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胥偃 编辑
胥偃,字安道,潭州长沙(今湖南省长沙市)人。北宋大臣,欧阳修的岳父。
年少力学,考中进士,授大理评事,出任湖舒二州通判,历任集贤院学士、同判吏部南曹、太常丞、开封知县、著作佐郎、光化军监酒、邓许二州通判、太常丞、知汉阳军、刑部员外郎、知制诰,累迁工部郎中、翰林学士、权知开封府,反对“庆历新政”,病逝于家中。
本名:胥偃
字:安道
出生地:潭州长沙
主要成就:通判湖、舒二州
”举进士甲科,授大理评事、通判湖、舒二州,直集贤院、同判吏部南曹、知太常礼院,再迁太常丞、知开封县。与御史高升试府进士,既封弥卷首,辄发视,择有名者居上。降秘书省著作佐郎、监光化军酒。起通判邓州,复太常丞。林特知许州,辟通判州事,徙知汉阳军。还判三司度支勾院、修起居注。累迁商书刑部员外郎,遂知制诰,迁工部郎中,入翰林为学士,权知开封府。
忻州地震,偃以为:“地震,阴之盛。今朝廷政令,不专上出,而后宫外戚,恩泽日蕃,此阳不胜阴之效也。宜选将练师,以防边塞。”赵元昊朝贡不至,偃曰:“遽讨之,太暴。宜遣使问其不臣状,待其辞屈而后加兵。则其不直者在彼,而王师之出有名矣。”又奏:“戍兵代还,宜如祖宗制,阅其艺后殿次进之。”会有卫卒赂库吏求拣冬衣,坐系者三十余人。时八月,霜雪暴至。偃推《洪范》“急,恒寒若”之咎,请从未减,奏可。西塞用兵,士卒妻子留京师者犯法当死,帝不忍用刑,或欲以毒置饮食中,令得善死。偃极言其不可,帝亦悔而止。宦人程智诚与三班使臣冯文显八人抵罪,帝使赦智诚三人,而文显五人坐如法。偃曰:“恤近遗远,非政也,况同罪异罚乎?”诏并释之。未几,卒。
偃未仕时,家有良田数十顷,既贵,悉以予族人。初,天下职田,无日月之限,而赴官者多以前后为断。偃请水陆田各限以月,因著为令。尝与谢绛受诏试中书吏,而大臣有以简属偃者,偃不敢发视,亟焚之。欧阳修始见偃,偃爱其文,召置门下,妻以女。偃纠察刑狱,范仲淹尹京,偃数纠其立异不循法者。修方善仲淹,因与偃有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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