,以一员堂除”。政和七年六月三日,宋徽宗对州军通判堂除的范围作了具体规定:“淮阳军、广济军、信阳军、高邮军、荆门军、汉阳军、复州、雅州等通判堂除,余令吏部差人。”南宋时期,由于政治形势的变化,对堂除通判的范围又作了一些规定。绍兴五年(1135年)闰二月,宋高宗“诏吏部通判阙二十五处,取作堂除”。宋孝宗时期,堂除通判州军的数量不断增加。乾道四年(1168年)八月,根据吏部的请求,宋孝宗“诏均州通判堂除”。纵观宋朝历史,堂除方式在通判选任制度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3.

吏部差注:吏部差注也是宋代通判选任方式之一。北宋元丰改制之前,三省六部制名存实亡,通判的选任方式由申官院负责,在景祐二年(1035年)五月,宋仁宗诏“永兴军、河南府、延州、杭州、广州、梓州通判,并令申官院选差人”。元丰改制以后,申官院被罢去,部分通判由吏部差注。宋代吏部差注通判必须经门下省审察。北宋后期,皇帝不断下诏强调这一制度,在元祐三年(1088年)九月,宋哲宗下诏,让吏部拟定通判任命名单,依照知州为例,并送到门下省进行资格审核。政和元年(1111年)六月,宋徽宗下诏,河北沿边次边州军通判从今以后采取差注的方式,并令三省进行审核。 4.

监司或府州辟差:监司或府州辟差,是宋朝通判选任方式的一种重要的补充方式。它只是实行于某些时期或某些地区。宋仁宗时期,曾允许某些府州辟差通判。在景祐二年(1035年)五月,宋仁宗下诏“诏尝任二府而为知州者,辟通判、幕职官一员,大两省以上知天雄、成德军、益州、泰州,并辟通判一员”。这一制度实行了二十多年后被废除。宋代某些沿边的通判,允许转运司辟差。在元丰六年(1083年)六月,陕西省转运使请求差遣通直郎为解州通判官,安宪为延州通判官。宋神宗下诏令批准所奏。淳熙十四年(1187年)八月,利州路提点刑狱张演请求金、洋、兴、利文、龙等州的通判由本路的转运司拟差,宋孝宗同意其请求,从今以后依照元丰旧法,让本路转运司照本办法实施。从此以后,利州路的通判改由转运司辟差。

考课

北宋初年,刚刚设置通判,对其尚无考课制度。宋太宗继位后,命令各路转运使对通判进行考课,政绩特别优异者为上等,居官治事恭谨而行且职责范围内的事基本上能够完成则为中等,做事松懈且拖沓,治理地方时没有功绩且行为失礼的则为下等。雍熙四年(987年)宋太宗规定了对通判相对客观的考课方式——批书历纸,即由知州和僚吏为通判书写政绩和过失,内容包括刑狱、政事等方面,由同僚共同署名,不得隐漏,交由中书进行考校。宋神宗时期曾下诏,各路的路级监察官察巡到部下通判政绩最优秀者,并且还未经朝廷升职的,可以上书中书记录其姓名。

权利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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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级

明清两代,通判均为正六品。

俸禄

宋代

宋代官员俸禄大体可划分为正俸、加俸、职田三类,另有一些变相俸禄。 其中,职田又称“职分田”、“圭田”,是用作官员在职补贴的官田。

宋庆历三年(1043年)职田定例(通判)

类别

职田(单位:顷)

大藩

8

节镇

7

防、团以下州军

6

熙宁间以成都府路为试点,改革职田制度。熙宁三年(1070年)新定的成都府路职田标准,改田亩为斛斗,其详参见下表。

北宋熙宁三年(1070年)成都府路职田定例(通判)

类别

数额(单位:石)

成都府

450

其余州军

300

明代

洪武二十年(1387年)九月更定的文武百官岁禄标准,成为有明一代文武百官俸禄标准的定制。按照定制,正六品的通判月米8石、岁米96石。

定制的俸禄标准是以米石计之的,但事实上却并非全支本色米石,而另有繁杂的“俸钞折色”变化。正六品的俸钞折色定例如下:

岁俸(石)

本色俸(石)

本色俸内

折色俸(石)

折色俸内

实支米(石)

折银数(两)

折银(两)

折钞(贯)

120

66.0

12

34.65

54.0

0.81

540

清代

顺治十三年(1656年)议定的俸禄标准,成为被后来沿用的定制。按照定制,正六品的通判俸银60两,俸米60斛。

清代雍正初年实行耗羡归公,支发各官养廉银后,养廉银遂成为有清一代与正俸并行的俸禄制度。通判由于所属部门不同,养廉银亦有不同,如州判为80—100两,管河通判为400—700两。

