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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治 编辑
人治是法治的对称。又称“贤人政治”。关于依靠执政者个人的贤明治理国家的治国方式和理论主张。在中国,儒家的政治思想中提倡人治。如孔子说:“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论语·颜渊篇》。孟子也说:“君仁莫不仁,君义莫不义,君正莫不正,一正君而国定矣”(《孟子.离娄上》)。
定义
人治就是个人或少数人因历史原因掌握了社会公共权力,以军事、经济、政治、法律、文化、伦理等物质的与精神的手段,对占社会绝大多数的其他成员进行等级统治的社会体制。人治是儒家学说倡导的一种的治国理论,被封建统治者长期奉为正统思想。
特征
其特征是权力一元化的状态。这是一种单向的、自上而下的、等级森严的“线状”控权模式。这种模式最大的弊端就在于缺乏平等的利益集团或政治权力与国家权力间的横向控制,从而滋生“独裁”与“专制”。而宪政赖以建立的权力基础却是社会上的多元平等的利益集团或政治权力间互相控制、相互制约而结成的多元化“网状”控权模式。 “人治”的一元化传统及“线状”控权模式是宪政生成的政治障碍。
法制不健全的社会,人治很重要,只是此人治非彼人治,不同社会形态的国家,人治需要重新定义。
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法,法治和人治都有一些关于人和社会的基本假设。
1、社会决策中为了法治所需付出的沟通成本高于个人决策的风险成本。
2、社会和国家的统治说到底最终要通过个别人来进行,特别是贤人和智者。
3、社会中会产生这样的具有高尚道德和高度智慧的人。
4、社会应当有而且确实有办法将这些贤人智者选拔出来,赋予他们以决断事物的最终权力。
人治论者从经验中看到,人的智力和远见事实上是有差别的,人的道德水平和责任感也是不同的。人们不仅在日常生活中往往需要一些贤人智者来指路,并且人们也往往非常信赖、高度尊敬这些贤人智者。贤人智者的判断往往确实比常人的判断更好,更可能正确。此外,这种决策方式往往可以当机立断、快刀斩乱麻,不仅节省了时间,而且省去了其他许多麻烦。社会治理尽管需要法律、规章,但是任何完备的法律总是会存在许多照顾不到的地方,因此仅仅有法律,即使是好法律也不能保证结果就好,还必须有贤人和能人来运用法律。因此,最好的治理方式,在人治论者看来,是贤人的政治。事实上,人治论者并不完全否定法律规则的重要性,例如,被列为中国“人治论”的代表人物的孔子就非常强调“礼治”,认为“安上治民莫善于礼”、“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实际就是强调遵循规则、制度和法律。但是,所有的规章制度,最终还必须通过人来治理。“徒法不足以自行”。最极端的人治论者可能是《理想国》中的柏拉图,但他的基本假定是可能培养或发现一个无所不知、通晓一切的哲学王来治理国家;其实,他强调的是知识的统治。
而怀疑主义的法治论者认为,人的理性力量(无论是个人还是一个时代的人)永远是有限的,只有依据一代代人的智慧累积而成的制度,依据长期形成的规则和前例,人类才可能相对恰当地处理人类的事务。法治论者,特别是怀疑主义的法治论者,至少提出了两个问题是人治论者无法回答的,首先是世界上有没有在一切重要关头都能高瞻远瞩、不犯错误的贤人智者;其次,即使有,我们是否能够通过某种方式发现并保证这样的人处于适当的治理国家的位置上。法治论者对这两个问题都持怀疑态度(但并不必定是持否定态度)。他们怀疑有全知全能的圣人,他们也怀疑有没有可以验证的发现圣人的方法和程序。正是基于这两个怀疑,他们认为法治是更适当的治国方法。法治在这个意义上,就是一切人都要按照既定的普遍为人们知晓的规则办事,不违背已经确定的规则,不凭着个人的主观看法行事,即使是身居高位的统治者也是如此,特别是在一些重大的原则问题上,更要严格遵循社会中已经确定的规则,以此来防止和减少统治者犯错误,更不用说要防止统治者滥用权力。但是,即使是法治论者也并不反对杰出统治者和官员在许多非重大的问题上,在一些必须即刻决定的问题上,在一些必须行使裁量权的问题上充分发挥他们个人的才智判断,行使裁量性的权力,也不反对杰出领导人运用他的个人魅力、远见卓识、领导才能来影响民众的意见和观点。但是,说到底,法治是最根本的治国手段,是最可依赖的原则。由此可见,法治和人治实际上也并非只强调法律或只强调圣人,在一定程度上,两者都必须结合,差别仅仅在于最终的或主要的手段是法还是人。
