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 编辑

法律术语

征收征收

征收是指征收主体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以行政权取得集体、个人财产所有权并给予适当补偿的行政行为,征收时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法律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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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征收

外文名:collection

前提1:为了公共利益需要

前提2: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保障:被征地农民生活、居住条件

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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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个前提:

A.为了公共利益需要;

B.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2.两个维护:

A.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B.征收单位、个人房屋和其他不动产: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3、两个保障:

A.保障被征地农民生活;

B.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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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用征收目的性原则:征收必须出于公共利益需要目的。

2.合法性原则:征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3.公平补偿原则:征收必须实现予以公平补偿【征收补偿条款:征收的唇齿条款/征收一揽子条款】。

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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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收主体:只能是国家。

A.《物权法》未规定征收和征用的主体;

B.《宪法》第10-2条规定为“国家”。

2.征收对象:

(1)仅限于不动产:

A.集体所有土地;

B.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2)不属于征收范围:动产、其他无形财产。

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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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收补偿原则:

A.谁收益谁补偿原则;

B.区别对待不同补偿原则。

2.征收补偿范围:

(1)征收集体所有土地:

A.应当依法足额支付费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等费用。

B.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C.承包地被征收: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

(2)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A.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B.征收个人住宅,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3.征收补偿的严禁条款:

A.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B.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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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修正)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物权法》(2007年)

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第四十三条 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一百二十一条 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修正)

第六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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