僧官 编辑

佛教管理寺庙和僧尼事务的职官

僧官僧官

sēng guān,或称僧纲,僧官指是佛教为了管理寺庙和僧尼事务的职官,由僧人担任,自佛教发源地印度,佛教于全世界普及后,中国、日本、朝鲜、越南等国家的朝廷也设置僧官。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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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僧官

别名:僧纲

读音:sēng guān

解释:管理寺庙和僧尼事务的职官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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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官指管理寺庙和僧尼事务的职官,由僧人担任。

历代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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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僧官制度始于魏晋南北朝时期,北魏设僧统,其后历朝皆因袭其制,但职位名称迭有变更。唐代时改为僧录。至明清之际,所设立之府级僧官机构称为僧纲司,州级称为僧正司,县级称为僧会司。据清会典礼部祭祀清吏司载,凡僧官、道官皆注记于籍册。

明代

僧录司。左、右善世二人,正六品,左、右阐教二人,从六品,左、右讲经二人,正八品,左、右觉义二人,从八品。府僧纲司,都纲一人,从九品,副都纲一人。州僧正司,僧正一人。县僧会司,僧会一人。僧录司掌天下僧道。在外府州县有僧纲等司,分掌其事。

清代

僧录司正印,副印,各一人。□品。左、右善世,正六品。阐教,从六品。讲经,正八品。觉义,从八品。俱二人。道录司一人。□品。左、右正一,正六品。演法,从六品。至灵,正八品。至义,从八品。俱二人。分设各城僧、道协理各一人。僧官兼善世等衔,道官兼正一等衔,给予部劄。协理给予司劄。龙虎山正一真人。正三品。提点,提举,法箓局提举,由太清宫法官充补。各一人。副理二人。赞教四人。知事十有八人。自提点以下,并由正一真人保举,报部给劄。

初,天聪六年,定各庙僧、道以僧录司、道录司综之。凡谙经义、守清规者,给予度牒。顺治二年,停度牒纳银例。八年,授张应京正一嗣教大真人,掌道教。康熙十三年,定僧录司、道录司员缺,及以次递补法。十六年,诏令僧录司、道录司稽察设教聚会,严定处分。雍正九年,嘉法官娄近垣忠诚,授四品提点,寻封妙正真人。十年,定提点以次员缺。乾隆元年,酌复度牒,并授正一真人光禄大夫,妙正真人通议大夫。五年,正一真人诣京祝万寿,鸿胪寺卿梅瑴成疏言:“道流卑贱,不宜滥厕朝班。”於是停朝觐筵宴例。十七年,改正一真人为正五品,不许援例请封。三十一年,以法官品秩较崇,复升正一真人正三品。三十九年,真人府监纪司张克诚留京,置协理提点二人。四十二年,授克诚提点,兼京畿道录司,省协理。

文学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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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轼《海月辩公真赞》:“ 钱塘 佛者之盛,盖甲天下,道德才智之士,与妄庸巧伪之人,杂处其间,号为难齐,故於僧职正副之外,别补都僧正一员,簿帐案牒奔走将迎之劳,专责正副以下,而都师领略其要,实以行解表众而已,然亦通号为僧官。”

《儒林外史》第四回:“屠户拿着银子,一直走到集上庵里 滕和尚 家,恰好大寺里僧官 慧敏 也在那里坐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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