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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项目 编辑
经常项目,是指在国际收支中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主要包括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和单方面转移等。我国对经常项目外汇实行结汇、售汇制,具体制度包括: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必须调回境内,并按照国务院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经批准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 境内机持有效凭证。本国与外国进行经济交易而经常发生的项目,是国际收支平衡表中最主要的项目,包括对外贸易收支、非贸易往来和无偿转让三个项目。
非贸易往来,又称劳务收支或无形贸易收支,包括货运、港口供应与劳务、旅游收支、投资收支和其他非贸易往来收支。
无偿转让,包括本国与国际组织、外国政府之间相互的无偿援助和捐赠,以及私人的侨汇和居民的其他收入。
进出口
包括绝大多数可移动货物在跨国界交易中所有权的转移。有时商品所有权已经转移,但商品尚未出入国境,也应列入商品进出口项目中。其中包括:船舶、飞机、天然气和石油钻机及钻井平台等;本国船只打捞的货物及捕获的鱼类等水产品并直接在国外出售者;本国政府在国外购进商品、供应本国在另一国的使用者;进口上已取得商品所有权、但在入境前遗失或损坏者。有的商品虽已出入国境,但所有权并未改变的,不列入商品进出口项目。
例如经过加工转制、包装、修理、改装后再运往国外销售的商品等,但经加工增加的价值,应作为向外国人提供的劳务。此外,列入商品进出口项目的还有:作为一般商品的黄金等贵金属和宝石,政府的进出口商品,直接投资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移民的随身携带财物,走私货物等。
服务
主要包括:商品的运输费、保险费和其他附属费用,如港口费用、客运的车、船票及车、船上的其他劳务费用等;旅游,即旅游者在该国停留期间为本人或他人购买的商品和劳务;以及其他商品和劳务收支,即上述各项以外的官方交易、私人交易和私人财产收入等。商品进出口以外的商业销售、专业服务和技术服务,如通信和计算机服务,金融服务如贷款的利息,版权及许可证费,乘客保险等非商品保险等,也包括在劳务费用项目中。
收入
投资收入,包括经营直接投资企业的利润收入和参股投资者所得的股息收入;雇员报酬,使领馆人员工资等开支,本国居民在国外的财产收入。
转移款项
主要包括移民转移款项、侨民汇款,政府无偿援助、赠款,政府向国际组织缴纳的行政费用等。
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目的外汇收入可以在外汇局核定的最高金额内保留外汇,超出部分可以卖给外汇指定银行。
外汇局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实投资本和经常项目外汇资金周转的需要,调整核定外汇结算帐户的最高金额。
外商投资企业贸易及非贸易经营性对外支付用汇,持与支付方式相应的有效商业单据和有效凭证,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依法纳税后的利润、红利的汇出,持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外商投资企业中外籍华侨、港澳台职工依法纳税后的人民币工资及其它正当收益,持证明材料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下述对外支付用汇,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a、进口项下超过合同总金额15%,且同时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
b、出口项下超过合同总金额2%的暗佣或5%的明佣,且同时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佣金;
c、转口贸易项下先支后收的对外支付;
d、偿还外债利息;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现钞提取等。
1.出口或先支后收转口货物及其他交易行为收入的外汇;
2.境外贷款项下国际招标中标收入的外汇;
3.海关监管下境内经营免税商品收入的外汇;
4.交通运输(包括各种运输方式)及港口(包括海港、空港)、邮电(不包括国际汇兑款)、旅游、广告、咨询、展览、寄售、维修等行业及各类代理业务提供商品或服务收入的外汇;
5.行政、司法机关收入的各项外汇规费、罚没款等;
6.土地使用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的外汇;
7.境外投资企业汇回的外汇利润、对外经援项下收回的外汇和境外资产的外汇收入;
8.对外索赔收入的外汇、退回的外汇保证金等;
9.出租房地产和其他外汇资产收入的外汇;
10.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所得外汇收入;
11.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净收入;
12.经营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劳务、技术合作及其它服务业务的公司,如对外勘测、设计、咨询、招标业务的公司,在上述业务项目进行过程中收到的业务往来外汇;
13.经批准经营代理进口业务的外(工)贸公司,从事外轮代理、船务代理、国际货运代理、船舶燃料代理、商标代理、专利代理、版权代理、广告代理、船检、商检代理业务的机构代收待付的外汇;
14.境内机构暂收待结或暂收待付项下的外汇,包括境外汇入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先收后支的转口贸易收汇,邮电部门办理国际汇兑业务的外汇汇兑款;
15.一类旅行社收取的国外旅游机构预付的外汇;
16.铁路部门办理境外保价运输业务收取的外汇和海关收取的外汇保证金、抵押金;
17.经交通部批准,从事国际海洋运输业务的远洋运输公司,经外经贸部批准从事国际货运的外运公司和租船公司在境内外经营业务所收入的外汇;
18.捐赠协议规定用于境外支付的捐赠外汇;
19.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及其他境外法人驻华机构的外汇;
20.居民个人及来华人员个人的外汇。
1.贸易进口支付;
2.进口项下的预付货款支付;
3.出口项下的佣金(回扣);
4.进出口项下的运输费、保险费;
5.进口项下的尾数;
6.进出口项下的资料费、技术费、信息费等从属费用;
7.从保税区购买商品以及购买国外入境展览展品的用汇;
8.专利权、著作权、商标、计算机软件等无形资产的进口;
9.出口项下对外退赔外汇;
10.境外承包工程所需的投标保证金;
11.民航、海运、铁道部门(机构)支付境外国际联运费、设备维修费、站场港口使用费、燃料供应费、保险费、非融资性租赁费及其他服务费用;
12.民航、海运、铁道部门(机构)支付国际营运人员伙食、津贴补助;
13.邮电部门支付国际邮政、电信业务费用;
14.转口贸易项下先支后收发生的对外支付;
15.偿还外债利息和外债转贷款利息;
16.财政预算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
17、在境外举办展览、招商、培训及拍摄影视片等用汇;
18.对外宣传费、对外援助费、对外捐赠外汇、国际组织会费、参加国际会议的注册费、报名费;
19.在境外设立代表处或办事机构的开办费和经费;
20.国家教委国外考试协调中心支付境外的考试费;
21.企业的出国费用;
22.个人因私用汇,具体包括:
(1)出境探亲、会亲、定居、旅游和自费留学、朝觐的用汇;
(2)自费出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作学术报告、被聘任教等,对方不提供旅途零用费的用汇;
(3)缴纳国际学术团体组织会员费的用汇;
(4)从境外邮购少量药品、医疗器具等特殊用汇的;
(5)出境定居后,因生病或其他事故的用汇;
(6)出境定居后,需将离休金、离职金、退休金、退职金、抚恤金、人民币存款利息、房产出租收入的租金及其他资产收益汇出境外的用汇;
(7)出境定居后,无工资收入的境内居民需兑换外汇的;
(8)未满十四周岁儿童出国定居的用汇。
23.境内机构支付境外的股息;
24.外商投资企业利润、红利的汇出;
25.外商投资企业外籍员工的工资及其他合法收入汇出;
26.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的合法人民币收入汇出境外;
27.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由外国或者港澳等地区携入或者在中国境内购买的自用物品、设备、用具等,出售后所得合法人民币款项的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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