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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乡级行政区

乡

乡,是中国行政区划之一,行政地位与街道、镇、民族乡、苏木、民族苏木、县辖区相同,属乡级行政区,由市辖区、县级市、县、自治县、旗、自治旗、特区、林区管辖或由地级市直接管辖。

最早在唐朝时期就有了乡的称呼,1949年以前称乡,1958年至1978年期间改为人民公社,1982年后又陆续改称为乡。

截至2022年12月底,中国共计7116个乡。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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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乡

外文名:township

行政区类别:乡级行政区

上级:县级行政区

下级:居委会、村委会

数目:7116个

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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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早在周朝时期就有了乡的称呼(五州为乡。——《周礼·大司徒》。注:“万二千五百家。”),1949年以前称乡。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设乡人民政府,受县人民政府领导。

1958年,农村人民公社化后,乡政权一度由人民公社行使,乡制撤销。

1982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宪法规定恢复乡建制,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乡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1983年,开始建乡。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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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是县、市辖区、县级市下的行政区域单位,与镇同级,都属于乡科级,乡比镇区域面积小,人口规模少,经济发展弱。

乡一般有若干个行政村组成,人口在5千至2万人之间,区域面积相对比镇小,人口比镇少,经济相对薄弱,并以农业人口为主。

根据有关规定,有以下情况的可以撤乡改镇:县级地方国家机关所在地,可以设镇的建制;本乡总人口达2万人以上,乡政府驻地非农业人口达2千人以上的,可以建镇;少数民族地区、人口稀少的边远山区、小港口、风景旅游、边境口岸等地,非农业人口虽不足2千的,如有必要也可设置镇的建制。

各省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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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

710

湖南

309

重庆

157

江苏

30

河北

671

甘肃

305

吉林

153

北京

30

山西

610

黑龙江

288

湖北

151

海南

21

河南

598

安徽

262

辽宁

147

陕西

17

江西

560

广西

253

贵州

122

广东

4

西藏

525

福建

245

内蒙古

99

上海

2

新疆

436

浙江

245

宁夏

90

天津

2

云南

400

青海

194

山东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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