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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 编辑
古代最高司法官
大理是古代官职,是主管司法的最高官吏。①官名。主刑罚狱讼。②南北朝至唐宋为廷尉(卿)、大理卿别称。
中文名:大理
别名:廷尉、作士
大理:古代主管司法的最高官吏。最早于夏朝设立。《礼记·明堂位》记载:“夏后氏官百”,这些官吏中就有司法官“大理”。《礼记·月令》记载,夏有“大理”,主掌审判。秦置廷尉,为九卿之一。掌刑狱。秦汉至北齐主管司法的最高官吏。汉景帝中元六年(前144)改名大理,武帝建元四年(前137)恢复旧称,哀帝元寿二年(前1)又改为大理。新莽时改名作士,东汉时复称廷尉。汉末复为大理。魏黄初元年(221)改称廷尉,后代沿袭未改。北齐以大理寺为官署名,大理寺卿为官名,历代遵行。魏国著名政治家钟繇就曾担任魏国大理一职。
大理的职掌是管理天下刑狱。每年天下断狱总数最后要汇总到大理;郡国疑难案件要报请大理判处;大理常派员为地方处理某些重要案件。有的还可驳正皇帝、三公所提出的判决意见。大理根据诏令,可以逮捕、囚禁和审判有罪的王或大臣。礼仪、律令皆藏于大理,并主管修订律令的有关事宜。属于分、寸、尺、丈等度量标准之事,亦由大掌管。
廷尉秩为中二千石,属官有廷尉正和左、右监各一人。汉宣帝刘询鉴于廷尉派往地方鞫狱的廷尉史任重而禄薄,于是增设秩为六百石的廷尉平四人,以加强对地方司法机构的控制。其属官综上有:廷尉正,主决疑狱;左右监,管逮捕;左右平,掌平诏狱;廷尉史、奏谳(审判案件)掾、奏曹掾等。
东汉时省去右监,四廷尉平省为左平一人。廷尉人选常常择取出身于律学世家者,如顺帝时吴雄,三世廷尉;郭躬一家,以传习小杜律著称,数世之中,任廷尉者达七人之多。东汉时权归台阁,廷尉处理案件有时也须听命于尚书。遇有重大疑案,廷尉与尚书共同审理,开后世大理寺、刑部共司刑法的先例。
魏晋南北朝廷尉职掌与两汉无区别,北齐易廷尉名为大理寺卿。唐代形成京师案件由大理寺卿负责审理、判刑,由刑部复核的制度。元代不设大理寺,审判由刑部直接进行。故至明代恢复大理寺后,受元制影响,又改变成京师案件之审判归刑部,大理寺卿仅负责复核的制度。地方上所呈报的重罪案件,也是先经刑部评议,再经大理寺卿最后复核。清制与明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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