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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唐史学会 编辑
中国唐史学会成立于1980年,在组织和推动我国隋唐五代史学界的学术研讨,沟通海内外同行间的学术交流,培养中青年学术骨干,推荐学术成果,弘扬大唐文明以振奋中华民族精神等方面,作出了较大的贡献。
中文名:中国唐史学会
外文名:The Tang Dynasty Institute of China
成立于:1980年
地点:陕西师范大学
机构共:72个单位的83名唐史研究工作者
1980年春,武汉大学唐长孺教授在赴成都开会途中,路经西安下榻于西北大学。时值陕西师范大学史念海教授正和同事们酝酿着要借古都西安的优势建立唐史研究的学术团体,而唐先生和西北大学校长郭琦教授也有同样的构想。 。
三老的意见不谋而合,遂借唐先生在西安逗留的机会,邀请西安高校和文博界名流,共同发起了成立全国性隋唐史研究团体的倡议。数日后,在成都召开的全国历史学规划会议上,到会的唐史研究工作者就建立中国唐史研究会的有关事宜达成了共识。
这年9月下旬,应史念海教授的邀请,来自全国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共72个单位的83名唐史研究工作者云集于古都西安,在陕西师范大学举行了我国隋唐史学界的第一次盛大聚会。
在这次会议上宣布了中国唐史研究会的成立,并选举产生了以唐长孺教授为首届会长的研究会领导机构。
当时鉴于海峡两岸的现状和香港尚待回归,在选举理事时,特意留下了台湾和香港的名额。以后每届选举,都沿照比例。
学会成立之初称中国唐史研究会,1983年10月在成都四川大学召开的第二届年会上,代表们就学会的改名提出了不少意见和建议。次年3月,学会理事会就此问题进行了通讯表决,一致同意改名为中国唐史学会,并在学会会刊的第一期上正式公布于众。
学会成立之初,曾通过了一个临时章程。随着学会会员的增加和学会事务的增多,应广大会员的要求,于1983年3月经理事会通讯表决,通过了学会的正式章程。这个章程共7条,就学会的正式名称、指导思想、工作任务、入会条件、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组织机构、学会会址等问题,均做了原则性的规定。1992年8月,在厦门大学召开的第五届年会上,又对1984年的章程做了修改和增补,通过了新的学会章程。这个章程共10条,与旧章程相比,主要突出和明确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明确了学会为民间学术团体。(二)明确了加入学会的条件,即由原来的"凡从事隋唐五代史教学研究有成就者",改为凡从事隋唐五代史教学、研究,并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专业人员,遵守本会章程,经本人申请,理事会同意,成为本会会员。(三)确定了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并对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和权力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四)规定会员有交纳会费的义务。(五)规定了学会章程的修改权属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理事会。(六)规定了学会终止活动的办法及相关手续。
1999年,民政部颁布了社会团体管理条例,提出了要整顿全国的社会团体,并重新进行登记。这年5月,教育部召开了归属于其管理的全国社会团体整顿工作会议,在这次会议上下发了民政部制定的社会团体章程范本,要求各社会团体重新制定各自的章程。根据这次会议精神,经请示会长同意,参照民政部制定的社会团体章程范本和本会以前的章程,秘书处重新起草了学会章程。这个新章程经学会副秘书长以上领导成员通讯表决,又经教育部和民政部审查同意,已刊登在学会会刊第18期上,将在第八届年会上提请会员代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后正式实施。这个章程共8章47条,其特点是:章程程式更加规范,条文更加详尽、明析,明确了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入会的条件、程序和会员的权利、义务以及退会、除名的规定更加详细,对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权力与任职条件、任职年限、学会资产的管理、学会的终止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1980年学会成立之时,就已确定了设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的组织结构。在1983年第二届年会时,又确定在理事会之上设置常务理事会,推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秘书长负责学会日常工作,常务理事会可聘请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工作。