魅力型统治,在韦伯看来,由于强调精神的力量,往往不注重经济生活,是一种典型的“非经济性”的政权,它对于传统型和法理型统治下的日常的琐碎经济活动表示鄙视;这样的统治会形成一个魅力型共同体,群体内部虽有少数行政管理人员,但他们都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官僚(即受过专门训练的严格按照等级命令系统运作的、各司其职的官员),他们无需技术训练,其获得管理人员的资格不是个人的社会地位,也不是家族的门阀,而是个人具有的魅力。因此,最高领导人与行政人员的关系是直接的,无需或者只有很少固定的机构和程序,也就是没有严格的程序规则,也不承认“正式的”的司法。具有魅力的领袖人物在社会组织中有或者没有正式职务并没有什么关系,因为他的权威不是来自任何职务,而是他个人所具有的魅力。因此,在这里,行政职务不是一种职业,因为它既没有固定的职权范围,也没有固定收入。魅力型领导人在领导工作时,也常常跨越权限,超越程序,一竿子捅到底。在这里,决策也没有确定的、固定的议事机构和决策程序,往往凭魅力型领导人的个人智慧。因此魅力型统治是典型的人治。
在韦伯看来,魅力型统治是有问题的,但是问题并不在于这种人治无法集中民众的智慧或有其它不民主的因素,关键在于这是一种不稳固的、不能持久的统治形式。这不仅因为魅力型统治内部缺乏稳定的组织机构和程序、缺乏基于专业技术的职业人员以及它对日常经济活动的鄙视,更重要的因素在于没有哪一个社会会总是处于激动人心的革命或变革状态。魅力型领袖“只有在生活中通过考验他的力量,才能获得和保持他的权威。……他必须创造英雄的事迹”。而一旦社会革命或变革基本完成,社会进入相对平稳发展的阶段,魅力型统治显然就不能适应这种稳定、琐碎的社会发展,势必会常规化。其次,魅力型领袖的个人生命总是会有终结,需要有新的领导人。如果要继续保持魅力型统治,新领导人就必须有魅力,但是魅力不像财产或职务可以继承或指派的,魅力是一种非常个人化的东西。如果将魅力同职务等同起来,那么这里的“魅力”就失去了原来的意味。如果魅力型领导的承继是通过某种程序的选举,那么就会产生一套程序和技术,这实际上就在一定程度上将领导人的选择制度化了。如果是由魅力领导人指定继承人或传给子女,这就实际是向传统型统治转化;如果是由信徒选举,那就实际上开了民主的先河,并因此势必逐步走向法理型统治。因此,在韦伯看来,任何魅力型政治都不可避免地会导致“常规化”,导向法理型或传统型的统治,形成事实上即现代的或传统的法治状态。法理型统治是一种依靠官僚和法定程序的统治。这种政治的优点在于稳定,领袖也要守法,依据既定规则来统治,领导人的转换也是按照程序进行,因此,即使领导人个人的能力、魅力、智慧弱一点,也无妨,因为这种统治是一个机构的运作,领导人只是这个机构的一个组成部分。在这个意义上,法理型统治是理性的、规则化的。它适合的是和平时期、“平庸”的时期,它适合人类社会的大多数。但是这种统治也有弱点,最大的弱点是机械,循规蹈矩,因此,当社会发生变化之际,它的回应能力不足、不快,有时甚至显现出僵化,同时,它特别不足以应付社会生活的紧急情况,缺乏紧急情况下所需要的当机立断的效率,甚至会出现合法不合理的情形。在法理型统治下,由于一些重大的变革往往要牵动整个机构,牵动很多人的既得利益,因此难以变革。而在这时,就往往需要魅力型人物来推动变革,进行创新。传统型统治与法理型统治更多相似之处,不同的在于传统型统治更多依赖惯例,更多依赖传统,因此,也同样具有法理型统治的可能出现的僵化问题,甚至更为严重。因此,当社会的变革需求时,就仍然会出现新的魅力型人物以其活动以及他对于许多人的社会召唤力引发出革命性的突破,形成新的魅力型统治。但是,革命同样不可能永久持续,革命后的制度会逐渐常规化,因此必然使统治类型再次从魅力型向法理型或传统型转化。最后必须指出,韦伯的这种分析是一种“理想类型”的分析。韦伯不认为社会和历史中曾经有任何一种纯粹的理想类型的统治,现实生活中人们可以看见的都是某种程度的混合型统治,其差别仅仅是程度不同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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