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匠籍 编辑
匠籍,是指中国明代政府将手工业者编入的一种特殊户籍,社会地位低下。
匠人们没有话语权,社会地位低下,为主流社会所排挤。匠籍制度规定匠不离局、匠役永充,凡被编入匠籍的工匠,世代不得脱籍。
中文名:匠籍
拼音:jiànɡ jí
出处:《双溪杂记》
解释:匠人的户籍
唐代的“番匠”与宋代的“当行”,均有册籍。蒙古汗国及元代统治者将征服异族和灭宋后所获得的工匠编为匠户,列入匠籍。其中部分归官府、军队,称系官匠户,归官府的又称“官局人匠”,归军队的又称“军匠”。部分赏赐诸王贵戚。列入匠籍的系官匠户,免除官工场作坊制造以外的差科;其匠籍世袭;匠户眷属婚配受官府管制。
明代手工业者一律编入匠籍,隶属于官府,世代相袭,实行轮班或住坐为国家服役。这种匠籍制度限制了工匠的独立自主的经营自由。顺治二年五月,清政府决定废除这一制度,“各省俱除匠籍为民”,免征京班匠价。
明代沿袭了元代的匠籍制度,将人户分为民、军、匠三等。其中匠籍全为手工业者,军籍中也有不少在各都司卫所管辖的军器局中服役者,称为军匠。从法律地位上说,这些被编入特殊户籍的工匠和军匠比一般民户地位低,他们要世代承袭,且为了便于勾补不许分户。匠、军籍若想若想脱离原户籍极为困难,需经皇帝特旨批准方可,而且多数朝代规定匠、军籍人士是不得参加科举考试跻于士流的。轮班匠的劳动是无偿的,要受工官把头的管制盘剥,因而工匠常以怠工、隐冒、逃亡等方式进行反抗。为此,明政府不得不制定了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以银代役法。嘉靖四十一年(1562)起,轮班匠一律征银,政府则以银雇工。这样,轮班匠实际名存实亡,身隶匠籍者可自由从事工商业,人身束缚大为削弱。明中期开始的逐步深化的匠役改革无疑促进了民间手工业生产的发展。到了清代顺治二年(1645),持续了4个半世纪的匠户制度正式终结,匠人才获得自由身份。
明代手工业者一律编入匠籍,称为匠户:
(1).世业的工匠。《新唐书·百官志二》:“陪陵而葬者,将作给匠户,卫士营冢。”
(2). 元代统治者为便于强制征调各类工匠服徭役,将工匠编入专门户籍,称为“匠户”。子孙世代承袭,不得脱籍改业。至明改为轮班轮作,除分班定期服役外,其余时间可以自制成品出售,成为半自由的手工业者。 清顺治二年(1645)废除匠籍,匠人才获自由身份。《清会典·户部五·尚书侍郎职掌》:“凡户之别,有民户,有军户,有匠户。”原注:“原编丁册,各省皆有匠户轮班供役。” 吴晗 《朱元璋传》第六章二:“匠户是元明两代匠籍制度下的一种特殊产物, 元朝把有技艺的工匠俘获,征调编为匠户。”参阅《明会典·工匠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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