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司制度 编辑

元、明、清王朝在少数民族地区设立的地方政权组织形式和制度

土司制度土司制度

土司制度是元、明、清王朝在少数民族地区设立的地方政权组织形式和制度。“土司”又称“土官”,是由中国古代中央王朝任命和分封的地方官,“世官、世土、世民”是其重要特点,即世袭的政治统治权,辖区土地的世袭所有权及对附着在土地上的农民的世袭统治权。

土司制度渊很久,元朝以前,各封建王朝已采用“以土官治土民”的办法。唐、宋时在西南、华南等少数民族地区设置过羁縻府、州,任命当地土著首领为世袭的刺史、知州。元朝后,以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招讨使、千户、百户等官职封赠各族首领,土官的职类、承袭、贡赋和征发等遂形成一定制度。明代,土司制度发展到鼎盛期,后渐趋衰落,至清代,已不占统治地位了。直到20世纪50年代初,云南、四川等民族地区还有极少数土司的残余。经过解放后的土地改革才彻底废除。

基本信息

编辑

中文名:土司

始置:元朝

封授地区:西北、西南地区

封授人:少数民族部族头目

效仿:羁縻制度

原型时间:汉唐羁縻

制度渊源

编辑

土司制度渊源甚早,起于秦汉,中经魏、晋、南北朝、隋、唐、宋时期的不断变化,至元代正式形成土司制度,明代则臻于完善,清代改土归流以后始日趋衰微。

土司的设置,“在于羁縻”。 即源于中央王朝最早实行的羁縻政策。秦汉,“西南诸蛮,有虞氏之苗,商之鬼方,西汉之夜郎、靡莫、邛、莋、僰、爨之属皆是也。自巴、夔以东及湖湘、岭峤,盘踞数千里,种类殊别。历代以来,自相君长。原其为王朝役使,自周武王孟津大会,而庸、蜀、羌、髳、微、卢、彭、濮诸蛮皆与焉。及楚庄蹻王滇,而秦开五尺道,置吏,沿及汉武,置都尉县属,仍令自保,此即土官、土吏之所始欤”。 秦朝在统一全国后,首先在南方民族地区设立“道”的特殊行政机构,汉沿秦制,继续在南方民族地区推行郡县统治之法,设立许多郡和属国都尉(边境的郡),郡下和属国都尉下又设若干县。但“初虽有郡名,仍令其君长治之”。 实际就是中央王朝对各民族首领建立间接统治的土司制度的缘起。

两汉的羁縻郡县制的统治方式为三国、两晋南北朝各代王朝所沿袭。在三国时魏、蜀、皆采用羁縻郡县制以统治各自辖区内的西南各民族,尤以蜀汉最为突出。诸葛亮提出了“西和诸戎,南抚夷越”的处理民族问题的总方针,比较完好地处理了复杂的民族问题。同时又任用“蛮夷君长”来管辖民族地区的事务。南中“军资所出,国以富饶”。 南中成为蜀汉北伐曹魏的物质供应基地。魏、吴也同样争取到了各自辖区内各民族的支持。魏、蜀、吴三国推行羁縻统治的成功对后世土司制度的形成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两晋南北朝时期,南方民族关系更为复杂,两晋、南朝的统治者仍沿袭羁縻统治之法。唐代周边各民族众多,在南方有总称为南蛮、西南蛮诸族,根据前几代对南方民族的统治方法和当时南方民族的具体情况,仍然采取羁縻统治之法,但唐朝的羁縻统治又有所发展,即将秦汉、三国两晋时期的羁縻郡县制和“即其渠率而用之”的制度改为羁縻府州县制。唐代的羁縻府州县制是在贞观年间正式成为统治南方民族地区的地方行政制度。唐代羁縻府州约八百五十六个,其后或“叛”或“并”,所设羁縻州县数不一。在设羁縻州县的同时,又授予各民族的“豪帅”以各种官职名号。如武德元年(618年)牂州蛮首谢龙羽遣使朝贡,唐廷“授龙羽牂州刺史,封夜郎郡公”。 武德四年(621年),俚帅冯盎归唐,唐高祖即在其地设8个羁縻州,授冯盎为总管,冯盎之子冯智戴为春州刺史,冯智彧为东合州刺史等。唐朝在授予豪帅官职名号的同时又赐予名目繁多的虚衔,有云南王、归昌王、宾义王等。上述名号虽是一种虚衔,但却为元明土司制度中官阶的制定开创了先例。

宋代对南方民族仍然采用“蛮夷之俗,羁縻而已”的绥抚政策。在南方各民族地区设立羁縻州、县、峒,并推其雄长(豪帅)为州、县、峒的统治者,称为土官。因此,有人将宋代的这种羁縻州、县、峒的统治制度称为土官制度。

宋代在“西南溪洞诸蛮”和“西南诸蛮”的南方民族地区,凡其首领归顺者,皆设州、县、峒,以其归顺的首领为州、县、峒的长官。宋代的羁縻州县主要集中在广南西路、成都府路、夔州路、荆州路,计200以上。凡属羁縻州、县、峒,阔狭不一,一般都不大,但无论大小均“推行雄长者为首领”,即州、县、峒的长官,如建隆四年(962年)以彭允林为溪州刺史等。宋朝在任用土酋为地方长官——土官以后,又担心土官势力的增强,因此采取了对土官进行限制的措施,如将势力较大的土司调离本土,与前代有所不同的是,中央王朝可将土酋调离本土,可见宋朝对羁縻统治地区土酋的控制加强了。又如不许土酋自立职名,凡土酋自立的名号,宋朝一律不予承认。“夔州路降蛮首领皆自置职名,请因而命之,上不许。” 并制定“条制”加以控制土官,“咸平中,转运使丁谓招抚蛮人,每有诚谕,并歃血为盟,置铁柱以志其事,条例甚多”。

宋朝委任的羁縻州、县、峒的土官皆为世袭,因此又对土官的承袭制定了一套具体的规定。规定凡土官死后,只需当地民族及所属首领联名上报,请求原土官之子、侄或亲党承袭,朝廷发诏批准即可,“申钤辖司以闻,乃赐告、印符,受命者隔江北望拜谢”。

宋朝对设羁縻州、县、峒地区土官的土地制度并不去改变,而是加以保护。但在土官与中央王朝的关系方面制定了贡纳制度。归附后的土官必须按例定期遣使或亲赴京师进贡土特产品。贡纳制度对贡物的种类、数量、入贡人数、入贡次数、入贡办法都有具体的规定。贡物数量少则数十,多则数百数千。975年(宋开宝八年),“三十九部顺化王子若废等……贡丹砂千两”。 998年(咸平元年),“古州刺史向通展以芙蓉朱砂二器、马十匹、水银千两来献”。 入贡人数经常是数百上千人。999年(咸平二年),“西南夷王龙汉

下一篇 明朝外交

上一篇 哈密之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