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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服 编辑
五服,是由父系家族组成的中国古代社会,以父宗为重。其亲属范围包括自高祖以下的男系后裔及其配偶,即自高祖至玄孙的九个世代,通常称为本宗九族。
“五服论”则指以天子为核心根据距离和亲疏画五个同心圆,天子直接统治的地区成为甸服,环绕天子建立起来的列国为侯服,侯服之外为绥服或宾服,其外是要服和荒服。与五服论相匹配的制度为朝贡,其频率根据亲密程度而大有区别,甸服每日朝贡,侯服按月,绥服按季度,要服按年,而荒服则只朝贡一次。
中文名:五服
外文名:Wufu, five costumes
汉语拼音:wǔ fú
范畴:传统文化用语
分类依据:距离、等级、丧服、血缘关系
别名:九族
古代王畿外围,以五百里为一区划,由近及远分为甸服、侯服、绥服(一曰宾服)、要服、荒服,合称五服。服,服事天子之意。《书·益稷》:“弼成五服,至于五千。”孔:“五服,侯、甸、绥、要、荒服也。服,五百里。四方相距为方五千里。”又周称侯、甸、男、采、卫为五服。见《书·康诰》。
2.古代天子、诸侯、卿、大夫、士五等服式。
3.古代以亲疏为差等的五种丧服。
4.谓高祖父、曾祖父、祖父、父亲、自身五代。
《国语·周语》记载,周穆王时祭公谋父曾阐发过“五服”说:“先王之制,邦内甸服,邦外侯服,侯卫宾服,夷蛮要服,戎狄荒服。日祭、月祀、时享、岁贡、终王,先王之训也。”具体而言,即以王畿为中心,按相等远近作正方形或圆形边界,依次划分区域为“甸服”、“侯服”、“宾服”(汉书作“绥服”)、“要服”、“荒服”,是为“五服”。
《荀子·正论篇》云:封内甸服,封外侯服,侯卫宾服,蛮夷要服,戎狄荒服。
《国语·周语》也有同样的记载:夫先王之制,邦内甸服,邦外侯服,侯卫宾服, 蛮夷要服,戎狄荒服。
“五服”说最早见《尚书·禹贡》:五百里甸服:百里赋纳总,二百里纳銍,三百里纳秸,服四百里粟,五百里米。五百里侯服:百里采,二百里男邦,三百里诸侯。五百里绥服:三百里揆文教,二百里奋武卫。五百里要服:三百里夷,二百里蔡。五百里荒服:三百里蛮,二百里流。从畿服重地到藩属下国逐层管理,兼举文教武卫,声教讫于蛮荒,这体现了华夏王朝历来的治国思想渊源。
这段话的大意是:王四周各五百里的区域,叫做甸服:其中最靠近王城的一百里地区缴纳带藁秸的谷物,其外一百里的区域缴纳禾穗,再往外一百里的区域缴纳去掉藁芒的禾穗,再往外一百里的区域缴纳带壳的谷子,最远的一百里缴纳无壳的米。甸服以外各五百里的区域叫侯服:其中最靠近甸服的一百里是封王朝卿大夫的地方,其次的百里是封男爵的领域。其余三百里是封大国诸侯的领域。侯服以外各五百里的区域是绥服:其中靠近侯服的三百里,斟酌人民的情形来施行文教。其余二百里则振兴武力以显示保卫力量。绥服以外各五百里是要服:其中靠近绥服的三百里是夷人们住的地方,其余二百里是流放罪人的地方。要服以外各五百里是荒服:其中靠近要服的三百里是蛮荒地带,其余二百里也是流放罪人的地方。
研究五服制度,可以更加深刻地理解古人的“天下”观念,对于研究秦以后两千多年中原王朝与周边族群关系具有重要的意义,从某种意义上看,秦以后的东亚政治形态具有很强的五服形态扩大的特点。
斩衰
