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桅灯 编辑
桅灯是一种按国际航海规则装在前后船桅上的白色信号灯。用于指明夜航船行方向 。
桅灯是安置在船的首尾中心线上方,高出其他灯光,并从船正前方向每一舷正横后22.5°内,在225°的水平光弧内显示不间断灯光的白灯。它主要用于显示本船动态与尺度和辨别他船尺度与动态,并是供判断船舶对遇及接近对遇局面的视觉装置 。
中文名:桅灯
外文名:masthead light
位置:船首尾中心线上方,高出其他灯光
作用:显示本船和辨别他船尺度与动态
属性:视觉装置
灯光:白色灯光
应用:海上航行
桅灯是号灯的一种。号灯是船舶海上航行时的识别标志。号灯分类型和号型,表示船舶大小、种类、工作性质。
号灯类型:桅灯,船舶首尾中心线上方白色灯、在225°水平弧内不间断显示;舷灯,左为红灯,右为绿灯(船长<20m,2灯合并1盏),在112.5°水平弧内不间断显示;尾灯,船尾白灯,135°水平弧内不断显示;拖带灯与尾灯相同,系黄灯;环照灯,在360°不间断显示;闪光灯,每分钟显示120。船长≥50m时,能见度:桅灯≥5海里,其他灯≥3海里。
号型:球状(d≥0.6m)、圆锥体(边长d≥0.6m)、圆柱体(0.6m×1.2m)和菱形体(长/短对角线长为10.6m/1.2m)。号型间距≥1.5m。船上号灯布局:船长≥50m,显示前后桅灯、舷灯、尾灯;小于50m,显示前桅灯、舷灯、尾灯。例如:桅灯、舷灯显示,表示船在航。垂直红白红和球菱球3只号型,表示船舶操作受到限制。显示1盏桅灯,表示船长<20m 。
桅灯具体安置要求:机动船船长等于或大于50m时,应显示前后2盏桅灯;当船舶从事拖带作业时则应显示2盏桅灯(俗称拖带桅灯),如拖带长度大于200m时,则应显示3盏桅灯;机动船桅灯的能见距离按船长分别要求为6、5、3和海里;为了便于他船的观察和安全航行,当装设2盏桅灯时,后桅灯高于前桅灯的垂直距离应至少为4.5m;在正常吃水差的情况下,能从距船首1000m的海面看出后桅灯在前桅灯上方并且分开;两桅灯间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船长的一半,但不必大于100m,而前桅灯应安置在离船首不大于船长的1/4处 。
按用途分
船舶上的灯按用途来分,可分为:
(1)航行用--号灯、号型、号笛和雾航锚泊时用的号钟及号锣。
(2)通信用--通信信号灯、白昼信号灯和信号旗。
(3)救助用--烟雾用信号(红光火焰、白光火焰、橙色灯雾),声响信号(声响火箭、声响榴弹),红光降落伞信号。
按光的性质分
按光的性质来分,可分为:
1.定光灯--桅灯、舷灯、尾灯和环照灯等。
2.闪光灯--通信信号灯、气垫船用的黄色闪光灯和围网渔船所用额外信号灯。
桅灯:安装在船的首尾中心线上的的灯,在225度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从正前至每舷正横后22.5度。
a.前桅灯,或如只装设一盏桅灯,则该桅灯在船体以上的高度应不小于6米,如船的宽度超过6米,则在船体以上的高度应不小于该宽度,但是该灯安置在船体以上的高度不必大于12米;
b.当装设两盏桅灯时,后灯高于前灯的垂向距离应至少为4.5米;
c.机动船的两盏桅灯的垂向距离应是这样:即在一切正常吃水差的情况下,当从距离船首1000米的海面观看时,应能看出后灯在前灯的上方并且分开。
舷灯:左红右绿,从正前方至各舷正横后22.5度。舷灯离开舷边的距离不应超过船宽的10%,最大不应超过2m,应装有无光黑色的内侧挡板。
尾灯:安置在尽可能接近船尾的白灯,从正后方至每舷67.5度。对国际航行的船舶要求桅灯、舷灯、尾灯配备双层灯具。
拖带灯:形状同尾灯,颜色为黄色。
锚灯:船的前部一盏白环照灯,长度小于50m时,最易见处一盏白环照灯。前锚灯应高于后锚灯≥4.5m,船长≥50m时,前锚灯应在船体以上高度≥6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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