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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互法 编辑
三互法,是东汉桓帝时制定的回避规定。《后汉书·蔡邕传》:“初,朝议以州郡相党,人情比周,乃制婚姻之家及两州人士不得对相监临。至是复有三互法,禁忌转密,选用艰难。”李贤注:“三互谓婚姻之家及两州人不得交互为官。”按原定办法只说“不得对相监临”,所限仅为同等官职,如甲郡人任乙郡守,则乙郡人不得任甲郡守,桓帝时的三互法扩大限制范围,故有选用艰难的情况。该法的详细规定,史载不详。
三互法是中国古代历史上第一个成文的官员任官回避制度,对东汉后期的政局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即东汉后期的割据势力没有一例是在本籍起家。同时这一制度的有效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延缓了东汉后期地方割据势力出现的时间。
中文名:三互法
出现时期:东汉桓帝
出处:《后汉书·蔡邕传》
类型:法规
本籍回避
州刺史不用本州人,郡守国相、郡丞、长史不用本郡国人,县令长丞尉不但不用本县人,且严格意义上也不用本郡国人;地方长官自行辟用之属吏原则上用本籍人,也可用外籍之人。也就是,地方长官一定要回避本籍,而属吏原则上要用本籍。
姻亲回避
如果分居两州郡的两家结为姻亲,那么两家人任官之时要回避对方之籍。
任官回避
如果甲州人在乙州任刺史,那么乙州人就不能在甲州任刺史;郡县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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