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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政府发给民户的纳税通知书

户帖户帖

户帖是宋代政府发给民户的纳税通知书。由地方官府按统一格式印造,其上详载该户的田亩及其应纳税额,作为州县催科赋税的依据。户帖因详载民户田产,又有确认产权归属的作用,在田事诉讼中可以用作产权认证的法律依据。北宋徽宗宣和 (1119-1125) 年间给系官佃户亦发户帖,开具所佃田亩及应纳租课,作为承佃文据。南宋初年曾令州县出卖户帖,每帖依民户田产狭广从1贯到30贯作价6等,作为筹借军费的一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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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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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户帖

别名:户贴、户由

读音:hù tiē

种类:有方帐,有庄帐,有甲帖,有户帖

解释:登记每户田产或人口的册子

注音:ㄏㄨˋ ㄊㄧㄝ

读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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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ù tiē ㄏㄨˋ ㄊㄧㄝ 户帖

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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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方帐,有庄帐,有甲帖,有户帖;其分烟析产、典卖割移,官给契,县置簿,皆以今所方之田为正。”《元典章·户部三·异姓继承立户》:“今次追到 万洪 户帖查照,与各人所供相同。”《元典章·户部三·抄数户计军产》:“有司随即出给印押户贴付各户收执。”《明史·食货志一》:“ 太祖 籍天下户口,置户帖、户籍,具书名、岁、居地。籍上户部,帖给之民。”

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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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明清户帖文书被陆续发现,中国古代的户帖越来越引起学术界和社会的关注。不过,明清阶段已是中国古代户帖制度流变的晚期了,若溯其渊,李唐王朝才是户帖最早孕育产生的时代。而且,唐代户帖是发给百姓用于征税派役的文书,这与明清户帖仅是登记每户人口的籍册明显不同。有关唐代户帖最早的记载见于唐文宗太和四年(830年),当时的剑南西川宣抚使崔戎将一些按亩征收的杂税并入国家两税,然后“颁给户帖”。稍后的开成元年(836年),唐中央政府计划以后把每年的两税钱折成粟麦征收,命令京兆府,“夏季以前先造户帖”。上述户帖属于征税文书。杜牧在唐文宗年间曾经路过襄邑县,看见县令李式征牵船夫,“先行文帖,克期令至”,由于文帖直接派发给差役户,因而也具有户帖特征。可见,户帖不仅用于征税,还用来派役。

作为征税派役文书,户帖实际来自于唐代的公文帖。唐前期在正式公文中实际并没有帖,如《唐六典·尚书都省》中记载六种下行公文,即制、敕、册、令、教、符,其中尚书省下于州、州下于县、县下于乡都称为符,但武周时期折冲府有军帖,说明帖作为一种公文形式存在于唐代实际政治生活中。至中唐以降,公文帖渐多,像中书门下省的堂帖、州县和县乡之间的“州帖”和“县帖”。从公文程式上看,帖与符的职能有相通之处,都是下于州县乡的基层公文。如吐鲁番出土文书中高昌县下太平等乡的文书称符,而圆仁《入唐求法巡礼行记》中则有“县帖青宁乡”的文书。北宋任广的《书叙指南》中提到宋人习惯称“民户帖曰户符”,南宋《庆元条法事类》谈及帖时也称:“州下属县不行符者,皆用此式。”从宋人对帖的认识中也能够发现帖与符的关联。帖之所以能部分替代符,是因为帖的形式比较灵活、简便,不需要像符那样有繁琐的撰拟格式和签署规定,公文传递时间可能也没有严格限制,这也应是帖后来能够直接下发至百姓阶层的原因。唐代官府公文一般是在尚书省、州县或基层领域吏员之间传达,并不下达到百姓。帖的形式虽然灵活,但按程式也是如此。如白居易的《钱塘湖石记》云“符下县,县帖乡,乡差所由”,说明公文仅到乡一级。唐代的公文帖最终能冲破程式,直接下达到百姓层面,并形成户帖,这与中唐以后的政治、经济变革有关。唐代户帖的出现是唐宋社会变革在经济领域的反映,它适应了土地与人口等经济要素自发流动的经济秩序,为唐政府与基层农民之间的赋役征收开辟了信息渠道和制度路径,从而保证了国家财政收入,稳定了社会秩序。唐代户帖的经济功能使其在宋代得以充分发展,而其沟通国家与基层民众的社会功能更使其流布明清,成为中国古代社会后期极具价值的历史研究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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