弃市 编辑

对犯人执行死刑

弃市弃市

弃市,是在人众集聚的闹市,对犯人执行死刑。以示为大众所弃的刑罚。《礼记》:“刑人于市,与众弃之。”

弃市为死刑的一种,自商周时即有。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出土的竹简显示,秦时死刑种类众多,如车裂、腰斩、枭首等,其中亦有弃市。至汉朝,汉承秦制,而略加简约,死刑常法只三种,其一即为弃市。弃市为常法一直延续到南北朝时期。至隋,第一次将死刑常法定为斩、绞,无弃市。至此,弃市退出死刑常法,但仍然用于处决某些罪大恶极者。

在闹市当众杀人可以威慑百姓,但唐朝的御史中丞、司农少卿、司仆少卿(副部长)来俊臣被弃市就有些特别了,来俊臣是唐朝的大酷吏,民众又恨又怕,判死刑后大快人心。《旧唐书·酷吏传》记载“乃(来俊臣)弃市。国人无少长皆怨之,竞剐其肉,斯须尽矣。”《资治通鉴》记载“(来俊臣)弃市。时人无不快其死。仇家争啖俊臣之肉,斯须而尽,挟眼、剥面、披腹、出心、腾踏成泥。”由此可见唐人对来俊臣的恨之入骨。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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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弃市

分类:死刑

朝代:商周

地区:中国

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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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记》:“刑人于市,与众弃之。”即在人众集聚的闹市,对犯人执行死刑。以示为大众所弃的刑罚。

《隋书·卷二五》中提到:最严重的死刑为轘(即车裂),其次为枭首并弃市(陈尸三日,无市者列于乡亭显处)。(此为北齐刑罚)

一般平民的死刑是”杀之于市,与国人共弃之“。而”王之同族不即市“,”凡有爵者与王之同族,奉而适甸师氏,以待刑杀“(《周礼·秋官·小司寇》)

具体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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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五(伍)甲毋(无)子,其弟以为后,与同居,而擅杀之,当弃市。”(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秦律竹简)

“秦皇平六国,制天下藏诗、书及偶语弃市。”《史记·秦始皇本纪》

“范坚迁尚书右丞。时廷尉奏殿中吏劭广盗官幔二张,合布三十匹,有司正刑弃市。”《晋书》

“肃宗收复西京,以叛将安史之官河南达奚珣等三千人为重罪,与众共弃”(《旧唐书·卷五十》)

明嘉靖年间,首辅夏言被次辅严嵩构陷,以近臣结交封疆之罪被判刑弃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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