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籍保护协会 编辑

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中国古籍保护协会中国古籍保护协会

中国古籍保护协会(Ancient Books Preservation and Conservation Association of China,ABPCAC),是由全国古籍收藏、保护修复、整理出版研究等有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相关机构及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协会于2015年1月成立,5月国家民政部正式批准登记注册,业务主管单位为国家文化部,协会秘书处挂靠国家图书馆。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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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中国古籍保护协会

外文名:Ancient Books Preservation and Conservation Association of China,ABPCAC

注册机构:民政部

业务主管:文化部

登记证号:5065

社会信用代码:51100000717841173C

组织状态:正常

发展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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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23日在北京组建成立。中国古籍保护协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同时举行。

主要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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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范围包括:

中国古籍保护协会中国古籍保护协会

(一)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参与制定古籍保护评估定级标准和专业技术资格认定标准;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则、标准和服务规范。

(二)建立行业协作机制,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古籍保护工作,开展古籍保护业务、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面向社会培养古籍保护人才,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经批准开展行业内的表彰奖励活动。

(三)发挥本协会在宣传推广中华古籍保护计划、动员群众和各界参与古籍保护工作中的引导促进作用。

(四)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古籍保护单位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渠道。

(五)开展古籍保护领域的基础和应用学科研究、组织新技术、新标准的推广;促进与国际业界的合作。

(六)开展相关调查研究,为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制订提供参考咨询服务;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发行相关的信息资料和文献。

(七)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以及其他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宜。

组织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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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机构

会长 刘惠平

中国古籍保护协会成立大会中国古籍保护协会成立大会

女,汉族,1956年出生于上海,研究馆员,中共党员。中共中央党校研究生毕业。 1985年入国家图书馆工作,历任党委办公室副主任、主任、馆办公室主任;2001年调任国家京剧院党委副书记兼副院长;2010年调任文化部全国公共文化发展中心副主任;2014年5月起任国家图书馆副馆长、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2015年1月,在中国古籍保护协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上当选为中国古籍保护协会会长。

常务副会长 张志清

男,汉族,1964年11月出生。研究馆员,中共党员。1987年7月北京大学古典文献学专业本科毕业后,至今在国家图书馆工作。先后任国家图书馆善本特藏部副主任、主任,国家图书馆古籍馆(国家图书馆方志馆)副馆长(正处级)。2009年6月任国家图书馆副馆 长,2010年4月兼任国家古籍保护中心副主任。2015年1月,在中国古籍保护协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上当选为中国古籍保护协会常务副会长。

副会长 倪晓建

男,汉族,1952年2月出生。研究馆员,中共党员。1981年至2000年在北京师范大学工作,历任信息管理系教授、系主任。2001年起任首都图书馆馆长,兼任北京市图书馆协会理事长、中国人民大学兼职教授、博士生导师。2015年1月,在中国古籍保护协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上当选为中国古籍保护协会副会长。

副会长 叶汝强

叶汝强 男,汉族,1957年1月出生。中共党员,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专家特殊津贴获得者。1986年华东理工大学研究生毕业留校,先后任讲师、副教授、教授,化学与制药学院党总支书记、常务副院长。2003年起历任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副区长;金山区委常委、宣传部长;松江区委常委、纪委书记。2014年2月起任上海图书馆、上海科技情报研究所党委书记,上海图书馆理事会副会长。

副会长 李忠

男,汉族,1953年12月出生。研究馆员,四川省突出贡献专家,中共党员。 曾任四川省川剧院副院长;1998年起任四川省图书馆馆长、党委书记兼任四川省中心图书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四川省图书馆学会理事长;2007年12月兼任四川省古籍保护中心主任。2015年1月,在中国古籍保护协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上当选为中国古籍保护协会副会长。

副会长 郭向东

男,汉族,1956年5月出生。研究馆员,中共党员。中国古代文学文献学博士研究生毕业,兰州大学、西安工业大学兼职教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文化部优秀专家、甘肃省领军人才,曾任西北师范大学图书馆副馆长,1997年起任甘肃省图书馆副馆长、常务副馆长、馆长。兼任甘肃省出版协会副主席。2015年1月,在中国古籍保护协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上当选为中国古籍保护协会副会长。

副会长 朱凤

男,汉族,1947年5月出生。北京大学历史系教授,中共党员。曾任南开大学历史学系系主任、人文学系副院长,中国历史博物馆副馆长、馆长,中国国家博物馆常务副馆长。2015年1月,在中国古籍保护协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上当选为中国古籍保护协会副会长。

秘书长 梁爱民

女,汉族,1963年12月出生,中共党员。1986年吉林大学历史系毕业后,至今在国家图书馆工作,曾从事读者服务、图书采编、业务管理、文献保护等工作。2013年起任业务管理处副处长、民国时期文献保护工作办公室副主任。2015年1月,在中国古籍保护协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上当选为中国古籍保护协会秘书长。

机构设置

中国古籍保护协会组织机构图中国古籍保护协会组织机构图

中国古籍保护协会组织机构图

组织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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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籍保护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国古籍保护协会。英文译名为:Ancient Books Preservation and Conservation Association of China,英文缩写为:ABPCAC。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国古籍收藏、保护修复、整理出版研究等有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相关机构及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团结全国古籍保护工作者,协助古籍保护行政部门和业务单位,贯彻执行国家的古籍保护法规、制度和政策,努力推进古籍保护事业,建设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而努力奋斗。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文化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是:

(一)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参与制定古籍保护评估定级标准和专业技术资格认定标准;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则、标准和服务规范。

(二)建立行业协作机制,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古籍保护工作,开展古籍保护业务、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面向社会培养古籍保护人才,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经批准开展行业内的表彰奖励活动。

(三)发挥本协会在宣传推广中华古籍保护计划、动员群众和各界参与古籍保护工作中的引导促进作用。

(四)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古籍保护单位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渠道。

(五)开展古籍保护领域的基础和应用学科研究、组织新技术、新标准的推广;促进与国际业界的合作。

(六)开展相关调查研究,为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制订提供参考咨询服务;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发行相关的信息资料和文献。

(七)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以及其他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如下: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其中个人会员,须经本人申请并由其相关单位推荐;

(二)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在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授权的办事机构讨论通过,并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认;

(四)由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为本会主办的期刊撰写稿件;

(七)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凡触犯刑律和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会员,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订和修改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讨论和决定协会重大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文化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文化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文化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如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文化部审查、民政部批准后,可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本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取得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及出纳。会计人员负责会计核算,进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开展资产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文化部和民政部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文化部审查,经同意,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文化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文化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文化部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5年1月23日第一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所获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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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被民政部授予“全国先进社会组织”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