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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叔夏 编辑
韦叔夏(?-707),字号不详,雍州万年县(今陕西省西安市)人,尚书右仆射韦安石之兄。擢明经第,精通《三礼》。高宗调露时,累拜太常博士。帝卒,山陵旧仪多废缺,叔夏与贾大隐、裴守真等草创撰定,进春官员外郎。武则天享明堂,凡所沿改,皆叔夏等所裁讨,每立一议,众咨服之。历迁成均司业、春官侍郎。中宗复位,转太常少卿,官终国子祭酒,著有《五礼要记》。
谨按祭法云:王者立太社,然王社所祭之处,书传无文。《汉书·郊祀志》:“汉兴。已有官社,未立官稷。遂於官社後立官稷,以夏禹配食官社,以后稷配食官稷。”瓒云:“案高纪,立汉社稷,所谓太社也。时又有官社,配以夏禹,所谓王社也。”见汉祠令,而未立官稷,至此始立之。光武中兴,不产官稷,相承至今,魏以官稷为帝社。故挚虞议曰:“魏氏故事立大社帝社是也。”晋初或废或置,皆不言当时所置之处。或云:“两社同处,王社在大社之西。”崔氏、皇甫氏并云:“王社在藉田”,引《诗》藉田而祈社稷为证。 今谨按卫宏《汉旧仪》,春始东耕於藉田,官祀先农,则神农也。又《五经要义》云:“立坛於田,所以祠先农,坛之制度如社。”魏秦静议云:“风伯、雨师、灵星、先农与社稷,为国之六神。”晋泰始四年,上耕於东郊,以太牢祀先农。又周隋旧仪及皇朝新礼,先农皆祭帝神农,配以后稷,是则王社、先农,其来自远,各在祀典,不可合而为一。今欲崇立帝社,实违礼经,望於藉田之中,别立帝社、帝稷,配以禹弃。则先农帝社,两祠咸秩,协载芟之义,符祭法之文。 ○改先农坛为帝社坛奏 谨按经典,无先农之文。《礼记·祭法》云:“王自为立社曰王社。”先儒以为社在藉田。《诗》之《载芟篇》序云:“春藉田而祈社稷是也。”永徽年中,犹名藉田。垂拱已後,删定改为先农。先农与社,本是一神,频有改张,以惑人听。其先农坛请改为帝社坛,以应礼经王社之义。其祭先农既改为帝社坛,仍准令用孟春吉亥祠后土,以勾龙氏配。 ○太社用石主议 《春秋》传曰:“君以军行,祓社衅鼓,祝奉以从。”《书》曰:“不用命,戮於社。社之主,盖用石为之,奉为将行也。”是郑元以社主用石。崔灵恩《三礼义宗》曰:“社之神用石。以土地所主最为实,故用石也。”又《吕氏春秋》云:“殷人之礼,其社用石。”《後魏书》云:“天平四年四月,太社石主迁於社宫。”是社主用石,古有明说。周礼由主各用所宜之木者,彼谓人间之社,非太社也。 ○社主制度议 社主制度长短,在礼无文。且天子亲征,又载社主。谓之社事,则社之神主,可载而行。今详议,以为主既可载,明非过重。按《郊特牲》云:“社祭土而主阴气。”《韩诗外传》云:“天子大社方五丈,诸侯半之。”盖以五是土数,故坛方五丈。其社主请准五数长五尺,准阴之二数,方二尺。剡其上以象物生,方其下以象地体。埋其半,以根在土中,而本末均也。则神道设教,法象有凭,其尺请用古尺。 ○太社议 《韩诗外传》云:“天子太社,广五尺,各分置四方色讫,上冒以黄土。”说者云:“冒以黄土者,象王者覆被四方。”据此,则合用黄土,遍覆坛上。今检旧坛之上,亦备方色。 ○明堂大飨议 谨按礼:明堂大享,唯祀五方五帝。故《月令·季秋令》云:“是月也大享帝。”则《曲礼》所云:“大享不问卜。”郑元注云:“谓遍祭五帝於明堂,莫适卜是也。”又按《祭法》云:“祖文王而宗武王。”郑元注云:“祭五帝、五神於明堂,曰祖宗。”故《孝经》云:“宗祀文王於明堂,以配上帝。”据此诸文,明堂正礼,唯祀五帝,配以宗祖及五帝五官神等,自外馀神,并不合预。 伏惟陛下追远情深,崇?志切,故於明堂享祀,加昊天上帝皇地?,重之以先后配享。此乃补前王之阙典,宏严配之虔诚。往以神都郊坛未建,乃於明堂之下,广祭众神,盖义出权时,非不刊之礼也。谨按《礼》经:“其内官、中官、五岳、四渎诸神,并合从祀於二至。”明堂总奠,事乃不经。然则宗祀配天之亲,杂与小神同荐,於严敬之道,理有不安。望请每岁元日,惟祀天地大神,配以帝后。基五岳以下,请依礼於冬夏二至,从方丘圆丘,庶不烦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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