斩衰(音摧),丧服名。衰通“缞”。五服中最重的丧服。用最粗的生麻布制布制做,断处外露不缉边,丧服上衣叫“衰”,因称“斩衰”。表示毫不修饰以尽哀痛,服期三年。古代,诸侯为天子,臣为君,男子及未嫁女为父,承重孙(长房长孙)为祖父,妻妾为夫,均服斩衰。至明、清,子及未嫁女为母,承重孙为祖母,子妇为姑(婆),也改齐衰三年为斩衰。女子服斩衰,并须以生麻束起头发,梳成丧髻。实际服期约两年余,多为二十五个月除孝(“三年丧二十五月毕”)。《礼记·丧服小记》:“斩衰,括发以麻。”《清史稿·礼志十二》:“斩衰三年,子为父、母;为继母、慈母、养母、嫡母、生母;为人后者为所后父、母;子之妻同。女在室为父、母及已嫁被出而反者同;嫡孙为祖父、母或高、曾祖父、母承重;妻为夫,妾为家长同。”
齐衰
齐衰(音资崔,zīcuī ),丧服名。齐,下衣的边。齐通纃,衰通缞。是次于“斩衰”的丧服。用粗麻布制做,“五服”中列位二等,次于斩衰。其服以粗疏的麻布制成,衣裳分制,断处缉边,缘边部分缝缉整齐,故名“齐衰”。有别于斩衰的毛边。
具体服制及穿著时间视与死者关系亲疏而定。服期分三年、一年、九月、五月、三月。服齐衰一年,用丧杖,称“杖期”,不用丧杖,称“不杖期”。周代,父在父母服齐衰杖期,父卒服齐衰三年。唐代,为母,父在父卒皆齐衰三年;子妇为姑(婆)亦齐衰三年。至清代,凡夫为妻,男子为庶母、为伯叔父母、为兄弟及在室姊妹,已嫁女为父母,孙男女为祖父母,均服齐衰一年,杖与否,各有规定;重孙男女为曾祖父母,服齐衰五月;玄孙男女为高祖父母,且齐衰三月。《礼记·檀弓下》:“哀公为之齐衰。”《清史稿·礼十八》:“曰齐衰杖期,嫡旁及下际缉,麻冠、致、草屦、桐杖……曰齐衰杖期,嫡子、众子为庶母;子之妻同;子为嫁母、出母;夫为妻;嫡孙祖在为祖母承重。曰齐衰不杖期,为伯、叔父、母,为亲兄、弟;为亲兄、弟之子及女在室者;为同居继父两无大功以上亲者。“参阅清吴荣光《吾学录·丧礼门一》所附丧服各图。
大功
大功,亦称“大红”。丧服名。是次于“齐衰”的丧服。用粗熟麻布制做。服期为九个月。清代,凡为堂兄弟、未嫁堂姊妹、已嫁姑及姊妹,以及已嫁女为伯叔父、兄弟,均服“大功”。《史记·孝文本纪》:“已下,服大红十五日,小红十四日。”裴骃集解:“服虔曰:‘当言大功、小功布也。’”《明史·礼志十四》:“曰大功九月者,为同堂兄弟及姊妹在室者,为姑及姊妹兄弟之女出嫁者;父母为众子妇,为女之出嫁者;祖为众孙;为兄弟之子妇……为兄弟之子为人后者。”《清史稿·礼志十二》:“曰大功服,粗白布,冠、致如之,茧布缘屦。”参阅清吴荣光《吾学录·丧礼门一》所附丧服各图。
小功
小功,亦称“上红”。丧服名。是次于“大功”的丧服。用稍粗熟麻布制成。服期五月。清代,凡为伯叔祖父母、常伯叔父母、未嫁祖姑及堂姑,已嫁堂姊妹、兄弟妻、再从兄弟、未嫁再从姊妹,又外亲为外祖父母、母舅、母姨等,均服小功。《仪礼·丧服》:“小功,布衰掌,牡麻致,即葛五月者。从祖祖父,从祖父母报;人祖昆弟;从父姊妹篇,孙嫡人者;为人后者为其姊妹嫡人者。”《新唐书·礼乐志十》:“小功五月殇,正服:为子、女子子之下殇,为叔父之下殇,为姑、姊妹之下殇,为从兄弟姊妹长殇,为庶孙之长殇。降服:为人后者为其兄弟之长殇,出嫁姑为侄之长殇,为人后者为其姑、姊妹之长殇。义服:为夫之兄弟之子、女子子之下殇,为夫之叔父之长殇。”参阅清吴荣光《吾学录·丧礼门》一所附丧服各图。
缌麻