职掌

宋代

宋代知州与通判共理州政,职权范围大体相当,但为了更有效地监督和限制知州,收地方钱谷于中央,宋代知州一般不签署钱谷之事,特别是武臣知州之处,而通判在这方面则具有特殊职能。通判在财政方面的专责包括以下几点:

其一,掌管部分版帐税籍。宋太祖开宝元年五月,即令“诸州通判,钱粮官至任,并须躬自检阅帐特所列官物,不得但凭主吏管认文状”。宋代,“诸州税籍,录事参军按视,判官提举”。但是,录事参军等州县官难以对付地方上的官户豪强,所以,开宝四年,便下诏“诸州府并置形势版薄,令通判专管其租税”。除此之外,通判还负责其他税收帐目。如“诸州县镇场务所收无额上供物钱,每季具帐,限次季孟月五日以前供申通判厅”,然后由通判厅审覆,供申提点刑狱司,并“点磨保明申尚书户部”。南宋高宗时重申,经总制无额钱物,“专委通判检察造帐,申提点邢狱司驱磨,攒类都账申部”。条令规定:各州“诸仓库见在钱物(诸司封桩者非),所属监司委通判,岁首躬诣仓库,点检前一年实在数,令审计院置薄,抄上比照帐状”。另外,“诸州解发金银钱帛,通判厅置薄,每半年具解发数目及管押附载人姓名,实封申尚书省”。可见,通判厅直接或间接掌管各种帐籍,有的通过监司上报中央,有的则直达尚书省。

由于掌管税藉,故通判得以过问差役等事。如张诜通判越州时、“民患苦衙前役,诜科别人户,籍其当役者,以差人钱为雇人充,皆以为便”。当然,也有人得以利用职权进行违法活动。如王恭之通判衡州,“擅在本厅私置文历,拘收人户免倍税牙契钱,取拨充借,动以千计”。张适通判贺州,也曾擅卖官盐并私改封桩库文历,侵盗官钱入己。

其二,主管常平义仓及部分农田水利。宋代,“常平以平谷价,义仓以备凶灾”,每路由提举常平官(简称提举官或仓官)总领。常平仓每州“选通判、幕职官充主管官”,“典于转移出纳”。因为“诸州通判系主管常平官,正是奉行荒政”。所以,广南地区,仅在无通判州军许知州管勾常平钱谷。熙宁时,梓州通判冯山即曾对宋神宗说“臣见管勾常平等事,亦能为陛下推行诏条,宣布恩施”。通判也专管义仓米的收存,“诸路提举司选委官随苗收义仓米,明数任责,拘收本色,令敖认数桩管,不许折纳。责令通判专一任责,提举司常切严紧催督”。而且“通判任满,须管批上印纸,于本司所催义仓米斛有无欠少,候足,方许离任注授”。则义仓米有少欠者,通判不许离任。

常平义仓之外,通判还专门负责一些农田水利事宜。宋代有营田的地区,多由通判主管。“襄、定、唐三州有营田使或营田事,通判亦同领其事”。南宋初随州通判鲁平之即“协赞郡政,谙晓民事,兼管干营田,备见宣力”。有圩田的地区,也由通判兼领。“应有官圩田州县,通判于衔位带兼提举圩田”。各州职田数也是“委通判同县令实,除其不可力耕之田,损其已定过多之额,使之适平而已”。河防水利方面,太祖开宝五年即诏“开封等十七州府各置河堤判官一员,以本州通判充”。宋神宗时,“应黄河夏秋水涨,堤岸危急,须藉民夫救护处,……仍令通判提举”。如不抓紧或妄追民夫,均以违制科罪。南宋时“浙西漕运惟恃吴江石塘以隄水”,后来,“修塘塞兵尽为他役,堤岸颓毁”。绍定二年,遂抽回修塘塞兵,“委平江府通判主管,不得辄有抽差,违许奏劾”。通判有权弹劫地方官吏,所以委通判主管足以制止护兵被其他地方官擅自抽调。

