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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编辑
市,是中国行政区划之一,通常根据行政地位的不同,分为属省级行政区的直辖市 、属地级行政区的地级市、属县级行政区的县级市。
2014年8月25日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过去49个较大的市才享有的地方立法权,草案扩大至282个设区的市。
中国共计685个市,包括4个直辖市、293个地级市、388个县级市。
中文名:市
外文名:Municipality(直辖市、地级市、设区的市、直筒子市)City(县级市、不设区的市)
属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单位名称
运用地区:中国
来源:社会分工和生产力发展的产物
中国现行行政区划中,通常根据行政地位的不同,分为属省级行政区的直辖市、属地级行政区的地级市、属县级行政区级别的县级市。除此之外,也可以根据该市是否设区,将直辖市以外的市分为设区的市、不设区的市。
宁波
城市是社会分工和生产力发展的产物。城是指四周围于高墙,扼守交通要冲,具有防守性质的军事要点。奴隶社会的城市主要是行政、军事、宗教、手工业的中心。封建社会的城市不仅是商品市场和贸易的中心,而且开始发展成为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随着大工业生产,出现了像上海、广州 、天津等特大的现代城市。中国大陆有3个不同行政层级的市:1.直辖市,2.地级市,3.县级市。
中国城市划分为4类:非农业人口100万以上为特大城市;50万到100万的为大城市;20万到50万的为中等城市;20万以下的为小城市。中国城市发展总体战略是“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积极发展小城镇”。
历史沿革
地级市
“市”出现很早,最初是作为进行交易的固定场所出现的。秦汉时期,秦汉时,在京都、郡、国乃至大县城内,几乎都有官府在指定地区设立并由官府管理的市,与居民所住的里或坊严格分开。比如汉长安城西北角的东市、西市。和这种“市”相比作为一级行政区划的“市”,出现的就很晚了。自秦朝在全国范围实行郡县制以来,我国一直是地域型政区一统天下。古代中国虽然出现过大量城市,但这些城市从来没有从地域型政区中分离出来,而单独成为一种类型的政区。民国初年,起源于清末的自治运动断而复续,成为城市型政区的萌芽。
辛亥革命后,首先是江苏省参考清末旧制,在民国元年(1912年)将县治所在地的城厢,以及村庄屯集人口在5万以上的镇,均称为市。市设董事会,为市的行政机关。董事会设总董1人,董事1~3人,均由本市议事会依法定程序选举。总董相当于市长,综理一切事务,对外代表董事会,担任董事会会议时的议长。民国三年,袁世凯停办地方自治,江苏等省的市制停止施行。
民国
北京政府时期
县级市
北京政府时期,管理国内大城市的是各种形式的市政管理机构,也有少数是警察机构,它们在实际上行使着行政机构的职能,也有着自己的管辖区域,但未能从地域型政区中分离出来,没有独立的行政单位与行政区划。1917年,在收回天津、汉口的德租界后,内务部在两地设立了市政管理局;同年,京都(即北京)市政公所成立。但这时的市政公所还不是一级政权机构。民国九年,在地方自治运动蓬勃兴起的大背景下,广东省长陈炯明欲使广州成为不受旧行政区划管辖的城市,因此委托孙科起草有关条例,组织现代化市政系统。于是孙科撰成《广州市暂行条例》并在民国十年(1921年)2月被省署公议通过。这是我国首次以市为行政单位一订立法规,超出了地方自治的范围。《条例》第三条规定:“广州市为地方行政区域,直接隶属于省政府,不入县行政范围。”这条规定宣告了中国第一个城市型政区的诞生。因为在此之前,中国历史上从来没有哪一个城市能成为与县平等的行政区域,广州市是第一个。汕头市紧随其后,于3月成为第二个城市型政区。
北洋政府注意到了这一变化,仿照其例,于同年7月颁布《市自治制》,把全国城市分为特别市和普通市两种,之后,国内出现了京都(北京)、青岛特别市,但全国范围内正式设市者并不多,更多的是在大城市设立商埠督办公署,如重庆商埠督办公署、淞沪商埠督办公署等;并在中等城市设立市政筹备处,以此作为城市市政的管理机构。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当年(1927年)5月便设立上海特别市,由于这是南京国民政府通过的第一个特别市条例,因此上海成为中国第一个直辖(特别)市。6月,国民政府又设立南京特别市,它和上海特别市,均是与省平行、直辖于中央政府的城市型政区。直辖市的出现,与先前广东省设立的广州市等省辖市一起,组成了我国城市型政区体系。
随着特别市和省辖市数量的逐渐增加,为某个市单独立法的形式已经满足不了实际的需要,必须有一部统一的市组织法。1928年6月,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通过《特别市组织法》与《市组织法》,并于7月由国民政府公布。规定设立特别市的条件为:
1.中华民国首都。
2.人口百万以上之都市。
3.其他有特殊情形之都市。
副省级市
