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水肉 编辑

人为加了水以夸大重量增加牟利的生肉

注水肉注水肉

注水肉是人为加了水以夸大重量增加牟利的生肉,是近年来常见的一种劣质产品。也用来泛指有夸大成分的事物。主要见于猪肉和牛肉。可以通过屠宰前一定时间给动物灌水,或者屠宰后向肉内注水制成。注水可达净重量的15-20%。注水肉颜色一般比正常肉浅,表面不粘,放置后有相当的浅红色血水流出。造成的问题包括:违反食品安全法规、损害消费者权益、降低肉类的口感质量、所注水的卫生问题等。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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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注水肉

肉色:注水肉呈红色

正常肉:呈暗红色

肉的新切面:切面呈水淋状

目的:增加牟利的生肉

类型:生肉

识别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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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水的猪肉照片注水的猪肉照片

一、观肉色。正常肉呈暗红色,且富有弹性,以手按压很快能恢复原状,且无汁液渗出;而注水肉呈红色,严重者泛白色,以手按压,切面有汁渗出,且难恢复原状。

二、观察肉的新切面。正常肉新切面光滑,无或很少汁液渗出;注水肉切面有明显不规则淡红色汁液渗出,切面呈水淋状。

三、吸水纸检验法。用干净吸水纸,附在肉的新切面上,若是正常肉,吸水纸可完整揭下,且可点燃,完全燃烧;若是注水肉则不能完整揭下纸,且揭下的吸水纸不能用火点燃,或不能完全燃烧。

四、注水猪肉通常水分非常大,肉内的水会不断渗出,如果看见小贩不停地擦柜台上的肉,那这块肉也很可能是注水的。

五、生猪的出售方式最好以悬挂方式,因为注过水的肉悬挂以后会很容易被识别出来,也易于通风,好的猪肉一天悬挂,即使用分割悬挂的方式,所丢失的重量最多也不超过两斤,但是注水的肉添加的水分损失会很大。

其它关联问题

注水肉有关联的法规条例:《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

注水的方法:屠宰前在待宰阶段(这个阶段是猪禁水禁食静养的阶段)给猪大量供水。屠宰放血后,通过颈动脉(或心脏)注入清水、生产污水、工业色素、防腐剂等其他添加物。还有直接往屠宰后的肉中注水或用水浸泡。有些猪肉在出售以前要经过两遍甚至三遍以上的注水。不法分子通过这些方法以增加肉的重量,达到牟取暴利的目的,注入清水者妨碍口感和缩短储存期,并极易腐烂。添加其他物质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还有一部分生猪没经过注水,但是在悬挂的时候也有貌似轻微注水的情况,经过调查,初步判断与如今生猪生长周期过短,增肥过快有关系。

注水造成市场价格的极大不正常竞争,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里认定鲜活商品的价格竞争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一点,感觉在制定法律的时候,没有根据现实情况予以区别对待。这种不正常竞争行为所造成的危害非常大,守法经营者必破产,违法者牟取了市场最大化的利润,执法部门还不能对这一行为予以监管。

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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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降低肉的品质,因为不洁净的水进入动物的肌体后会引起机体的体细胞膨胀性的破裂,导致蛋白质流失多。肉汁中 的生化内环境及酶生化系统遭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使肉的尸僵成熟过程延缓;从而降低了肉的品质。

2.注水后易造成病原微生物的污染,肉面水质含病原微生物加上操作过程中缺乏消毒手段,因此易造成病原微生物的污染,这样不仅使肉的营养成分受到破坏,而且还将产生大量细菌毒素物质。所以注水的猪肉不仅影响原有的口味和营养价值的同时也加速了肉品腐败的速度,从而给人们的健康造成严重的危害(中国畜牧报)。

3.注水肉对人的潜在危害很大。不法分子往猪肉里注入的往往是污水,并混入物质,使猪肉里的纤维组织变性,不但肉质不好,易腐烂,口感差,而且营养价值大大降低。检验中发现一些屠宰户经常使用旧农药喷雾器给猪肉注水,而喷雾器里的农药残留明显。因农药残留浓度较小,吃了注水肉后一般不会立即中毒,所以往往被许多市民所忽略。吃了含有农药的注水猪肉后,会导致残留农药在人体内积蓄,长期食用会导致基因突变,引发疾病,严重的会致癌,如果是孕妇还会引起胎儿畸形等,(江苏省常熟市消费者协会)。

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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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肉类的自然(基准)含水量,可以用国标法事先测定(标定)出来,如北京市工商局标定的北京地区的几种肉类的基准含水量:猪肉62.1%,牛肉63.3%,羊肉63.1%,鸡肉60.9%。按照国家规定的畜禽肉水分限量标准猪肉、牛肉、鸡肉的含水量>77%,羊肉含水量>78%,既可判为注水肉,或含水量超标。

惩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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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1日起施行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对注水行为作出了明确的惩戒规定,规定如下:

第二十条 严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严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

第二十二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严禁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和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注入其他物质的,还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还应当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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