其三、协助筹办军需。北宋,沿边州军的通判往往协助筹办军需粮草。宋仁宗宝元元年,“罢河北、陕西提举使籴粮草官,令本路转运使副及逐州通判提举”。因此,河北沿边次边州军,全藉强干材敏通判籴买军需,营办职事。元丰元年,“澶、定州,大名府封桩草计置久未毕”。遂令逐路安抚司催促,并罢去元差勾当官,令三府州通判及时籴买。在陕西,镇戎军通判田京,同州通判蒋偕,仪州通判耿传等都曾在宋仁宗时管办映西随军粮草。神宗熙宁六年,秦州通判陈纮因应付军需有备而受到迁一官、升一任之奖励。南宋初,军务紧急,于是规定:“今后应遣发大兵所至州县,并专责通判充钱粮官于界首伺候,应付支遣,俟人马出州界,方得归州。”同时,“诸州草场,……日轮都监……通判提举”。南宋政府为了筹办军晌,先后设置了四川,淮东、淮西和湖广四总领(全称为总领某路财赋军马钱粮官或总领财赋),其办事机构称总领所,分掌各路上供财赋,供应诸军钱粮。总领所所需财赋主要由各州通判专一负责。

其四,负责征收经总制钱及其他杂税。北宋宣和三年,经费不足,由陈遘奏请,增收酒税、头子钱等十多种附加税,称经制钱,各州军别立帐收管,供朝廷调用。当时,“江淮荆浙福建七路所收七色钱,……可逐州委通判,逐路专委应奉官拘催,拨充转般籴本”。南宋初,又增加二十多种附加税,创立总制钱,并与经制钱合称经总制钱,“岁之所入,半于常赋”。成了南宋一项重要的财政收入。绍兴三年又诏令诸州经总制钱,并委通判拘收。自绍兴三十一年起,曾一度命知州和通判共同掌管经总制钱,但由于知州恣意侵用,九年时间内,经总制钱每年欠收二百余万缗,所以南宋政府便再次下令,委通判专一拘收。法令规定,诸州县镇场务所收经总制钱物,必须“每季具帐,限次季孟月五日以前供申通判厅,本厅限孟月终审覆,申提点刑狱司,本司限十日点磨保明申尚书户部”。通判不仅审查帐目,而且负责保管各县镇场务收缴上来的经总制钱物。

经总制钱之外,通判厅还负责征收许多项杂税,庆历二年,“江西转运使移属州,凡市末盐钞,每百缗帖纳钱三之一”,这项帖纳钱即由通判负责征收。当时,吉州通判李虞卿因受贿免帖纳,险些被处死。条例规定:“诸州无额上供钱物,提点刑狱司选通判或职官一员点检,尽数入帐,如限催发。”由于宋代财取于民者无所不有,因此,通判厅所收额外课利名目繁多。

其五,提举军资库。宋代,地方州郡仓库主要有公使库、军资库、公使酒库等,以保存各类钱物。公使库所存公使钱由知州和通判共同签书支出,主要用于宴请、馈赠、官员赴任及罢移往还之费用。军资库则不然。军资库的实际内容与其名称不完全一致。宋朝,“守臣·通判名衔必带军州,其佐曰签书军事,及节度、观察、军事推官、判官之名,虽曹掾悉曰参军。一州税赋民财出纳之所独日军资库者,盖税赋本以赡军,著其实于一州官吏与帑库者,使知一州以兵为本,咸知所先也”。可见,军资库并非专储军用物资之地,而是“一州税民财出纳之所”,是一州之内主要的综合型财库。通判对军资库的收支负总体责任。

其六,掌管应在司。宋代,“以官物输他司或中都,虽著于籍而无入官之符契者,则总之应在司”。诸州应在司是在宋太宗淳化五年开始设置的,“具元管、新收、已支、见在钱物申省”。即所谓“输送毋过于上供,而上供未尝立额,郡置通判以其收支之数上之计司,谓之应在”。根据《庆元条法事类》卷三一《应在》规定:诸州应在司由通判一人掌之,无通判处差职官一员,而且根据各州通判在任期间“开破应在钱物”之数,转运司保明,以予酬赏。

其七,勾通地方与中央财政。无论通判掌管部分版帐税籍,拘收保管经总制钱物,还是提举军资库,其主要目的均是保证地方财赋收入,防止被知州乱用,然后上缴转运等司或中央政府。如“诸上供谷,州委通判不拘界分拣选充换堪好者装发”。各地禁军缺额请给须“州委通判,提点刑狱委属官举催”,然后“附纲上京,纳左藏库”。宣和五年,“诏诸路所收钞旁定帖钱,除两浙路隶应奉外,余路并逐州委通判拘收,与发运司充籴本”。另外,“诸大礼钱(金银物帛同),监司于前一年专委诸州通判(不许别差官),将合起之数,照前郊窠名,剗刷实数起发,限次年七月以前赴左藏库送纳。如亏前郊之数,或致稽违,监司按劾”。郊祀大礼系封建王朝非常重视的祭祀活动,为保证其供给,宋政府明令只差通判主管其经费,不差别官,可见对通判委任之重,也说明了通判在勾通地方与中央财政方面的关键作用。

