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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例 编辑
凡例,指书前关于本书体例的说明。
志是官修的书,一旦负责编纂,先得对该地域地情有大致的了解,然后制订“凡例”,说明这本书的著作内容和编纂体例,通常谓之发凡起例。
凡例又称谱例,主要阐明族谱的纂修原则和体例。
凡例是新编地方志必须要有的。所谓凡例,就是发凡起例。地方志的凡例是对志书的宗旨、内容、体裁、结构以及编写中一些基本问题的规定或说明。简言之,就是说明志书的宗旨、内容和编纂体例的文字。再通俗一点,就像我国著名语言学家王力先生所说:“凡例是作者认为应该注意的地方。”
唐·杜甫《八哀诗·赠秘书监江夏李公邕》诗:“各满深望还,森然起凡例。”仇兆鳌注:“森然起例,谓碑文体制。”《朱子语类》卷六六:“ 夫子作传,亦略举一端以见凡例而已。”元·刘壎《隐居通议·礼乐》:“古人题旐及题墓必加国号,如曰‘唐故’、‘宋故’,所以表其为何代之人……此其凡例也。” 清·周中孚 《郑堂札记》卷二:“自序门当属叙述编撰体例及序,于卷首无自序凡例知之。”如:关于这部手册的编写体例,我们已经在“凡例”中作了说明。
“三体”即发凡正例,新意变例,归趣非例。
根据旧史书的体例来修订的称“发凡正例”,结合旧体例而加以变化的称“新意变例”,《春秋》里只记事,《左传》里说明意义, 但不说明体例, 称“归趣(旨趣)非例”。
“五例”是《春秋》在行文上隐寓褒贬的五种体例,“一曰微而显,文见于此而起义在彼。”如僖公十九年:“梁亡。”不说秦灭梁而说梁亡,是责梁的自取灭亡。
其后四例是:“志而昭,约言示制,推以知例。”“婉而成章。”“尽而不污,直书其事,具文见意。”“惩恶而劝善。”另据唐·刘知己《史通·序例》称:干宝“重立凡例,勒成《晋纪》。邓、孙以下,遂蹑其踪。”晋朝干宝的《晋纪》、 邓粲的《元(帝)明(帝)纪》、孙盛的《晋阳秋》,这几部著作都立有凡例。这些是早期著作中的凡例。后世把说明著作内容和编纂体例的文字叫凡例,多放在书的正文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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