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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启天 编辑
陈启天(1893年9月9日—1984年8月10日),湖北黄陵人。字修平,别号寄园,笔名翊林、明志。1915年毕业于武昌中华大学,后在长沙第一师范学校任教。参加新文化运动。1919年加入少年中国学会。1924年与曾琦等人创办《醒狮》杂志,宣传国家主义。1925年参加青年党后当选为该党中执委员兼训练部主任。1947年曾任南京国民政府经济部长。1949年去台。1969年当选为青年党主席。1984年8月在台病逝。
中文名:陈启天
别名:声翊,国权,春森,翊林,明志,寄园,修平
国籍:中国
出生日期:1893年9月9日
逝世日期:1984年8月10日
毕业院校:国立东南大学
职业:教育社会学家,政治活动家
出生地:湖北省黄陂县
代表作品:《商鞅评传》《中国法家概论》《近代中国教育史》《中华教育界》
性别:男
陈启天早期法治思想的内涵与特征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对国家的至上地位的迷信与坚守,与法治主义所强调的对国家公共权力的限制背道而驰。
其二,在个人、社会与国家之关系上,陈 启 天 强调国家的目的性和个人之于国家目标的手段价值,这就与法治主义以个人人权为保障目标的根本宗旨相背反。
陈启天的法治观随时代发展而有较大的变化。及至抗日战争全面爆发,陈启天等国家主义者认识到,那种以国家为至上存在、以国家统制政治经济文化、以国家为目标而以个人为手段的国家主义信条,并不能真正挽救中国;反而是那种充分重视和尊重个人的尊严和权利并以之为手段,将全民族统合为整体合力的制度选择,才有可能于国家最危险之际挽狂澜于未倒。进入抗战阶段以后,陈启天的法治观发生了一个重大转变,尽管这一转变仍然未能改变其法治观的工具主义倾向———将民主、法治、人权等统统视为凝聚国力以达至抗战救国的目的,但他毕竟开始将限制政府权力、保障人权视作强壮国家的手段而非以往坚持的与之相反观点,这就使得其法治观在形式和理念上都与近代法治主义思想明通暗合、基本一致。择其要者,陈启天中后期的法治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要点:
第一,关于法律与政府权力的关系。陈启天主张实行法治,他认为,“按现代国家以确立法治为基本要素之一。无论政治制度如何,必须以法为治,始能推行不敝。如法治不立,则必流于私治,不足为训。且私治流行,则国家永无由上轨道。我国积习,正坐此弊,宜以法治教育培养国民之法治精神,以矫正之。所谓法治精神,首为法律神圣不可侵犯之观念,即法不虚设也;次为法律之前,一律平等之观念,即法无例外也;次为循名责实,信赏必罚之观念,即法必严格实行也。国民具此精神,乃能建立法治国”。但此时他的法治观,更多的是强调公民守法精神和政府的严格依法执法之于法治成立的意义,而较少考虑到政府自身的组织与活动之于法治的基础性价值。
第二,关于国家与个人权利的关系。尽管陈启天并非极端的国家主义者,但在其早期,他推崇国家至上、以个人为国家之工具的思想还是显得有些极端和片面。但随着国际形势的转变与国家局势的日益严峻,在日本帝国主义大举入侵的紧迫形势下,陈启天认识到,不实行民主法治,不尊重人民的尊严与权利,就不足以团结广大人民群众以御敌寇,从而其在思想上发生了巨大转变,开始鼓吹民主法治和人权保障的政治法律哲学。
第三,关于法治与人治的关系。一般说来,凡是主张法治的思想家,都会旗帜鲜明地反对人治,但陈启天却是少有的主张法治人治并举、相互结合、交互为用的思想家,他的这一观点容易引人误解。其实,陈启天法治人治相结合的观点是有其独特含义的,其所谓“人治”不同于一般人所理解的内涵。在《新社会哲学论》一书中,陈启天明确提出了“法治与人治互相配合”的观点。陈启天阐述其民主法治之道建构的言论,既包含了他对民主法治的本真理解,又考量到了在中国这样一个向无立宪传统的古老国度建设民主法治的巨大现实制约,于是以民主法治为本,酌采中华文化尚存的冲和宽厚之人文风习,形成了独特的“法治人治结合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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