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舒翘 编辑

清末刑部尚书、法学家

赵舒翘(1848年-1901年),字展如,号琴舫,晚号慎斋,陕西长安人,清末大臣、 法学家。

赵舒翘幼丧父母,由叔母董氏抚养,家贫,性聪明,喜读书。当地名儒柏景伟收为徒,授以诗书,尽心教诲。1883年中举人,次年中进士。初为刑部主事,不久升刑部员外郎。1886年任安徽凤阳知府,清廉爱民。1894年任苏巡抚。其在任期间,提出“留民生计”、“保全厘金”及由华商兴办纺织、缫丝工业,利国利民。后调回刑部任侍郎, 1899年,赵舒翘以总理各国通商事务大臣、刑部尚书任军机大臣,又兼顺天府尹。1901年,受洋人逼迫,清廷将赵舒翘革职赐死。

赵舒翘精通律学,与沈家本并称为“西曹之英”, 是“陕派律学”的代表人之一, 编撰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监狱学的专著《提牢备考》。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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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展如

号:琴舫、慎斋

所处时代:清朝

出生地:陕西长安县大袁村(今西安市长安区大原村)

出生日期:1848年

逝世日期:1901年

主要作品:《慎斋文集》《慎斋别集》《温处盐务纪略》《慎战要言》《慎疾箴言》《像刑录》《提牢备考》

本名:赵舒翘

人物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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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通法例

赵舒翘父母早逝,家境贫寒,少年时以“好学不倦”而闻名乡里。

同治十三年(1874)考中三甲第四十二名进士,授刑部主事,师从于著名的法律大家、刑部尚书薛允升。历任刑部员外郎。平反河南王树汶的冤案(宰白鹅案),河南巡抚李鹤年等人受到处罚。赵舒翘在刑部任官十年,多所纂定,其中关于服制及妇女离异的条例,能参照古义,为时人所传诵。

屡有政绩

光绪十二年(1886),以刑部郎中出任安徽凤阳府知府。皖北发生水灾,赵舒翘拿出俸禄进行赈灾。

光绪十七年(1891),考察成绩上等,升任浙江温处道。

光绪十九年(1893),升任浙江按察使。

光绪二十年(1894),历任浙江布政使。升任江苏巡抚。赵舒翘捕治太湖盗贼叶子春,余党恐惧。赵舒翘又积极筹划善后,革除时弊。

光绪二十一年(1895),清政府与日本签订《马关条约》,赵舒翘建议总署重民生,所言皆切中。当时,清政府对刑狱诉讼十分慎重,因为赵舒翘精通律令,召为刑部左侍郎。

光绪二十四年(1898),晋升刑部尚书,督办矿务、铁路。

光绪二十五年(1899),命入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充军机大臣。

被赐自尽

光绪二十六年(1900),义和团占据涿州,赵舒翘受命前往解散,义和团坚决要求撤掉提督聂士成的职务,刚毅接踵而至,招抚义和团,答应了义和团的要求,得到赵舒翘的附和。

义和团进入北京,赵舒翘与载漪、徐桐等人亲自迎接。义和团攻打使馆,赵舒翘与刚毅坐城楼,饮酒欢呼。许景澄、袁昶联名弹劾赵舒翘等人“居心狡狯,工于逢迎”,激怒了慈禧太后而被处死。

八国联军至通州,李秉衡兵败自杀,慈禧太后于是命令王文韶与赵舒翘拜访使馆,以求议和。王文韶以年老推辞,赵舒翘说:“臣威望浅薄,不如王文韶!”于是拒绝前往。不久,赵舒翘随御驾至西安。八国联军要求处置元凶载漪、载勋、载澜、溥静、毓贤、李秉衡、董福祥、刚毅、赵舒翘、英年等二十一人,于是赵舒翘被罢职留任,后改斩监候。

光绪二十七年(1901),八国联军催促清政府处置赵舒翘,西安士民集中数百人为赵舒翘请命。慈禧太后在帝国主义压力之下,以“查办拳匪”,“草率贻误”为借口,将赵舒翘作为替罪羊,赐赵舒翘自尽,命岑春煊监视。赵舒翘本来就不支持义和团,又对老母九十余岁还见到他自尽的下场而痛心,颇为悔恨,对亲友说:“这是刚子良(刚毅)害我的”。赵舒翘起初吞金自杀,后先后服用鸦片、砒霜未死,最后以皮纸闷死,他的妻子也服毒殉葬。

个人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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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舒翘的著述甚丰,除其在官函牍收入《慎斋文集》、《慎斋别集》外,还撰有《温处盐务纪略》、《慎战要言》、《慎疾箴言》等。法律方面,他采辑“古人有关刑政嘉言懿行及现行例案,足资出治者,依类札记”,著成《像刑录》一书。

赵舒翘所撰《提牢备考》四卷,系收集整理清王朝建政以来有关监狱管理的条例、章程以及重要狱务的处理方法等编纂而成的一部著作,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监狱学的专著,也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记叙监狱行政的独立著作,也是明清律学的重要作品之一。

主要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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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心爱国

1895年,日本强迫清政府签订丧权辱国的《马关条约》,时值赵舒翘新任江苏巡抚,对于“苏州开埠通商一事”、他“争执主权,保全厘金,而须发皆白”,坚决反对将国家的财政收入拱手让给外邦。后来,日本人又借口修建店房货栈,企图侵占苏州附近的良田,对此清廷软弱退让,束手无策。这时赵舒翘挺身而出,极力保护领土主权,他朗然表示:“吾为朝廷守土,宁可尺寸失耶!”于是明文告示,按条约所定,日本商人虽可在苏州经商,但只能在闲弃荒地上建筑房屋,并须获得准许;对其所占地亩,应按中国的规定交纳税租。他同时致书总理各国事务大臣,提出“留民生计”、“保全厘金”等具体建议,以维护民族利益。赵舒翘限制日商的行动,受到很多爱国人士的赞许和支持,一些开埠通商的其它省份亦效法颁行,但也由此招致洋人的怀恨和仇视。

精通法律

由于赵舒翘入仕之后,长期主管司法,因而有着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同时对于当时官场与刑狱内部的腐败、黑暗了若指掌。赵又以“以法治国”为理想,因而很留心前代有关司法判案方面的经验教训,注意运用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来指导审判活动。所谓“凡厘定例案,解析疑义,多其撰拟,皆见施行”,因而名声昭著,与当时在刑部供职的沈家本、张承勋等人,并称为“西曹一时之英”。

赵舒翘所处的社会正是我国由封建制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时代,满清王朝摇摇欲坠,封建法制千疮百孔。为了挽救清廷的厄运,使封建法制成为维护统治的有效工具。赵舒翘从鸦片战争以后的社会形势出发,主张“变法修律”。认为,“古云穷则变,变则通,通则久;又云琴瑟不调,则改弦而更张之”。“法贵随时补救,尤重因地制宜。”他指出,那些虽列于刑典,但已徒具其名、毫无实效的法规,如充军、流刑中的一些规定,纯属“沿袭虚名、徒滋繁杂”之弊,宜速加“删减”。为了适应新的形势,他明确提出“不必拘泥成法,总期于事有济”的修律原则,以提高法律的效力,巩固清王朝的统治。

赵舒翘所奉行的是威吓刑主义,认为“立法本以惩恶”,把整肃法纪,加强镇压视为挽救统治危机的重要方法。他抱着“治乱世用重典”的宗旨,认为欲变法图强,必须从严从重。

史料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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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稿·卷四百六十五·列传二百五十二》

亲属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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舅父:薛允升

人物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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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同龢:此循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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