缌麻(缌音思),丧服名,是次于“小功”的丧服。“五服”中最轻的一种。用较细熟麻布制成,做功也较“小功”为细。清代,凡男子为本宗之族曾祖父母、族祖父母、族父母、族兄弟,以及为外孙、外甥、婿、妻之父母、表兄、姨兄弟等,均服缌麻。服期三月,五服之外,同五世祖的亲属为袒免亲,即所谓“素服”,袒是露左臂,免是用布从项中向前交于额上,又后绕于髻。宋人车垓说此仪久废,当时人的袒免亲丧服是白阑缟巾;明、清时,素服,以尺布缠头。同六世祖的亲属便是无服亲了。故《礼记·大传》云:“四世而缌,服之穷也,五世袒免,杀同姓也,六世亲属竭矣。”
《仪礼·丧服》章所载亲属间各种服制被后世奉为权威性的准则,历代遵行,但也有所变通。
二、父在为母,夫为妻,服期一年。又称“杖期”。服丧时手中执杖(俗谓哭丧棒)。
三、男子为伯叔父母、为兄弟,已嫁女子为父母;孙、孙女为祖父母,服期一年,不执杖,亦称“不杖期”。
四、为曾祖父母,服期三月。齐衰时,男子戴丧冠,女子用丧髻。另有绖带、绳履。商周时期已有其制。
《礼·檀弓卜》:“子张死,曾子有母之丧,齐衰而往哭之,或曰:‘齐衰不以书。’曾一曰:‘我币也与哉?”《仪礼·丧服》:“问者曰:何冠也。曰:齐衰、大功,冠其受也。缌麻、小功,冠其衰也。”秦汉以后历代沿用,形制稍有损益。尊卑皆可服之。《隋书·礼仪志六》:“皇后之凶服,斩衰、齐衰,降旁芬以下粥服。”《明史·礼志十四》:“子为父母,庶子为其母,皆斩衰三年;嫡子、众子为使不”庶母,皆齐衰杖期。仍命以五服丧制,并著为书,内外遵守。其制服五:曰斩衰,以至粗麻布为之,缝下边。曰齐衰,以稍粗麻布为之,缝下边。民国时期仍有此制。
一、齐衰三年
适用于在父已先卒的情况下,子及未嫁之女、嫁后复归之女为母,母为长子。父母虽然同为子女的生身之亲,但在宗法社会中,父为一家之长,父母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又因为男女不平等,夫为妻只服齐衰杖期,父在而母卒,其子所服不能重于父亲,也只能跟着服齐衰杖期;如果父已先卒,则可以加重丧服,但仍为父的余尊所厌(yā,压降、降低),所以服次于斩衰一等的齐衰三年。对继母的丧服,与亲生母相同,这是由于继母与自己虽无血缘关系,但她是父亲的正式配偶,地位与亲生母一样,所谓“继母如母”,服制也就没有区别。唐玄宗时制定《开元礼》,把对母亲(包括嫡母、生母、继母、嗣母)的服制改为不管父在、父不在,一律齐衰三年,明代以后又加重为斩衰三年,与父丧完全一致。至于母为长子,是根据母从于父的原则,但《丧服》所定子为母只服齐衰,母对长子当然不能更重于此,所以也低于父为长子一等,定为齐衰三年。明代以后,母为长子改为齐衰不杖期。 齐衰三年的全套丧服是:疏衰裳、齐,牡麻绖,冠布缨、削杖、布带、疏屦。 疏有粗意,疏衰裳是用每幅四至六升的粗麻布制作的,较斩衰所用略细。齐谓衣边经缝缉而显齐整。牡麻绖是用不结子的雄麻的纤维织成的粗麻布带子,也包括首绖、腰绖两种。丧冠所用麻布也较斩衰略细,并以麻布为缨,叫冠布缨。杖用桐木制作,叫削杖。布带为麻布所作,用如绞带。疏屦也是草鞋,但用细于菅草的藨(piǎo)草、蒯草编成。妇女则无冠布缨,代以布总和用柞木制作的恶笄,仍梳髽,其余同男子一样。 齐衰三年丧期也是名为三年,实际上二十五月(一说或二十七月)而毕。
二、齐衰杖期
