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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建设公债 编辑
国家经济建设公债是指国家为了经济建设的需要以信用方式为财政筹措的资金。这类公债可以用“国家经济建设”的字样标明,有的没有直接标明,但可以根据其实际用途来判断其是否属于经济建设公债。我国中央人民政府自1954—1958年历年发行的国家公债属此性质,共筹措到62.17亿元。偿还期限除1954年发行的分8年偿还外,其余各年发行的分10年偿还。债券利率均为年息4厘,每年付息一次。发行对象主要为城市私营工商业者、公私合营企业的私方人员、机关团体职工等。至1968年止,公债本息已全部还清。1979年以来,我国又重新开始发行国库券,从支出用途看,主要也属经济建设公债。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为了加速国家经济建设,逐步提高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的需要,而从1954年起面向国内发行的公债。
从1954~1958年,中国连续五次发行“国家经济建设公债”。公债的计划发行额,除1958年为6.3亿元外,其余四次均为6亿元,都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利息率均为年息四厘。公债的偿本,除1954年为8年期,分8次偿清外,其余四次都是10年,分10次偿清。偿本期内每年付息一次。至1968年止,该公债的本息全部偿清。这五次公债发行都超额完成,实际发行额共为35.44亿元,超过计划发行额的16.96%。特别是1954年发行的公债,超过计划数的39.33%,达8.36亿元。该项公债主要以城市私营工商业者、公私合营企业的私方人员、机关团体职工等为发行对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所属机构经理公债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公债券不得当作货币流通,不得向国家银行和公私合营银行抵押。国家经济建设公债的发行对于实现社会主义改造,巩固和加强社会主义经济的物质基础,起了良好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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