根据这一法规,全国设立了宁、沪、平、津、青、汉、穗七个特别市。设立市的条件为:隶属省政府,不入县政范围;人口满20万以上之都市,依所属省政府呈请暨国民政府之特别允许建市。根据这两条规定,国民政府之特别允许建市。根据这两条规定,1928年7月至1930年5月前,先后有下列城市成为省辖市:苏州、杭州、宁波、安庆、南昌、武昌、开封、郑州、济南、成都、重庆、沈阳、梧州等。
但这两部法律在颁行后却引发了各方批评。市政论者认为该制缺乏自治精神,而且市参议会权力过小,被指为官办市政;行政人员的批评则侧重行政系统。国民政府为此于1930年5月20日将上述两法废止,另行制定新的《市组织法》公布施行。市的名称不再作“特别市”与“普通市”之区分。而于市之地位,则有“直隶于行政院”(院辖市)与“直属于省政府”(省辖市)之区别。院辖市设立的标准,依照该法第二条之规定,凡人民聚居地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设市,直隶于行政院:(1)首都;(2)人口在百万以上者;(3)在政治上、经济上有特别情形者。但符合第一、二两项之一的,不能是省政府所在地,如果是省政府所在地,则该市隶属于省政府。
1930年5月,根据新《市组织法》的规定,改组特别市并重新任命市长。南京、上海、天津、青岛、汉口5个特别市均去除“特别”二字,直隶于行政院,此后广州、汉口、天津降为省辖市。抗战期间,又增加了重庆这一院辖市。
省辖市设立的条件,较以前的普通市略有变更,《市组织法》第三条规定:凡人民聚居地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设市,隶属于省政府:
1.人口在30万以上者;
2.人口在20万以上,其所收营业税、牌照税、土地税每年合计占该地总收入1/2以上者。
设市标准较以前提高,引起一些省、市政府的非难,有的城市只能以市政筹备处或市政委员会等形式进行过渡。
从1930年5月至1932年5月,批准设置的省辖市有汕头、北平、天津、福州、长沙、厦门、昆明、连云、桂林、贵阳、自贡、西安、衡阳、陕坝(在绥远)、开封等。
1933年5月,国民政府再度颁布新的《市组织法》,仍分院辖市与省辖市两种,与此前的法律相比,设立条件基本相同,不同之处是取消了省会不设院辖市的规定。因此,该时期院辖市除原有的南京、上海、北平、青岛4市外,又增加了天津、重庆、广州等市。但当时除重庆外,其他直辖市均在沦陷区。
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党政府接收被日伪所占各大城市。东北地区和台湾省在日占时期建有一些城市,因此,战后城市型政区的数量比战前有明显的增加。1947年7月,《市组织法》再次修正,对院辖市设置的规定基本未变,但在执行中对人口标准有所降低。此时全国共设有院辖市12个:南京、上海、北平、天津、青岛、汉口、广州、重庆、西安、沈阳、哈尔滨、大连。
台湾和东北这两个地区,在日占时期设立的许多城市,约有三分之三以上城市人口不足20万,于是据新的《市组织法》第三条规定成为设市的主要依据。1945年后批准设置的省辖市有石门、湛江、威海卫、银川、归绥、包头、本溪、抚顺、徐州、迪化、西宁、台北、基隆、新竹、台中、彰化、台南、嘉义、高雄、屏东、烟台、柳州、南宁、福州、蚌埠、太原、唐山、锦州、营口、鞍山、旅顺、通化、安东、四平、吉林、长春、牡丹江、延吉、佳木斯、北安、齐齐哈尔、海拉尔等。
1.直辖市,是指由中央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市,人口集中,是与省、自治区、特别行政区行政地位相同的一级行政区,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分别有北京、上海、天津和重庆。其建制实际与地级市相同,下设市辖区、县、自治县这些县级行政区。
直辖市
2.地级市,是指建制与地区相同的市,是与地区、自治州、盟行政地位的相同的二级行政区,一般下设市辖区、县级市、县、自治县等县级行政区。但也有部分地级市不设县级行政区,直接管辖乡级行政区,被称为“直筒子市”(例如:广东省东莞市、中山市;海南省儋州市 ;甘肃省嘉峪关市)。此外,城区百万人口以上,在国民经济中占据重要地位的地级市,在行政级别上享受副省级待遇,被称为“副省级城市”。副省级市与其他地级市的区别,主要体现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方面,国务院和国家计委等主管部门一般将副省级市视为省一级计划单位。中国当前有15个副省级市:哈尔滨、长春、沈阳、大连、济南、青岛、南京、广州、深圳、厦门、杭州、宁波、武汉、西安、成都。3.县级市,是指建制与县相同的市,是与市辖区、县、自治县、旗、自治旗、林区、特区行政地位相同的三级行政区,一般下设乡级行政区。
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县级市大多隶属于地区,为了发挥城市经济中心作用,带动农村,实现城乡互助,中国两次推行市管县体制,第一次是从1958年开始,到1959年全国辖县的地级市有50多个,管辖的县达240多个。第二次是1982年12月提出改革地区体制,在经济发达地区的地市合并,实行市管县、市管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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