适用于父尚在世的情况下,子、未嫁之女、已嫁复归之女为母,夫为妻。父在为母仅服杖期,是因为“资于事父以事母而爱同。天无二日,士无二王,国无二君,家无二尊,以一治之也”。但为父斩衰三年、为母仅齐衰杖期,总嫌轻重不当,“孝子心有不安”,如前所述,后世对这一规定有所变动。夫为妻齐衰杖期,和妻为夫斩衰三年,服制上的不平等也十分明显,这也反映了妇女低下的社会地位。此外,对因故被父亲单方面离弃的生身之母,则不论改嫁与否,也不论父在、父不在,也是齐衰杖期之服。 齐衰杖期丧服与齐衰三年完全相同,所不同的只是丧期较短,仅为一年。
三、齐衰不杖期
适用于为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未嫁之姐妹、长子以外的众子以及兄弟之子。此外,祖父母为嫡孙、出嗣之子为其本生父母、已嫁之女为父母,随母改嫁之子为同居继父、妇(儿媳妇)为舅姑(公婆)、为夫之兄弟之子,妾为女君(夫的正妻)也服齐衰不杖期。旧时宗法制度认为,女子一旦出嫁,就脱离了父亲的宗族,而加入丈夫的宗族,“妇人有三从之义,无专用之道,故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故父者,子之天也。夫者,妻之天也。妇人不二斩者,犹曰不二天也”。妇女不能有两重服斩衰之丧的关系(“不二斩”),所以已嫁和未嫁有很大区别,已嫁妇女就不再为父母服三年重丧了。所谓继父,有两种含义,一是指出继之父,即嗣父,一是指母亲再嫁的后夫。这里讲的同居继父,指后一种关系。因为随母改嫁,与继父同居,受其养育之恩,所以虽无血缘关系,也为其服丧。如不随母改嫁,则不必为继父服丧。妇为舅姑的丧服,后世改为与子为父母一样,加重为斩衰三年,这是“既嫁从夫”原则的进一步落实。 齐衰不杖期的丧期与齐衰杖期没有区别,都是一年,丧服则有两处不同,一是不用杖,二是改疏屦为麻布制作的麻屦。
四、齐衰三月
适用于为曾祖父母,高祖父母。此外,一般宗族成员为宗子,也是齐衰三月之服。在宗法制度下,大宗宗子作为祖先的继体,宗族的象征,是全体家族成员宗奉的对象,宗族成员即使与宗子的血缘关系已相当疏远,也要为之齐衰三月以表示尊祖敬宗。 齐衰三月丧期很短,仅为三月,丧服与齐衰不杖期基本一致,只是改用麻布制作的麻屦为用细麻绳编成的绳屦。 对服齐衰之丧者,丧期内的饮食起居,也有一定的规范。齐衰三年也是重丧,其要求与斩衰三年大致相同,只是饮食方面改初丧三日不食为二日不食,以示稍轻。齐衰杖期、不杖期则是初丧三餐不食,然后疏食水饮,不食菜果。杖期者终丧不食肉、不饮酒;不杖期者三月既葬之后可以食肉饮酒,但不能与人会饮共食。居处方面,除齐衰三年也有倚庐之制外,其余一律居垩室,但不杖期者三月之后可以复归正寝。齐衰三月与杖期、不杖期差别不大,但丧期既短,三月之后,就一切如常了。
西晋定律第一次把“五服”制度纳入法典之中,作为判断是否构成犯罪及衡量罪行轻重的标准,这就是“准五服以制罪”原则,它不仅适用于亲属间相互侵犯、伤害的情形,也用于确定赡养、继承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五服制罪”的原则实质上是“同罪异罚”的原则在家族范围内体现,它在刑法方面的适用原则是:亲属相犯,以卑犯尊者,处罚重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重;若以尊犯卑,则处罚轻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轻。亲属相奸,处罚重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重;亲属相盗,处罚轻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轻。在民事方面,如财产转让时有犯,则关系越亲,处罚越轻。