在这届年会上还通过了设立学会顾问的决定,聘请白寿彝、何兹全等九位先生为学会顾问。1986年第三届年会时,对学会机构进行了调整,决定学会理事凡年过70岁者,除担任会长、副会长等主要领导职务外,不再选入理事会,由学会聘为顾问;学会领导机构简化层次,不再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休会期间,会务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负责。在1992年第五届年会上,对学会理事的任职年龄作了新的规定,凡年满65岁的理事,不再担任学会理事,改聘为学会顾问。根据民政部颁布的"社会团体管理条例"的规定,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且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秘书长以上学会领导的改选和任职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在理事会人数较多时,可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的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根据这些规定和学会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学会领导机构还可作进一步地调整。
中国唐史学会的下属专题研究组织有:武则天研究会和唐太宗研究会,均成立于1985年10月。武则天研究会的会址设在陕西乾陵博物馆,首任理事长为中国唐史学会副会长吴枫;唐太宗研究会的会址设在陕西昭陵博物馆,首任理事长为中国唐史学会副会长胡如雷。根据民政部有关文件的精神,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只允许下设分会,不再挂靠其他与本团体名称不同的社会组织,这两个研究会已从中国唐史学会分离出去,成为单独的社会团体。
中国唐史学会自成立以来,担任过名誉会长的先生有:白寿彝(第一届)、郭琦(1-4届)、唐长孺(4-5届)、史念海(4-7届);担任会长的先生有:唐长孺(1-3届)、胡如雷(第四届)、郑学檬(5-6届)、朱雷(第七届);担任副会长的先生有:王仲荦(1-2届)、史念海(1-3届)、吴枫(1-4届)、胡如雷(2-3届)、郑学檬(第4届)、朱雷(4-6届)、牛致功(4-5届)、胡戟(5-6届)、李斌城(5-6届)、张国刚(6-7届)、张弓(第7届)、马驰(第7届)、陈明光(第7届)、荣新江(第7届);担任过秘书长的先生有:黄永年(第1届)、吴枫(第2届)、胡戟(第3届)、牛志平(第4届)、马驰(第5、6届)、杜文玉(第7届)。
中国唐史学会成立后,按照学会章程规定的主要任务,组织了各种学术活动,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对活跃唐史研究,提高我国隋唐五代史研究水平,促进中外学术交流,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回顾二十年来中国唐史学会所做的工作,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 定期举办大型学术年会。学会成立之初,就规定每3年举办一届年会,截止目前已举办了7届年会。举办地点分别是:扬州师院(1981年、扬州)、四川大学(1983年、成都)、广元市(1986年、四川)、陕西师范大学(1989年、西安)、厦门大学(1992年、厦门)、武汉大学(1995年、武汉)、西安市(1998年、陕西)。这些年会共同的特点是:规模大。与会的会员代表通常都在百人左右,具有广泛性和普遍性的特点;议题全面而深入。7届年会共收到学术论文500多篇,涉及到隋唐五代史的各个方面,且不乏新资料、新观点;具有国际学术会议的性质。每届年会都有一批日、韩、英、德、美等外国及港台学者应邀参加,有的还组成代表团参加年会,如第二届年会以堀敏一先生为团长的日本代表团,第三届年会以布目潮沨为团长的日本代表团。
(二) 组织史迹考察活动。迄今为止共举办了5次考察活动,即1981年7、8月间的丝路考察,1982年7、8月间的两京河东路考察,1983年11月的蜀道考察,1984年7、8月间的唐宋运河考察,1991年8月的内蒙古隋唐历史考察。
(三) 召开专题研讨会。主要围绕7个专题进行:1、唐代士族。1984年5月在北京与当地史学会联合举办了唐代士族学术研讨会。2、唐太宗研究。1984年10月在昭陵博物馆举办了唐太宗学术研讨会。3、敦煌吐鲁番学术研究。1984年10月与中国敦煌吐鲁番学会、厦门大学共同在厦门举办了敦煌吐鲁番学与唐史教学研究座谈会。4、武则天研究。迄今为止共召开了8次全国性的武则天学术研讨会。5、三至九世纪长江流域的社会经济。1985年5月在湖北咸宁,1987年11月在江苏常州,1988年10月在重庆,1991年1月在江苏南京,共召开了4次三至九世纪长江中、下、上游社会经济发展学术研讨会。6、唐文化研究。1993年10月,学会与中央电视台无锡外景基地在无锡共同举办首届国际唐文化学术研讨会。7、千唐志斋藏志研究。1999年11月,学会与千唐志斋博物馆在洛阳联合举办千唐志斋藏志学术研讨会。8、沙龙式专题研讨会。西安和北京是学会会员较多的两个地区,从1988年起学会秘书处与西安唐代文化史学会每年举办一次唐文化学术探讨会,至今共举办了7次;1992年以来由主要由本会会员组成的北京中青年唐史学者联谊会,举办过多次各类专题讨论会。诸如此类的研讨会迄今已举办了数十次之多。
