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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礼教

名教名教

名教,汉语词语,以“正名分”为中心的封建礼教。旧时为维护和加强封建制度而对人们思想行为而设置的一整套规范。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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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名教

外文名:the Confucian ethical code

拼音:míng jiào

解释1:名声与教化

解释2:以正名定分为主的封建礼教。

最早出现时间:西汉

引证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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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名声与教化。

《管子·山至数》:“昔者周人有天下,诸侯宾服,名教通於天下。”

2. 指以正名定分为主的封建礼教。

袁宏《后汉纪·献帝纪》:“夫君臣父子,名教之本也。”

三国 魏 嵇康 《释私论》:“矜尚不存乎心,故能越名教而任自然。”

曾巩《上杜相公书》:“重名教,以矫衰弊之俗。”

清·范阳询《重修袁家山(袁可立别业)碑记》:“诚以圣贤者,以身教一时,以名教万古,虽死如生,固传世之神仙也!”

太平天囯 洪仁玕 《干王洪宝制》:“或为干城之选,则当奏绩於疆埸;或为礼乐之司,则宜建功於名教。”

鲁迅 《热风·随感录五十七》:“明明是现代人……却偏要勒派朽腐的名教。”

词语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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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汉

西汉大儒董仲舒倡导“审察名号,教化万民”。汉武帝把符合封建统治利益的政治观念、道德规范等“立为名分,定为名目,号为名节,制为功名”,用它对百姓进行教化,称“以名为教”。内容主要就是三纲五常,故也有“纲常名教”的说法。

但“名教”这个词的正式出现是在魏晋时期,用来指以孔子的“正名”思想为主要内容的封建礼教。魏晋时期围绕“名教”与“自然”的关系展开了论辩。王弼糅老子思想于儒,认为名教出于自然;嵇康提出了“越名教而任自然”的思想;西晋郭象则认为名教即自然。宋明以后,名教被称作“天理”,成为禁锢人们言行的桎梏。如违犯封建伦理纲常,即被视为“名教罪人”。 示例:明黄道周《节寰袁公(袁可立)传》:“士去二正远,时以名教相厉,若不复知有延熹、建宁之事者。”

儒家

名教观念是儒教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名即名份,教即教化,名教即通过上定名分来教化天下,以维护社会的伦理纲常、等级制度。名教观念最初始于孔子。孔子强调以等级名分教化社会,认为为政首要要“正名”,做到“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董仲舒据此倡导审查名号,教化万民。“以名为教”,内容主要就是三纲五常。魏晋时期曾兴起围绕“名教”与“自然”关系的论辩。宋明以后,名教被称作“天理”,成为禁锢人们言行的桎梏,如违犯封建伦常,即被视为“名教罪人”。

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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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教”是中国古代社会相当重要的一个概念。胡适在散文诗式的《名教》一文中继承冯友兰的说法,认为“总括起来,‘名’即是文字,即是写的字。‘名教’便是崇拜写的文字的宗教;便是信仰写的字有神力,有魔力的宗教。”胡适下的这个定义值得进一步探讨。事实上“名教”一词在汉魏时代约等于“礼教”,粗略的说,也就是儒教。余英时引晋人袁宏以及陈寅恪先生的说法,认为魏晋时“名教”泛指整个社会人伦秩序。而晚明士人对于“名教”有自己的认识,“公安三袁”的老三袁中道认为:

“名者,所以教中人也。何也?人者,情欲之聚也,任其情欲,则悖礼蔑义,靡所不为。圣人知夫不待教而善者,上智也。待刑而惩者,下愚也。其在中人之性,情欲之念虽重,而好名之念尤重,故借名以教之,以为如此,则犯清议,如彼,则得美名。使之有所惧焉而不敢焉,有所慕焉而不得不为。......好名者,人性也,圣人知好名之心,足以夺人所甚欲,而能勉其所大不欲。而以名诱,此名教之所设也。”(《珂雪斋集》卷二十《名教鬼神》)

所谓“名教”,就是以名为教,事实上是以“好名之心”去对抗“情欲”。这个“名教”针对的是普通人,即“中人”。“上智”“不待教而善”,“下愚”则“待刑而惩”,对于普通人就要通过“以名为教”的教化方式,去培养好名的欲望,藉由“清议”或舆论的力量,使人们摒弃邪恶,不至于触犯法律而受刑法。

袁中道的名教定义,承认人是情欲的聚集体,与传统的孔孟性善说下的道德社会已经有所不同。孔孟的性善说认为善是先天的至上的,强迫个人服从儒家社会关于善的观念,在试图构建一个乌托邦气质的理想社会的同时,也暗示着集权的合理性。在这性善的前提下,道德社会中的个人成为终其一生也不可能实现的未来理想社会的奴仆。在现实社会中,理想化的道德是非常无能的,空洞的道德教条永远难以深入人心。明朝的名教社会,将道德上的美名作为最高价值,以“名”的欲望对抗其他欲望,经由人们对名的追求,提升社会的道德实践。如此,将抽象的善恶价值,转化为普通人可以感知的荣耀、名望等世俗的价值。如此,也为社会提供了一套易于认知的价值系统和易于实践的行为模式,将空洞的道德概念转化成具体的道德实践。

袁中道的名教定义承认人性的根本底层是情欲。这样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即情欲的合理和合法性,相对应的是何种欲望驱使的行为是合理与合法的。按孟德斯鸠的说法,则是人们行为的自由并不是为满足个人随心所欲的欲望,“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毫无疑问,与“法”相比道德规范更具有强烈的主观倾向,具体社会下道德是人为规定的。袁中道认为“任其情欲,则悖礼蔑义,靡所不为”,则名教的道德判断原则是“礼义”,而这“礼义”的标准由国家以及国家的精英阶层士人们共同规定和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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