“五服”制罪原则的确立,使得儒家的礼仪制度与法律的适用完全结合在一起,是自汉代开“礼律融合”之先河以来封建法律儒家化的又一次重大发展,它不仅体现了晋律“礼律并重”的特点,也是中国封建法律伦理法特征的集中表现。自西晋定律直至明清,“五服制罪”一直是封建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在实践中不断的充实与完善。
具体应用
1.斩衰,“衰”(读做“催”)就是指不缝缉的意思。凡诸侯为天子、臣为君、男子及未嫁女为父母、媳对公婆、承重孙对祖父母、妻对夫,都要穿斩衰,是最重的孝服。
2.齐衰,是用本色粗生麻布制成的。自此制以下的孝衣,凡剪断处均可以收边;下摆贴边都在砸边际。孙子、孙女为其祖父、祖母穿孝服;重子、重女为其曾祖父、曾祖母穿孝服;为高祖父、高祖母穿孝服均遵“齐衰”的礼制。
3.大功,是用熟麻布制作的,质料比“齐衰”用料稍细。为伯叔父母、为堂兄弟、未嫁的堂姐妹、已嫁的姑、姐妹,以及已嫁女为母亲、伯叔父、兄弟服丧都要穿这种“大功”丧服。
4.小功,是轻于“大功”的丧服,是用较细的熟麻布制作的。这种丧服是为从祖父母、堂伯叔父母、未嫁祖姑、堂姑、已嫁堂姐妹、兄弟之妻、从堂兄弟、未嫁从堂姐妹,和为外祖父母、母舅、母姨等服丧而穿的。
5.缌麻,是用稍细的熟布做成的。大多用漂白的布做成。称为“漂孝”。凡为曾祖父母、族伯父母、族兄弟姐妹、未嫁族姐妹,和外姓中为表兄弟、岳父母穿孝都用这个档次。
五服之外,古代还有一种更轻的服丧方式,叫“袒免”。在史籍中记载:朋友之间,如果亲自前去奔丧,在灵堂或殡葬时也要披麻;如果在他乡,那么“袒免”就可以了。袒,是袒露左肩;免,指不戴冠,用布带缚髻。
演变
本来的五服指的是五种孝服,后来,五服也指代五辈人,比如在山东胶东半岛一带,有“五服之内为亲”的说法,就是利用上面那句话,往上推五代,从高祖开始,高祖、曾祖、祖父、父、自己,凡是血缘关系在这五代之内的都是亲戚,即同出一个高祖的人都是亲戚,从高祖到自己是五代,就成为五服。五服之后则没有了亲缘关系,也可以通婚。一般情况下,家里有婚丧嫁娶之事,都是五服之内的人参加。
血缘关系中五服的计算方法:由于古代一夫一妻,有时有妾,因此,同父又同母的是一服,即所谓“同胞”、“一奶同胞”。同父不同母的是二服,例如《红楼梦》中贾宝玉与贾环。同祖父的是三服,例如《红楼梦》中贾宝玉与贾琏。同曾祖父的是四服,例如《红楼梦》中荣国府贾政与宁国府的贾敬。同高祖父的是五服。
现代实行一夫一妻制,除非父亲离婚、丧偶后再婚再生育,一二服之间的区别通常消失,因此计算起来会令人困惑,错以为五服就是五代,实际上五服只四代。从祖父开始向上,不再分别妻妾的子女。
另外,对于长辈及晚辈的称呼实际上也是有相应的说法的。