(四) 唐史讲习班和唐史高级探讨班。为培养唐史研究方面的人才和提高中青年学者的学术研究水平,受教育部委托,学会曾利用暑假举办过4期唐史讲习班,时间和地点分别是:1984年徐州,1987年昆明,1991年敦煌、吐鲁番,1991年呼和浩特。学会的许多专家学者都为讲习班的学员授过课,如史念海、吴枫、胡如雷、王永兴、宁可、张广达等共数十人之多。为了尽快培养高层次的唐史研究人才,促进我国隋唐五代史研究的发展,学会与唐研究基金会共同举办了唐史高级研讨班。从1996年,先后在山东威海、北京密云、内蒙古满洲里,举办了三次研讨活动,有数十名中外中青年学者参加了研讨班。
(五) 推出多数学会出版物。1、会刊。为报道学会活动、海内外隋唐五代研究动态、向会员推荐研究成果,在1984年创办了《中国唐史学会会刊》。《会刊》创办之初为一年两期,从第五期开始改为一年一期,由学会秘书处负责编辑,至今已出版了18期。《会刊》已成为联系会员,传递学会活动信息与学术动态的重要工具。2、年会论文集。学会每开一次年会,都要从提交论文中选出较优秀的编辑成论文集出版,至今已出版了6辑,第7辑已经印好,即将发行。3、史迹考察成果专辑。已出版了《丝路访古》《晋秦豫访古》《蜀道访古》《运河访古》共4种。4、古代长江流域社会经济开发论文集。选编三至九世纪长江流域社会经济系列专题讨论会的论文,出版了《古代长江上游的经济开发》《古代长江中游的经济开发》《古代长江下游的经济开发》共3部论文集。5、人物研究专集。已出版了《唐太宗与昭陵》《武则天与乾陵》《武则天与洛阳》《武则天与文水》《武则天与郾师》《武则天研究论文集》共6种。7、丛书。已出版了《隋唐历史文化丛书》16种。1995年又推出《唐代历史文化丛书》8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的名称为中国唐史学会The Tang Dynasty Institute of China (缩写:TDHIC);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全国性的由国内各高等院校、研究机构、文化团体中的人员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在马列主义、邓小平理论指导下,团结隋唐五代史学工作者、坚持实事求是的学风,发扬民主,积极开展学术活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教育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会址设在陕西省西安市陕西师范大学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组织协作、开展国内隋唐五代史研究;
(二) 组织学术讨论会,交流国内外研究成果和经验;
(三) 编印会刊,推荐研究成果;
(四) 组织编写相关学术著作;
(五) 开展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充许社会团体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二)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三) 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实绩;
(四) 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博士学位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有二名本会理事推荐;
(三)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学术活动;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不与本团体联系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讨论决定和确定相关学术研究项目、推荐研究成果;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在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之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 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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