除以上较普遍的专职外,在有特殊经济活动的州中,通判也专任其责。如解州通判在北宋时主持解盐生产。晋州折博务“止委通判监当”。南宋时北边榷场由各州通判兼理。文、叙州通判则管勾买马等等。

通判除经济职能外,在司法人事的某些方面也有特殊职能。如“诸州大辟罪及五人以上狱具,请邻州通判、幕职官一人,再录讫决之”。帮助邻州审决大案,从一个侧面体现了通判的按察性质。这类例子很多,如宋太宗时,歙州凶人黄行达之弟坐法当死,行达诬告州将故入其罪,于是诏令宣州通判姚铉与歙州监军张熙重鞠之,即日定案。南宋绍熙三年,温州通判傅顾即被派往处州审问大辟案件。另外,宋代一般州军须由知州判决徒刑,“帅府则以徒罪委通判”。

通判除同知州一样有奏举人之资格外,还专门负责一些人事管理事务。如各地官员过期不赴任、因病故去或离任半年而未差注到替代之人者,“每月终(一千里以上每季终)州委通判,帅守监司委属官,实封差人赉申尚书吏部”,以便及时处理。“诸使臣(校尉同)所属州专委通判置籍,身亡者,取索付身告勅等批上身亡月日,用印给还本家讫”,并即日开具有关文字“申尚书吏部及转运司照会”。绍兴四年,高宗下诏:“诸路帅臣、监司、郡守,今后奏辟官属,并令所举官录白、付身、印纸,各委本州通判取真本覈实,结罪保明,缴连申奏。如应参部之人,方行给降付身,以绝伪滥之弊”。以通判审查帅臣、监司、郡守所辟举的属官,同样体现了通判监督,按察的性质。另外,“应命官无职事请俸者,专委逐州通判检察,其违法请过钱物,并行追纳”。则一般地方官均受通判监察。

明代

明代通判为知府属官,“同知、通判分掌清军、巡捕、管粮、治农、水利、屯田、牧马等事”。

代表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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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抃(1008年—1084年),中国宋代词人。字阅道,自号知非子。仁宗景祐元年(1034年)进士,为武安军节度推官。历知崇安、海陵、江原三县,通判泗州。至和元年(1054年),为殿中侍御史。弹劾不避权幸,京师目为“铁面御史”。

苏轼(1037年—1101年),中国北宋文学家、书画家。字子瞻,一字和仲,号东坡居士。治平三年(1066年)四月,苏洵卒,返蜀居丧,熙宁二年(1069年)还朝,任殿中丞、直史馆、判官告院。四年,因与王安石政见不合,出通判杭州,继知密、徐、湖三州。

李之仪(1038年—1117年),字端叔,自号姑溪居士、姑溪老农,沧州无棣人。哲宗元佑初为枢密院编修官,通判原州。元佑末从苏轼于定州幕府,朝夕倡酬。

杨邦乂(1086年—1129年),字晞稷,吉水人,南宋初著名的抗金民族英雄。北宋时,入进士第,历任溧阳、江宁县令。建炎年间,任建康府通判。建炎三年(1129)建康城陷金,杨邦义被执,宁死不屈,被金兵剖腹取心而死。

赵葵,字南仲,赵方之子。孝宗淳熙十二年(1185年)生于蒲圻。时其父方任蒲圻尉。宁宗嘉定十一年至十二年(1218年—1219年)葵与兄范及扈再兴等率军反攻金人据地唐、邓二州,以功补承务郎,知枣阳府。十五年,以功擢直秘阁,通判庐州,进大理司,直淮西安抚参议官。理宗绍定元年(1228年)出知滁州。

官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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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关系

宋代府州军监级长官不仅受到监司与通判的刺举,其与同级长官之间还存在互察,以及对通判进行的反监察。各州通判处于地方监察系统的最底层,其监察权力受本路监司和帅司的监控,又受本州知州的监督。县级长官与监司、通判、知州之间相互监察,本路县级长官之间也要相互监督。在宋代地方监察系统中,相互牵制与相互监督是这一制度的最大特色。

宋代地方监察体系 宋代地方监察体系

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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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判的设置是宋初统治者吸取五代分裂割据的历史教训,加强中央集权统治的重要措施。

通判通过监察权力的行使,分割了知州的权力,按察了本部的县级官吏,有效监督了地方官员,使得地方官员不敢滥用权力,大大加强了中央集权与维护了中央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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