由自己开始,上一辈为父亲,父之父为祖,祖之父为曾祖,曾祖之父为高祖,高祖之父为天祖,天祖之父为烈祖,烈祖之父为太祖,太祖之父为远祖,远祖之父为鼻祖。由自己往下,为子,子之子为孙,孙之子为曾孙,曾孙之子为玄孙,玄孙之子为来孙,来孙之子为晜(kun)孙,晜孙之子为礽孙,礽孙之子为云孙,云孙之子为耳孙。
(《尔雅·释亲》:“生己者为父母,父之父为祖(即祖父),祖父之父为曾祖,曾祖之父为高祖,高祖之父为天祖,天祖之父为烈祖,烈祖之父为太祖,太祖之父为远祖,远祖之父为鼻祖。”“父之子为子,子之子为孙,孙之子为曾孙,曾孙之子为玄孙,玄孙之子为来孙,来孙之子为晜孙,晜孙之子为礽孙,礽孙之子为云孙,云孙之子为耳孙。”)
九族服图
九族中,纵向有高祖父母、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己身、子、孙、曾孙、玄孙;横向有己身、兄弟、堂兄弟、再堂兄弟、三堂兄弟、姊妹、堂姊妹、再堂姊妹、三堂姊妹。围绕着纵横向的九族,形成了九族与五服的家族结构图。往上数,上辈中有叔伯父母、堂伯父母、再堂伯父母、祖伯父母、堂伯祖父母、曾祖伯父母、姑、堂姑、再堂姑、祖姑、堂祖姑、曾祖姑等。往下数,下辈中有侄妇、堂侄妇、再堂侄妇、侄女、堂侄女、再堂侄女、侄孙妇、堂侄孙姑、侄孙女、堂侄孙女、曾任孙妇、曾侄孙女等。这是一幅完整的九族五服图。
九族五服图
在丧礼中,穿孝主要是为了表示孝意或哀悼。这本来是出自周礼,是儒家的礼制,后来,又被人们引申成为亡人“免罪”。每个家族成员根据自己与死者的血缘关系,和当时社会所公认的形式来穿孝、戴孝,称为“遵礼成服”。
烈祖 六世 六世亲属竭矣
天祖 五世 袒免 五世袒免,杀同姓也,
高祖 一代 一服 四世 缌亲 四世而缌,服之穷也,
曾祖 二代 二服 三世 小功亲
祖 三代 三服 二世 大功亲
父 四代 四服 一世 衰亲
己 五代 五服 己
子 六代
孙 七代
曾孙 八代
玄孙 九代
来孙
出服之义
出五服的意思是:亲属关系超过五代,不再为之服丧,叫做出服,也叫出五服,在婚嫁中出五服即可通婚,现代人多认为五服是五代,这种说法是错误的。五代算一服,出五服要二十五代。
也有一说为:一爷之孙不出服,以下一辈一服,总计八代。
民间有骂人祖宗八辈的,那意思就是把整个家族都骂了。
基本归结
礼经上所记的一套丧服制度。这套制度在当时虽然不见得全部实行,后世的丧服丧期虽然也有所改变,但是从中我们可以看到以下三点:
第一,在丧期中可以看出重男轻女的情况。妻为夫居丧三年,夫为妻服丧只有期年。明代以前,如果父亲还在,儿子为母亲居丧也只是齐衰而不是斩衰。
第二,在丧服中又可以看出嫡庶的分别甚严。庶子为嫡母服丧三年(明代以后,庶子为自己的母亲也服丧三年),但是嫡子不为庶母服丧,后来改为期年丧。长子长孙在服丧中很重要。在丧制中有所谓“承重孙”,就是由于嫡长子已死,应由嫡长子的儿子承担丧祭(和宗庙)的重任。又有所谓“承重曾孙”,承重孙或承重曾孙在讣闻(讣告)中名字是列第一位的。
第三,在丧服中明显地表现了血统亲疏的等级。因此,习惯上以五服以内为亲,五服以外为疏。《尔雅·释亲》:“族父之子相谓为族晜弟,族晜弟之子相谓为亲同姓”。注:“同姓之亲无服属。”这就是说,族兄或族弟的儿子相互间已经没有丧服的关系,只有同姓的关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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