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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底辣椒 编辑
沙底辣椒,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特产,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
沙底辣椒鲜椒纤长艳红、肉厚籽少,多干制;干椒梗草绿、角深红、纹路匀;辣椒面色较深、油气大,泼入煎滚的食用油,鲜红的辣椒面就悬浮在油面上,辣味香浓。沙底辣椒富含维生素C、镁、钾等。
2016年11月2日,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批准对“沙底辣椒”实施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
中文名:沙底辣椒
产地名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
品质特点:鲜椒纤长艳红、肉厚籽少,干椒深红、纹路匀、油气大,辣味香浓
地理标志:国家农业部农产品地理标志
批准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468号
批准日期:2016年11月2日
外在感官特征
鲜椒纤长(一般长15厘米左右,粗3厘米左右)艳红、肉厚籽少,多干制;干椒梗草绿、角深红、纹路匀;辣椒面色较深、油气大,泼入煎滚的食用油,鲜红的辣椒面就悬浮在油面上,辣味香浓,有“水上漂”之说。
内在品质指标
沙底辣椒维生素C含量不低于145毫克/100克、镁含量不低于460毫克/千克、钾含量不低于4500毫克/千克。
沙底辣椒
土壤情况
大荔县土壤主要为沙壤土,土质疏松,排水性好;境内地势平坦,洛惠灌区、抽黄灌区、抽渭灌区、沙苑井灌区覆盖全县,有效灌溉面积占总耕地的80%以上。
水文情况
大荔县地下水资源丰富、埋藏浅、水质好,便利的灌溉条件为沙底辣椒生长、品质形成提供了较好的自然条件。
气候特征
大荔县属于暖温带半干旱大陆性季风气候区。光热资源丰富,年日照时数2385.2小时,日照百分率为50%,年总辐射量125.8千卡/平方厘米,≥10℃的有效积温4445.6℃,平均气温14.4℃,昼夜温差大,无霜期212天,年降水量514毫米。充足的光照、较大的温差,适宜沙底辣椒种植。
据《大荔县志》记载,沙底莲花池畔的辣椒肉厚、味香、辣而入油漂浮不沉淀,曾进贡给嘉庆皇帝。
沙底辣椒是大荔县当地祖祖辈辈都在种辣椒,当地的村民曾大面积种植辣椒,但是20世纪中后期,由于各种自然和人为原因,辣椒的种植面积逐渐减少。
2007年,大荔县为了让悠久历史的沙底辣椒种植保留下来,成立沙底辣椒合作社,鼓励群众种植辣椒。
2019年11月,沙底辣椒参展第十七届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
2016年,大荔县年产沙底辣椒鲜辣椒1.28万吨,干辣椒2050吨。
沙底辣椒
2016年11月2日,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批准对“沙底辣椒”实施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
地域保护范围
沙底辣椒农产品地理标志地域保护范围为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南洛河、渭河之间,主要涉及大荔县所辖官池镇、韦林镇、朝邑镇等3个镇27个行政村。地理坐标为东经109°56′-110°05′,北纬34°42′-34°47′。总保护面积8000亩。
质量技术要求
沙底辣椒
质量控制技术规范编号:AGI2016-03-1997。
质量安全要求
沙底辣椒产地环境选择、产品生产过程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特定生产方式
1、保持传统品种。根据当地的地理、气候条件等,延用传统老品种“七寸红”。
2、沙壤土地栽植。严格选用当地土壤养分含量较高,肥力足,尤其是有机质含量较高的沙壤土地栽植。
沙底辣椒
3、传统轮作模式。选择传统的“洋葱、蒜-辣椒”轮作模式,充分利用前茬作物根系分泌的灭菌素对后茬作物病虫害的拮抗作用以及土壤充足的肥力资源,有效降低病虫害发生率,保持辣椒品质。
4、传统施肥习惯和地下水灌溉。重施农家肥,轻施化肥。一般亩底施农家肥2000-3000千克或开沟亩施有机肥500千克,二铵15千克,尿素7.5千克,硫酸钾10千克;沙底辣椒灌水全部为地下水灌溉。
5、分批采摘烘干。在辣椒成熟期,首先选择色红饱满的辣椒为采摘对象,成熟一批、采一批、烘干一批,确保辣椒品质,提高产量。
6、传统加工工艺。沙底辣椒主要以干制的辣椒段、辣椒丝、辣椒面上市销售,在加工过程中延用传统工艺:一是手工精选,对鲜椒进行人工除杂,严格挑选颜色深红、果把翠绿、角长肉厚、果角完整的鲜辣椒制干;二是石碾碾面,沙底辣椒椒面均为石碾碾制,以保持椒面的口感和外部形态。
专用标志使用
1、沙底辣椒的生产经营者在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前须向登记证书持有人提交使用申请书、生产经营者资质证明、生产经营计划和相应质量控制措施、规范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书面承诺以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和材料。
2、经审核符合标志使用条件的,沙底辣椒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按照生产经营年度与标志使用申请人签订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在协议中载明标志使用数量、范围及相关责任义务。
3、沙底辣椒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生效后,标志使用人方可在农产品或者农产品包装物上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并可以使用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宣传和参加展览、展示及展销活动。
4、沙底辣椒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要建立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档案,如实记载地理标志使用情况,并接受登记证书持有人的监督。
5、沙底辣椒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档案需保存五年,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和标志使用人不得超范围使用经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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