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邳州白蒜 编辑
邳州白蒜,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特产,中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
蒜百合科,葱属多年生草本植物,鳞茎球状至扁球状,通常由多数肉质、瓣状的小鳞茎紧密地排列而成,花常为淡红色;花期7月。邳州白蒜具有蒜头大、皮白、肉脆、耐储运等特点。
2008年12月17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对“邳州白蒜”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2021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批准对“邳州白蒜”实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
中文名:邳州白蒜
产地名称: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
品质特点:蒜头大、皮色白、肉质脆
地理标志:国家质检总局地理标志产品
批准文号: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8年第138号
批准时间:2008年12月17日
邳州白蒜
蒜头大、皮色白、肉质脆、辣味适中、蒜瓣少、形状整齐、耐储运、商品性佳。
“邳州白蒜”是邳州大蒜的主打品种,应用的栽培技术在中国处于领先地位,示范区生产的“邳州白蒜”直径在5厘米以上,每100克含水分69.8克左右、蛋白质4.4克、碳水化合物23.6克、磷195毫克、铁2.1毫克、镁28毫克,具有个大、皮白、抱头紧、易贮存、含油高、辛辣程度适中、口感微甜、质优高产等特点。
邳州白蒜
2002年,邳州白蒜通过了江苏省级无公害农产品的认证,“宿羊山白蒜”、“车夫山大蒜”、“黎明牌大蒜”等优质品牌。2008年12月17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对“邳州白蒜”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2009年,邳州白蒜标准化示范区被江苏省外经贸厅、财政厅认定为江苏省大蒜出口基地。
2021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批准对“邳州白蒜”实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
邳州白蒜
江苏省邳州市界于黄淮之间,属半湿润暖温带季风气候,四季分明,日照充足,冬干冷,夏温热,年平均气温13.9℃,年平均日照2350小时,无霜期211天。境内雨量充沛,年平均降雨量为903.6毫米,雨热同季。邳州产蒜区属黄泛沙土平原,日照和雨量充足,水土潮湿,为白蒜的生产提供了充足的资源;农田覆盖着厚厚的黄河泥沙,为微碱性黄沙壤土,经过长期耕作和改良培肥,形成了养分齐全、理化性状好、有机质含量高的肥沃土质,适合大蒜生长。邳州白蒜
邳州市自古就是著名的“四辣”(大蒜、辣椒、生姜、大葱)种植之乡,邳州白蒜为“四辣”之首,栽培历史悠久,始于汉代(202年~220年),盛于元(1271~1368年)、明(1368~1644年)。据东汉(25年~220年)崔寔《东观汉记》记载,东汉章帝时,兖州刺史李恂曾将大蒜带到山东,开始只在官府后院种植,收获后作为礼物分赠下属,后慢慢在民间传开。后传遍山东全境及河南、江苏邳州、安徽等周边地区。清时邳州境内蒜田良多,比比皆是。地域保护范围
邳州白蒜农产品地理标志地域保护范围为徐州市邳州市所辖宿羊山镇、车辐山镇、碾庄镇、八义集镇、赵墩镇、邳城镇、八路镇、土山镇、议堂镇、新河镇共计10个镇179个行政村。地理坐标为东经117°35′50″~118°10′40″,北纬34°07′17.9″~34°40′48″之间。
产品技术要求
一、品种
地方白蒜良种。
二、立地条件
土壤类型为两合土、淤土和黑土,有机质含量12.3克/千克至13.4克/千克,全氮含量为1.02 克/千克至1.2克/千克,全磷含量在中等水平,速效磷为≥6.0毫克/千克,速效钾≥126.5 毫克/千克,耕作层含养分量明显高于底土层。土壤pH值7.5至8.5。水源充足,水质优良,灌排条件良好。
三、耕作制度。
水稻等与大蒜轮作,禁止连作,地膜覆盖。
四、栽培管理。
⒈选种:选择符合本品种特征,发育良好,无检疫性病虫害和机械损伤,蒜瓣肥大均匀的留种。
⒉整地与施肥:
⑴土壤经翻耕并整细,整平,深沟高畦,畦面平整,边畦沟纵横相通,排灌自如。
⑵施肥:按平衡施肥技术,以有机肥为主,基肥施用结合耕翻整地,每667平方米施腐熟有机肥≥2000千克,腐熟饼肥≥100千克及氮磷钾复合肥≥40千克。
⒊栽种:
⑴栽种时间:9月下旬至10月上旬。
⑵栽种密度:每667平方米播种2700株至31000株。
⑶田间管理:人工辅助出苗;及时灌溉返青肥水,清除田间杂草,预防病虫害,适时采收蒜薹,追加叶面肥,保持土壤湿润,促进后期物质积累。
⒋采收:一般为5月中下旬。当田间80%植株基部叶片发黄,假茎松软,即为采收适期。
⒌贮藏:蒜头采收后置于通风,遮阳,防雨处晾贮。
质量特色
⒈感官特色:蒜头干爽,蒜衣膜较白,形状扁圆形,整齐,横径≥4.5厘米,单头重≥40克,每头15瓣至于18瓣,分2层排列。蒜香味浓,辛辣程度适中,营养价值高。
⒉理化指标:蒜头产品每100克含水分≤70克,蛋白质≥5克,碳水化合物≥23.6克,大蒜素≥660毫克,氨基酸总量≥5.0克。
⒊安全要求:产品安全指标达到国家对同类产品的相关规定。
专用标志使用
邳州白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江苏省邳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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